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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共有产权特种设备管理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多个产权人共有的特种设备,比如住宅电梯,它是“多业主共有财产”,所有权涉及众多业主,使用管理也涉及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维保单位等多个主体,各主体在电梯使用管理上相互推诿,安全管理责任无法有效落实。因此应当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由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等要求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一、特种设备产权共有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按照以上规定
2、,产权共有人应当对所拥有的设备履行管理义务,并共同承担相应责任。二、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住宅的全体业主是电梯的产权共有人,现实中,往往是业主将电梯等特种设备以合同等方式委托物业公司或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其管理权和责任就发生转移,受托单位和人员应当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三、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共有人没有委托管理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现实中,一些住宅电梯等特种设备虽没有以合同等方式进行委托管理,但实际上由物业公司、村委会、居委会或个人进行管理,这些实际管理人应当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