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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的管理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劳动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3种:(1)经常性地进行监督检查。(2)集中力量,进行突击性的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对某些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