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可转债转让服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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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可转债转让服务协议甲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乙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第一条甲方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监督挂牌公司可转债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乙方是申请发行可转债的挂牌公司或申请挂牌公司,已取得甲方出具的同意定向发行可转债的函或同意股票及可转债挂牌的决定或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并已向甲方提交了申请可转债挂牌的相关文件。第二条为规范乙方可转债在全国股转系统的挂牌转让行为,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2、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可转换公司债券定向发行与转让业务细则等规定,签订本协议。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一)甲方有权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授权范围内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甲方有权依据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规定(以下简称“甲方业务规则”)对乙方的可转债挂牌、转让、终止挂牌等行为进行管理。(二)甲方有权依据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挂牌费。第四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制定甲方业务规则并及时公布,为乙方及其他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提

3、供制度保障。(二)甲方负责运营、管理全国股转系统,发布市场信息,为乙方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提供正常的信息环境。(三)甲方负责提供可转债转让平台及相关设施,安排乙方可转债挂牌,组织乙方可转债转让活动。(四)甲方负责提供信息披露服务平台,安排乙方首次挂牌信息披露及日常信息披露。(五)甲方应当接受乙方的咨询,对其可转债挂牌转让等操作提供必要的指导。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一)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可转债挂牌转让等操作事宜,并获得甲方的指导。(二)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可转债转让、信息披露平台及相关设施服务。第六条乙方的义务:(一)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及管理。(二)乙方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

4、文件。乙方进一步承诺遵守甲方业务规则,履行包括但不限于规范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义务。乙方应保证并责成其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全体员工理解并遵守本协议内容。()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可转债挂牌时和挂牌后作出的承诺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本协议的附件。乙方应保证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该等承诺文件。(四)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缴纳挂牌费。(五)乙方应按要求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六)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可转债挂牌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第七条挂牌费:(一)可转债挂牌费包括挂牌初费和挂牌年费,由甲方依据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收费

5、标准收取。(二)乙方每次发行可转债,应按次缴纳可转债挂牌初费。每次可转债挂牌日前,乙方应当缴纳按照该次挂牌的可转债计算的挂牌初费。(三)乙方应当在每年7月15日以前一次性缴纳按照公司上一年度末的可转债总量计算的本年度挂牌年费。(四)每次发行的可转债,挂牌当年的挂牌年费,按照该次发行的可转债股本和实际挂牌月份(自挂牌日的次月起计算)予以折算,与挂牌初费一并缴纳。(五)乙方逾期缴纳挂牌费,甲方有权每日按应缴纳金额的3%收取滞纳金。(六)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于10个工作日内仍未缴纳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监管措施,并保留向乙方主张其违约造成之全部损失的权利。(七)乙方可转债终止挂牌后,已经缴纳的挂牌费不

6、予返还。第八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业务规则执行。第十条与本协议的解释或执行有关的争议及纠纷,应首先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之日起的30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一条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如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甲方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与修订或新颁布的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等内容相抵触,本协议该

7、部分条款将自动变更并以修订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内容为准。尽管有前款内容,本协议其他不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内容相抵触的条款持续有效。第十二条乙方申请终止或被甲方终止其全部批次可转债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本协议自终止挂牌之日自动解除。本协议解除不影响甲方依法向乙方主张本协议项下未结费用、滞纳金支付的权利。第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甲乙双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页)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公章);一年一月日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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