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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关于高级专家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实施办法根据国家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问题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和有关问题,特作如下规定:一、根据人事部关于女性高级专家离(退)休的规定,对于女性高级专家的离(退)休年龄,按下列办法办理:1 .女性高级专家在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凡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离(退)休。2 .年龄超过55周岁的女性高级专家,若一年内累计病事假超过6个月(连续病假可跨年度计算)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因个人原因,所在单位不再继续聘任,经所在单位研究上报,可以解聘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同时办理离(退)休手续。3 .具有副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55周岁未被聘任,均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离(退)休手续。二、受聘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年满60周岁后,一般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其中因工作需要,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其离(退)休年龄可适当延长,具体按下列条件掌握:1 .学科建设带头人;所承担的重点科研项目尚未完成,又无合适人选接替,需继续工作的;任部以上“八五”计划、“863”高科技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重要科研项目的课题负责人;省、部级科技一等奖以上获得者,且承担了国家或部级重大的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的课题负责人:可延长至65周岁。少数超过65周
3、岁的,其工作会因其离(退)休而中断时,可报请上级特批再延聘1-3年。2 .博士研究生导师、中科院学部委员、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中央领导职务和担任全国科协正、副主席,学术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的高级专家,可延长至70周岁。其中个别对我国电子事业有特殊贡献,且学科建设需要的杰出专家,经转报批准,其离(退)休年龄可以放宽Q3 .因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延长离(退)休的专家,不再担任行政职务。4 .延长期间因健康原因、工作原因或个人原因不能胜任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经报批,可随时办理离(退)休手续。三、达到国家离(退)休年龄的副高级专家,原则上都要及时办理离(退)休手续。如
4、副高级专家曾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或达到第二条第一款所提要求,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愿意,单位申请,经校务会议研究主管上级批准可延聘到63岁。四、延聘的高级专家主要从事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学术领导和指导,以及培养年轻学术骨干,一般不再担任教学第一线工作,即不再为学生开课和新招硕士研究生,对原担任教学第一线工作,而一时无人接替者,应由系、所领导申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可再次申报延聘,同时积极培养接替人。五、为了支持校办产业的发展,对产业单位内具有高级职务的关键技术人员和领导人,在达到离(退)休年龄后,可以延聘23年,按本人申请,单位申报产业处核准,人事处报批等手续办理。六、需要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由所在单位提前三个月报校人事处教师科,由校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每次批准延长时间为一至二年,未超过第二条所定年限,期满后,需要继续延长的,要重新报批,未经上级批准,不能延聘。七、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或延长期已满的高级专家,届时不需要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交接工作,一个月之内办完离(退)休有关手续。八、如工作确实需要,高级专家在离(退)休后可由单位返聘,返聘时间和返聘期间的待遇暂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九、本实施办法从XXXX年X月X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