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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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安全监测机构。配备足额的监测队伍,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维护、调试工作。二、监测监控队伍,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技术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三、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型传感器,并有一定数量的备用件,新工作面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及传感器。四、凡应安设安全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电缆铺设,控制区域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监控系统图报相关矿领导批准。五、应安设监控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表,分送通风、机电部

2、。六、安装单位接到安装申请表后,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机电部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缆和控制线、电源线,进行连接时,必须要有井下监控负责人现场监护。七、装置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后方可下井安装使用,严禁不合格的装置下井安装。八、井下装置定期调校,每隔10天进行一次调校和断电功能测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九、井下装置发生故障,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对故障设备进行更换。十、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十一、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应及时对传感器调试,在此期间不得擅自停用装置。十二、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6-12个月后,应升井做全面的检修、清理、调试和校正。十三、监控系统地面机房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电脑屏幕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各种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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