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种设备事故抢险和事故报告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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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特种设备事故抢险和事故报告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首先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四项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先期应急工作:第一,组织抢救;第二,防止事故扩大;第三,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第四,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信息。采取这四项措施的目的,既是为了避免次生或衍生灾害,尽可能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是为了保证其后开展的事故调查处理能够科学、严谨、顺利地进行。本条第一款还对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报告义务做出了规定。按照本法的规定,事故发生单位报告事故信息实行两条线报告

2、制度,即同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这是由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决定的,我国目前实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因此事故报告理应实行两条线报告制度。这里的有关部门一般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可以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另外,事故发生单位报告事故信息,通常就近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而本条第一款规定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主要是考虑特殊情况下允许事故发生单位越级上报事故信息。本条第一款未对事故发生单位报告事故信息的时限、要求等做

3、出规定,目前,应当依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事故信息做出了规定。部门间的逐级上报同样实行两条线报告制度,即同时向所在地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部门报告。做此规定是考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同时事故调查又由不同层级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这样规定十分必要。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作为一部指导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等突发安全事件的法律,必须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性,应当在必要时突破一般情况下行政管理的层级限制,允许越级上报事故,这样才能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

4、结合的原则,符合实际情况。特种设备安全法对与事故相关的单位和人员报告事故、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的纪律进行了明确。发生事故后及时实施应急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必须及时掌握事故信息才能实现;保证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勘察未经破坏的事故现场、掌握事故现场一手有关证据最为重要。当然,确因应急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导致对事故现场原状或及有关证据的变动不在此限,否则,即属于“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另外,本款还有几点概念应予准确把握:第一,第七十条第三款所称“与事故

5、相关的单位和人员”是指本条第一、第二款中具有事故报告责任与义务的单位和人员。第二,第七十条第三款“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的理解。由于相关单位和人员逃避问责的侥幸心理作祟,一些具有事故报告责任与义务的单位和人员钻法律空子,采取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或介于两者之间的手段,想尽一切办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逃避承担法律责任。为了惩戒和最大限度地抑制上述行为,保证相关部门及时、准确掌握事故的全部信息、,同时考虑“客观”、“主观”执行中难于甄别,仍容易让别有用心之人钻空子的实际,本法提出了“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的规定,但未列入“漏报”的概念。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故意不如实报告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二条要求报告的事故发生的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今后,拟在修订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时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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