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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及供水用水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而修建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集中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设施、水厂、输配水管网、信息化监控系统、入户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分散供水工程包括水窖、小电
2、井、集中供水点、饮泉等设施。第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经营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第五条水务局是农村饮用水安全责任主体。第六条县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七条县发改、财政、卫计、环保、国土、住建、物价、审计、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用水供水的相关工作。第八条县水务局负责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营、管护等相关工作。第二章产权及移交第十条全县已建的农村供水工程为国有资产。水务局委托*公司行使其供水范围内的农村供水工程国有资产管理权。第十一条县水务局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资产管理权限,及
3、时向*公司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实行模块化管理,由*公司对各水厂进行模块划分,各水厂负责管理各自辐射的单村供水工程。第十二条*公司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供水工程的日常运行与管理维护。第十三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管等工作。第十四条*公司可通过聘用形式,招聘具体的工程运行管理人员。双方应以合同方式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为稳定现有管理人员,提高工资待遇,充分发挥其技术特长,更好地服务群众,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负责将招聘的管理人员纳入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第三章供水管理第十六条供水工程用水户,应与*公司签订用水协议。新增用水户提出申请经
4、批准后,由新增用水户开挖好管道埋设渠道,公司运行管理人员应及时安装进户,由新增用水户缴纳所需成本费。严禁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接管道取水,经多次督促不整改、进户工程漏水不修复的,可以对该用水户停止供水。第十七条*公司可参照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制定具体的供水、接水、抄表、设施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报水务局备案。第十八条*公司应根据水源状况、取水措施、水处理工艺,水量、水压、管网分布等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和值班等制度。第十九条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产品、设备说明、工艺流程进行操作,并填写运行日志等。第二十条水务局应对*公司和运行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5、确保水质、水量、水压满足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第二十一条各乡(镇)要成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长担任,工作人员由驻村干部和村干部组成。其职责为:协助公司做好饮水安全工程受益村的各项协调工作及群众纠纷处理,并督促受益村村集体做好村级管网的维护管理和用水户水费收缴工作。同时监督公司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使其发挥更大效益。第二十二条农村供水工程不得随意停止供水,以下情况确需停水的必须提前通知用水户。(一)公司维修供水设备、管道、改线施工的;(二)因管道断裂停水的;(S)因自然灾害及其他原因造成工程设施无法正常运转、损坏的。第
6、四章收费管理第二十三条农村供水工程水价由物价局核定,*公司执行。受益村集体和用水户要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对不安装计量设施的用水户,公司有权停止供水。第二十四条受益村集体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受益范围内的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便于统一管理和计划供水。第二十五条各用水户在冬季要自行采取保暖措施,保护供水设施,确保正常用水。第二十六条供水成本一般应包括以下部分:(一)运行管理人员工资;(二)运行所需动力费用;(三)净化、消毒处理所用材料费;(四)正常维修费用;(五)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劳动保护费、房屋维修费、水质检验费等。第二十七条农村供水工程的用水户原则上均要安装水表。可采取计量收费与户平均收费的方
7、式(水价以物价局核定为准),实行按月或按季收费制度。所在乡(镇)政府、受益村村委会配合*公司进行水费收缴工作。用水户在接到水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逾期未交的,可加收滞纳金或停止供水。凡需临时用水的,必须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取水用途、数量、时间、地点。公司审核、批准,并收取一定安装费后,方可由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实施通水作业,所产生的费用由临时用水户自行承担。对临时用水户采取先预交费后供水的办法。计费标准按农村供水工程同类型正常用水标准计收。当受益户用水总量不足设计供水量的50%时,公司执行最基本水费(当用户每月不足2m3,按照2m3水价收取;超过2m3时,按照实际用量收取)。
8、公司可以实行年预收水费制度,按年为预收费周期,收清本年度水费后并预收下年度水费。计收费应当使用水费专用票据。实表实抄,票据、卡、用户手册、水表方数必须相一致。在水表无法正常计量时,按最基本用水量计收。第二十八条农村供水工程应提留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大修理费,费率应不低于年水费收入的20%。第二十九条农村供水工程设计用电量按有关规定纳入全省农业排灌电价控制基数,执行相应的农业排灌优惠电价。第三十条对因重大自然灾害和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所造成的农村供水工程损坏的修复,维修重建工程费,上报县政府列入县财政预算或争取其他资金解决。第三十一条建立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专项补助制度,对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和
9、供水工程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县财政适当予以补贴,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三十二条*公司可与管理良好的收费管理公司合作进行管理,出租、承包*公司的部分(单村工程)收费管理运营权,由其进行收费管理及维修工作。第五章维护管理第三十三条农村供水工程正式向*公司移交后,由*公司管理人员全面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确保正常供水。第三十四条自筹资金建成的供水工程,运行良好且不愿向*公司移交的自建的单村工程,由受益村集体自行解决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产生的费用,承担因管理不善导致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毁及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等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后果。第三十五条已建成运行良好且愿向*公司
10、移交的单村工程,通过签订用水管护协议的方式移交至受益村集体的,在保证工程正常供水的同时,由受益村集体负责一、二级供水主管道的管理及维修(人为破坏的除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因管理不善导致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毁及造成人身安全事故,其责任和一切后果由受益村集体承担。三级管道由受益农户自行管理,管理及维修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益农户自行承担。第三十六条已建成运行良好且愿向*公司直接与用水户签订用水管护协议,在保证工程正常供水的同时,*公司负责一、二级供水主管道的管理及维修(人为破坏的除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三级管道由受益农户负责,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益农户自行
11、承担责任。已移交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公司负责一、二级供水主管道的正常管理及维修(人为破坏的除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三级管道由受益农户负责,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益农户自行承担责任。一级管道为水源至蓄水池,蓄水池至庄头。二级管道为村内管道,以及每条分支管道。三级管道为巷道内三通分水处至受益农户水龙头。如发现一、二级管道漏、冒、跑情况应及时通知村内管水人员并上报*公司进行处理,三级管道出现漏、冒、跑情况应及时找村管水员处理,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受益农户自行承担。第三十七条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企业化运作。第三十八条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可以依法通过承包
12、、租赁或委托管理等方式,由乡(镇)水利管理机构、农村合作组织或个人负责经营管理和维护。第六章水质监测管理第三十九条县水务局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水质的监测、检测工作,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水质安全,提供水质应急处理方案,并将水质情况通报*公司、上报县水务局。第四十条农村饮用水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农村饮用水供水水质监测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对县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的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水质检测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承担。第七章水源保护第四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采取保护措施,设立地理界标和警不标志。第四十二条县环境保
13、护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水务局配合做好水源地保护相关工作。第四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划定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安全保护控制范围。(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塘坝取水范围500米;(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100米范围;(S)以山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周围50米范围;(四)管道:管理范围为管道线向外2叱(五)变压器及变台的管理范围为自围墙外边线以外2m,(六)管理房、泵房以实际征地范围为准,管理范围为线外2m,高位水池、减压调蓄池管理范围为线外2m;上述管理范围为保护范围的距离,均为水平距离。对有关工程设施管理保护范围
14、未涉及到的,可参照强制性地方标准DB62/446-1995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有关规定执行。控制范围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挖坑、挖沟、取土、堆渣、爆破、打桩等;(三)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五)其他危害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关系到受益区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水户和工程区群众有依法维护工程正常运行的权利和义务,有权检举揭发破坏农村供水工程和水运行条件的人和事。第八章应急处理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县、乡(镇)、村、运行管理单位应急处置预案。
15、第四十五条当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第四十六条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力量实行对口帮扶,集中为群众拉水送水,确保事件发生地人畜饮水供应。与相关部门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第四十七条县水务局派出工作组,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布置,提出恢复农村供水工程的计划,参加农村供水工程的实施,并负责恢复农村供水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第四十八条县财政及时列入财政预算200万元,用于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
16、费、恢复重建费用、临时水源工程建设和调水费用及恢复重建工程费用,当年未使用的资金由县财政收回,次年再拨付。第四十九条农村供水工程遇重大自然灾害、水源条件变化导致工程无法使用而报废的,*公司应及时上报县水务局初审后,报县政府批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除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如有以下行为,可根据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一)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擅自转供用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盗用供水的,责令改正,补交水费,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
17、千元以下罚款;(四)擅自拆卸、启封、围压结算水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损坏工程建(构)筑物、供水管道等供水设施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六)擅自在供水管道上修建房屋等违章建筑物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与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责令立即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供水水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时限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四)发生供水水污染事故未及时上报的。第五十二条凡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等人为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影响供水的,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或个人及时处理、赔偿经济损失。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