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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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关干印发成都市市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成财环发(2024)36号各区(市)县财政(财金)局、应急管理部门: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根据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府发(202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市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6月7日成都市市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2、“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利国安全生产法成都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22)7号)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强化落实生产经营胞位主体贡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能力建设以生产经营单位投入为主。各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合理保障所需资金,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区

3、(市)县政府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基层基础建设,提升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能力等方面的资金。第二章管理职费第四条市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设定规模安排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审核市应急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建立专项资金定期评估、调整、退出机制,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第五条市应急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全市重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编制年度重点支持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修,建立项F1.储备库;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督促推进项目实施、验收

4、和绩效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会同市财政局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并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第六条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对专项资金使用合规性和项目FH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第三章使用范围第七条专项资金按照市委、市政府“集中财力办大事要事”的要求,在专项资金分配上充分体现“规划引领、突出重点、体现差异、强化绩效”的原则,引导建立以风险治理为中心的应急管理体系,重点支持健全成都市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体

5、系建设,加强预警指挥体系建设,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安全执法监管监察能力和应急管理基层基础能力建设等。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安全风险隐患双预控体系建设。推进化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有限空间、粉尘涉爆、液氨制冷(气)、金属冷炼等隶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与防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重大灾害治理等项目建设,以及化工产业聚集区、产业园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项目建设,包括智能化平台和设施设备建设。(一)预警指挥体系建设。支持监测预警、态势感知、灾害数据汇聚治理、应急通信和指挥场所等项目建设,提升突发事故灾害应急指挥和信息化保障能力。(三)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支持承担市级应急救援训练演练、实战比武等

6、重点任务,开展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完成三级标准化达标建设,支持救援队伍专业装备、设施设备配置,以及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补偿补助。(四)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各地执法装备配备,开展执法培训和实战比武,提升全市安全监管执法能力。(五)安全发展及综合减灾示范项目建设。包括安全体验馆、综合减灾示范社区、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普示范学校等经批准的国家、省、市级安全示范项目创建。(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其他事项。第四章资金分配第九条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因素法进行分配,其中:因素法分配的资金不超过资金总额的20%.(一)因素法。对上年度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履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玳大灾害

7、治理和资金使用绩效较好的区(市)县政府进行奖补。具体因素为:党政同责考核情况、发现隐患数量、隐患整改完成率、整改投入情况、上年度资金使用绩效,权重分别为20由市应急局于市人代会批准后根据相关因素进行测算,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报审后,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O因素法分配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适当调整因素选取和权重设置。(一)项目法。根据相关规划,按照一定标准,通过竞争立项等方式安排。由市应急局于上年度8月底前按照专项资金年度玳点支持方向发布项F1.申报指南。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在申报指南发布后20日内编制完成申报项目和绩效目标。市应急局于10月底前对区(市)县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和评

8、审,并对拟支持项目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分区(市)县、分项F1.初步草案。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用于其他特定事项的资金除外。己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条区(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会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按相关规定将专项资金安排下达到具体项目,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国、改变资金用途,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单位应当加快项目实施,因实施环境、客观条件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项目,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同财政部门向市应急局上报,市应急局商市财政局同意

9、后按程序办理项F1.调整。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区(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盘活存量资金。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含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组织)的,由区(市)县财政部门在办理上下级财政结算时向市财政局报告,市财政局在收到报告后30日内办理发文收回结转结余资金:已分配到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组织)的,由区(市)县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收回统筹使用于专项资金规定方向。第六章绩效管理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而应急同是专项资

10、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具体项目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谁中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绩效管理责任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在申报预算时应当同步编制年度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充分反映具体政策、重点任务和受益对象的预期绩效。未编制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得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在分配时同步分解下达绩效目标,其中,按因素法分配的,根据任务量、资金量分解下达绩效目标:按项目法分配的,根据项目

11、实施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下达至具体项目。第十六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市财政局适时组织市应急局开展预驿执行中期评估,将监控结果作为中期评估重要依据,对预期目标无法实现、执行进度不佳的专项资金及项目预算,按规定收回预算调整用途。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实行全生命周期跟踪问效,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在预算年度终了及执行期届满后,市应急局应牵头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开展绩效自评,并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各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也应按绩效管理要求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应急局报送专项资金绩

12、效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反映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内容。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在市应急局自评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抽查、重点评价,并向市政府报告评价结果。在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内,市财政局应至少开展一次重点评价。第十九条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须做好落实整改工作。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调整或优化支出结构和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动态调整专项资金政策措施、预算规模和支出结构。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履行内部监督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项目管理、资金管理,规范会计行为,确保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监督管理,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日常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相关责任主体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单位)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资金管理细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成都市安全生产奖补资金分配办法(成财环发(2020)75号)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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