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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建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及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都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第三条建设单位以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表(以下简称“信息表”)的形式公示每个建筑的建筑节能信息,其公示内容不应少于信息表样表所列(样表见附件一)。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将信息表设在所建民用建筑施工现场主要入口,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自销售之日起,在销售现场公示信息表,直至销售结束。房屋销售时,应在房屋买
2、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对其真实性承担责任。(见附件二)第五条公示的建筑节能信息须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建设单位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并应在信息表承诺栏中盖公章,由负责人签字确认。日期应为负责人签字日期。第六条施工过程中发生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在实施变更前办理设计变更和图审手续,并公不新的信息表。第七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各辖市、区住建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监管工作。第八条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实施细则公示建筑节能信息,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整改,并根据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I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