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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资金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基本职责和首要任务。为了加强我校资金安全管理,严肃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从源头上预防经济犯罪,避免学校财产遭受损失,保证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精神,特制定XX大学资金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建立学校资金安全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不相容职务的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特别是对资金管理的关键岗位和薄弱环节实施稽核,并组织定期、不定期或突击式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三条资金管理实行银行对账单“双签”制度。校计划财务处处长对每月的银行对账单认真审核,审核签字后,再交校审计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最后经
2、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审签后与当月会计凭证一同保存。第四条学校常规性资金支付须依据XX大学关于资金审批程序及权限的规定有关精神,实行授权审批制度。各级责任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分别负责常规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审批,不得由一个人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全过程。第五条对于大额资金的流动以及借出款、为外单位垫款、捐赠、奖励、超预算付款等非常规资金支付业务,建立集体讨论决策制度。先由学校计财处根据学校财务状况结合校内部门的书面申请提出初步意见,并对其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策,计财处根据校长办公会议纪要或决定办理相关资金业务。第六条学校的各类对外投资(包括
3、对校办产业的投资),无论是以货币性资产形式,还是以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形式,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和专家的评议,经校领导集体讨论决策;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等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严禁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第七条对“211工程”、学科建设、人才工程、维修购置、新校区建设等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我校有关的管理办法和教育部、财政部批准的预算和项目执行,做到专款专用、按项目核算,及时准确的反映项目的执行情况。第八条校内二级财务单位的财务工作,必须接受校一级财务机构的领导,自觉接受一级财务单位的监督和检查;二级财务机构的各项财务收支必须纳入学校总预算和总决算统一管理;严禁各
4、级财务机构设置“账外账”;严禁校内各单位设立“小金库”。第九条实施资金管理的内部审计制度,将资金安全管理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不仅要在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予以反映,而且要在日常财务收支审计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时作为重要的审计评价内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批办的借出款、预付款和垫支款,在其离任或换岗时必须予以收回或落实责任人;批办的对内对外投资资料移交时必须齐备。第十条实施经济责任追究制度。按照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因管理不善、控制不严、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和领导干部,学校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此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解释。第十二条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