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招商引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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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XX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招商引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营造良好的投资营商环境,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加快引进优质企业和项目,增强产业发展后劲,根据XX市XX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包括:(一)自2022年1月1日起新迁入或新设立且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申请本实施细则的企业(机构)应在XX区依法正常经营,依法纳税,原则上应依法纳入XX统计。(二)对集聚产业资源、引进优质企业(机构)起到重大作用的行业协会、专业机构、个人等。(三)符合辖区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经区政府批准,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机构)。第三条本实

2、施细则涉及人才及住房扶持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执行。第二章企业落户扶持第三条企业落户扶持聚焦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央企总部、上市公司及以上企业的一级子公司、二级子公司等重点企业。新迁入或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可按条件享受落户扶持,最高1亿元。若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落户三年内某一年度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总部企业相关政策执行。(二)科技创新企业落户扶持新迁入或新设立的科技创新企业,经区产业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备案,按条件给予落户扶持,连续扶持三年,最高1亿元。(三)金融机构落户扶持新迁入或新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按条件享受最高5000万元的落户扶持。(四)商贸流通业、高端

3、服务业企业落户扶持新迁入或新设立的商贸流通业、高端服务业企业,按条件享受落户扶持,最高1亿元。(五)对于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符合XX区产业发展导向,经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重点企业或重大项目,按条件给予扶持,连续扶持五年。新迁入或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在本区正常经营1年(含)以上,按条件给予一次性管理团队落户扶持。本条扶持发放至管理团队个人账户,团队具体名单由企业提供。第三章企业空间扶持第六条新迁入企业产业用地及创新型产业用房扶持经遴选认定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对我区经济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重点产业项目,可以给予土地空间支持,具体参照XX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

4、管理办法及XX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办法(试行)标准执行。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和机构可以给予创新型产业用房支持,具体参照XX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及XX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标准执行。第七条降低新引进企业购房成本(一)总部企业购房扶持(非金融机构)新迁入或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在XX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照购房价格的一定比例可享受最高1亿元的购房扶持,平均分五年支付。未在XX竞得用地或购得政策性用房的市级总部企业,且在XX购房的,除享受以上扶持外,按条件予以额外扶持,最多扶持五年。(二)科技创新企业购房扶持新迁入或新设立的科技创新企业,经区产业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备案,在XX区新购

5、置自用办公用房,按照购房价格的一定比例可享受最高1亿元的购房扶持,平均分五年支付。(三)金融机构购房扶持新迁入或新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在XX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照购房价格的一定比例可享受最高1亿元的购房扶持,平均分五年支付。(四)商贸流通业、高端服务业企业购房扶持新迁入或新设立的商贸流通业、高端服务业企业,在XX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照购房价格的一定比例可享受最高1亿元的购房扶持,平均分五年支付。第八条降低新引进企业租房成本(一)总部企业租房扶持新迁入或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在XX区新租赁合同期三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期内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租金扶持,按

6、合同年限支付,年度最高500万元。(二)科技创新企业租房扶持新迁入或新设立的科技创新企业,经区产业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备案,在XX区新租赁合同期三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期内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租金扶持,按合同年限支付,年度最高500万713o(三)金融机构租房扶持新迁入或新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在XX区新租赁合同期三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期内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租金扶持,按合同年限支付,累计扶持不超过3000万元。(四)商贸流通业、高端服务业企业租房扶持新迁入或新设立的商贸流通业、高端服务业企业,在XX区新租赁合同期

7、三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期内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租金扶持,按合同年限支付,年度最高500万元。第四章企业人才扶持第九条菁英人才扶持综合考虑企业经营情况和人才岗位贡献,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获得“菁英人才”推荐名额,被推荐人选享受最高80万元的人才扶持,并可享受人才住房安居、子女入学、健康管理、父母居家养老等综合服务保障。“菁英人才”扶持标准和条件具体参照区人才政策相关文件执行,不受本实施细则有关要求限制。第十条人才住房扶持根据XX市XX区人才住房分配和管理实施细则,符合相应条款的企业纳入年度XX区人才安居企事业单位名录的,可向杰出人才提供最高150平方米人才安居

8、住房,对符合条件的各领域“菁英人才”,可根据区住房和建设局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第五章多渠道招商扶持第十一条招商引资引荐奖励在新引进总部、金融、商贸流通业及高端服务业等符合XX区认定标准的重点企业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企业、机构、自然人、专业园区(楼宇业主除外),经被引进企业书面确认,且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按条件可给予最高500万元/家的项目引进奖励。在被引进企业落户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本条款引荐奖励。第十二条招商合伙人评优奖励对被认定为XX区招商合伙人的企业或机构,在年度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合伙人的,最高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第十三条鼓励展会招商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及园区运营单位等机构

9、在境内外较权威、影响力较大的,并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展会、峰会、论坛等大型活动上设置XX区营商环境推介环节。经区产业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对国家、省、市级别的展会活动分别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十四条鼓励行业协会落户自2022年1月1日起新迁入或新设立的行业协会,在XX举办或引入行业品牌活动、有经济影响力的峰会等活动,经区产业主管部门核准认定及分管区领导审批同意,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科技创新企业”是指具备科学技术创新要素并具有高成长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企业、市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第十六条申请本实施细

10、则第七条的主体,获得扶持期间及扶持款项拨付完毕后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享受该扶持的企业需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第十七条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主体,享受扶持期间不得转租,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第十八条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引荐主体,须是在中国大陆登记注册的机构(企业)或中国国籍自然人。其中,自然人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含被引荐企业项目本公司或关联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且须就职正式机构(企业)。同一个被引荐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引荐人申报奖励过程须提供由被引荐企业项目主投资方法人代表签字且出

11、具确认意见的项目引荐人备案表。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涉及的“上一年度”一般指申请之日的上一个完整自然年度,也可以指申请之日前的12个月周期。企业于迁入或设立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给予扶持,逾期未申请的原则上不予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2022年1月1日后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中相应扶持条件的,同一企业仅可申请本实施细则同类型扶持条款一次,不予重复支持。第二十一条符合如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可享受本实施细则总部企业、科技创新企业、金融机构、商贸流通业及高端服务业企业办公用房购置、租赁补贴:(一)辖区外企业在XX区先购置、租赁办公用房并于购房、租房后1年内落户X

12、X的;(二)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自落户后3年内在XX区新购置、租赁办公用房的;(三)如企业订制购买XX区城市更新办公物业,可按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购房补贴申请周期,还需提供经第三方审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定制协议等购房证明材料;如实际未完成办公用房购置手续,须返还已拨付的购房补贴。第二十二条对于确有必要给予特别扶持的重点企业(机构),由区产业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核提出意见,经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扶持。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与XX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扶持。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如遇外部经济形势出现重大变化、上级政策或决策部署发生调整,本实施细则将予以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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