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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企(2022) 25号)各区(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推动我市 外经贸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青岛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 发,请遵照执行。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商务局2022年6月30日青岛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青岛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 动外经贸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青岛市委青 岛市人民政府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 6号)等
2、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外经贸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贯彻落实 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支持外经贸发展政策的资金。第三条 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 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及我市外经贸政策导向和工作重点。第四条外经贸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批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根据市商 务局提出的资金使用方案,按规定下达预算和拨付资金;按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开 展绩效评价等。市商务局负责部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根据全市外经贸发展需 要,提出专项
3、资金支持重点,全面负责本部门所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项目 遴选、项目确定、预算评审、资金分配、绩效目标编制、预算执行、考评验收、 绩效自评等,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各区(市)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第五条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我市年度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市商 务局根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目标,结合我市外经贸发展计划,统筹考虑国家、省 外经贸发展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和支持方向,提前做好项目论证、评估和分年度资 金需求测算、绩效目标设定等基础性工作,提出外经贸发展资金中
4、期财政规划和 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申请。专项资金项目全部按规定列入项 目库,并按照轻重缓急排序,实现滚动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 不安排预算。预算编制中,对中央、省、市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 目支出应编尽编。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绩效目标编报, 重点依据部门职责,结合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预期产出、效果和服 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设置项目绩效指标和标准,在编制专项资金项目库时,同 步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将其作为预算申请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市商务局提报的专项资金预 算和绩效目标进
5、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等因素,研究 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市人大审议批准。第六条预算执行。专项资金预算经市人代会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批复资金 预算,同步批复绩效目标。市商务局按照工作进度及时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并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下达资金。对年末未执行完毕的项目 资金,按照我市有关财政资金结转和结余的管理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和政府 购买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七条 预算调整。项目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严格按照资金管 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 大使用范围,
6、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 的,由市商务局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后执行。第八条绩效评价。市商务局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按规定开展绩效 运行监控,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年度预 算执行结束后,市商务局要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 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按照信息公开有 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绩效低下的政策和项目要及时按 规定清理退出。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获得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 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
7、计核算,并自觉接受监 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的企业 (单位),将收回相关资金,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 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在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 财政部、省财政厅下达我市的外经贸发展相关专项资金,按照中 央、省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中央、省资金管理办法未明确具体事宜的,参照本办 法执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区(市)财政、商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国家、 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本办法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