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物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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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实验仪器设备及物品的管理,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减少浪费,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管理办法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学校所有实验仪器设备及物品实行归口管理,各院(系、中心)要理顺管理关系,所有权属于学校的实验仪器设备及物品,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购买,都要按学校制度统一管理。第三条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设备的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工作寿命。要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做到合理使用,资源共享。第四条建立严格

2、的物品管理制度。各院(系、中心)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本部门的物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减少浪费,杜绝公物私化。第五条建立健全实验仪器设备资料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实验仪器设备及物品,根据其价值、使用期限,分为一般仪器设备、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化学危险品,采用分级、分类管理的办法。第六条重视实验仪器设备和物品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加强实验人员专业技术能力的培训和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实验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确保对实验室物资进行科学管理。第二章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第七条我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界定:1、单价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为大型仪器设备;2、单价在人民币10

3、万元以上或全套设备总价值超过1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3、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全套设备总价值超过2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为特大型仪器设备;4、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定为贵重、稀缺的贵重仪器设备;5、属于上述范畴,但由于使用多年,已陈旧过时、技术落后、性能指标降低的仪器设备,经申请批准后,可降档管理(不再按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第八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须配备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管理、使用人员。对管理、使用人员有以下要求:1 .在掌握仪器设备结构、工作原理的情况下,能够熟练使用仪器设备的已有功能(包括分析测试、教学实验、技术培训等),开发新功能,努

4、力使仪器设备发挥最大效益。2 .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和维护、维修记录,并按学校的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运行记录。3 .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和标定。建立、保管仪器设备的档案及技术资料(设备购置论证报告、合同书、说明书、操作手册、电路图等)。第九条未经培训、考核的人员不得操作设备。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将受到严肃处理第十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效益。管好用好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是仪器所在单位及人员应尽的职责,要充分发挥大型贵重仪器的使用效益,避免闲置浪费。第十一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5、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修复。对较大事故,负责人(或当事人)要及时写出详细的事故报告,由院(系、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通报情况。第十二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一律不准自行拆卸或解体使用。确有必要时,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否则,将作为责任事故,予以追究。第十三条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挪作他用或转移到非教学、科研单位。仪器设备报废时,需向海关申请办理撤除监管手续。第三章一般仪器设备管理第十四条一般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1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5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总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仪

6、器设备配套件。以上类型的仪器设备均要建立固定资产帐卡。2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200500元(不含500元)的仪器设备或物品,要建低值设备帐卡。对公私两用的低值设备按学校相应文件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五条各院(系、中心)要指定专人管理本部门的仪器设备帐卡,对部门所有仪器设备建立技术档案资料,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仪器设备运行记录,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对不遵守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处理。第十六条一般仪器设备的借用和借出要有严格登记手续。L校内各单位借用一般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主任签字同意,院(系、中心)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主任)批准后,管理人员办理借出手续,属于

7、固定资产的物资设备,必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所借仪器设备应当爱护使用,借用期限不超过一个月,超过规定期限每天交纳超期罚款(总价值X0.现),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3 .外单位借用一般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经学校批准后方能实施,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设备借用期限不超过一个月,超过规定期限每天交纳超期罚款(总价值X0.现),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第十七条各院(系、中心)要加强实验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校验和检修,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实验室人员要做到熟练使用和维护仪器设备,使仪器设备保持完好可用状态。第四章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第十八条实验材料、低值

8、易耗品的范围:实验材料:凡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气体、试剂,以及装配、改修使用的元件、零配件等;低值易耗品: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工具、量具、玻璃器皿、一般用具以及日常使用的元件、零配件等。第十九条加强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规范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制度,提高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利用率。各院(系、中心)要建立健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计划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在实验教学中的使用。各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责任制,对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保管、领用、回收等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

9、手续清楚,帐目记载及时,定期核对检查,保持帐物相符。第二十条各院(系、中心)应加强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对库存物品的保管做到规范化管理,定位存放,存放有序,帐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要严防物品的损坏、变质、丢失,若有丢失、损坏,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一条对于贵重、稀缺物品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应实行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并定期进行检查。第二十二条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库房要注意安全,防火防盗。库房内严禁吸烟,不准存放个人物品。人离库房必须关掉电源,关好门窗,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第二十三条各院(系、中心)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反对铺张浪费,自觉地

10、管好、用好各种物品。第五章化学危险品管理的规定根据国务院令第344号文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精神,为了加强我校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对化学危险品管理作如下规定: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指的化学危险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标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第二十五条校内化学危险品管理由环境与生物工程学院直接领导,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要加强对化学危险品使用人员的安全教

11、育及必要的技术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第二十六条化学危险品的存放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第二十七条化学危险品必须分类分项存放,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物品堆垛之间,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第二十八条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送、双把钥匙的制度。第二十九条对保管和使用化学危险品的人员要

12、认真审查,要挑选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技术安全规程的工作人员。化学危险品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物品发放必须有完备的审批手续,精确的计量和记载。第三十条学生实验使用危险品时,必须在教师指导下进行,防止丢失、污染、中毒和其它事故发生。实验后若有剩余的危险品,应存放在有专人保管的保险柜内,并作好记录;没有条件保管的须交回保管库,并作好移交登记备查,杜绝私自存放。第三十一条化学危险品的使用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使用单位领导必须严格审批,逐级保管。如有违规使用,一旦发生事故,将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使用者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化学危险品,必须经学院

13、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送保卫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使用单位派专车、专人送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方销毁。第三十三条学校保卫处要督促、指导危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大安全检查力度。第六章损坏、遗失实验器材的赔偿第三十四条为有效地实施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验室及物资管理的各项制度,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教学、科研的顺利开展,各院(系、中心)要加强实验仪器设备及物品的管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实验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第三十五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设施)损坏、丢失的,均应予以赔偿。赔偿金额的多少及处理的轻重,应视具体情节、物资性质、本人一贯表现、事后的态度、补救措施、损失的大小具体分析,区

14、别对待,分别责令赔偿其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于赔偿。对损坏、遗失物资、器材隐瞒不报,甚至采取嫁祸他人、毁灭证据等恶劣手段,拒不认错者应加重处分。因违章造成重大恶性事故以及擅自将物资器材携出实验场所挪作私用、变卖或送予他人者,均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损失巨大者,应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损坏的器材,已不能修复使用者,按当前市场价扣除折旧部分赔偿;能修复使用,并不影响其整体性能及精度者,赔偿修理费用;虽能修复使用,但影响整体性能及精度者,应赔偿修理费和部分器材损失费。(一)、属下列情形之一,按该器材的当前价值(扣除折旧金额,年折旧率参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赔偿其损坏部分

15、价值的全额:1 .不听从指挥,不按操作规程并违反基本的安全常识使用器材造成损坏;2 .未经教师或实验人员允许,擅自使用、移动、拆卸器材造成损坏;3 .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器材造成损坏;4 .工作失职、粗心大意、玩忽职守及多次违章、屡教不改致使器材损坏;5 .器材及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事故前兆,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措施而继续使用酿成事故;6 .在实验、实习场所嘻戏打闹造成器材损坏。、属下列情形之一,可赔偿当前价值的一部分(一般不低于20%):1 .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偶尔疏忽,事后又能及时报告,总结经验,认识较好;2 .事故发生过程中和之后努力采取补救措施,减少了损失

16、;、属下列情形之一,免赔:L由于器材本身的原因(如质量、技术缺陷,使用时间较长等),在正常使用或库管条件下发生的意外损坏;3 .由于突然停电、停水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4 .实验操作难度大,经主管领导批准试验且确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但仍难以避免发生的损坏。第三十七条遗失赔偿、属下列情形之一,应按其器材设备的当前价格核算,全额赔偿:1 .由专人保管、使用,工作、生活可通用的仪器设备(含配套件)或其它器材(如照相、声像器材以及其他家用电器等),因管理失职造成遗失;2 .因违犯管理制度,未履行必要的审批和登记手续,私自带出工作场所(实验室、车间、保管室等)自用,或借予他人而遗失;3 .其

17、它情况下遗失器材,属责任事故且情节恶劣、态度不好。、属下列情形之一,可赔偿当前价值的一部分(一般不低于20%):L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偶尔疏忽,所造成的遗失不属于本条一项1款所列范围,且又能及时主动报告,认真总结经验,认识较好者2.所遗失的器材(不含黄金、白银、钠金等稀贵金属材料及其制品)已使用两年以上。、属下列情形之一,免于赔偿:1 .保管工作中,纯属正常的损耗或盘亏;2 .在本人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被盗,并有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证明。第三十八条损坏遗失器材发生后,责任人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或主管人(管理人或实验室主任)报告并据实登记损失情况,属固定资产、低值仪器和贵重器材的,还

18、应填写“报损单”或“报失单”。指导教师或实验室主任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免赔、部分赔、全赔),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赔偿。第三十九条赔偿金额处理意见及审批权限:损失价值在一千元以内,由实验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内,由院(系、中心)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主任)提出处理意见;三千元以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实验实习中心负责人共商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核。五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组织专家做技术鉴定,根据损失情况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第四十条由于其它违犯学校实验室及物资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如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极差、长期积压、外借等)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19、应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和经济处罚。第四十一条赔偿执行程序:赔偿者或代理人在接到赔偿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到财务处缴款。缴款凭据分别返回国有资产管理处、各学院作为下帐、备查之用。财务处收到赔款后,应及时将赔偿金全额转入相应院(系、中心)的实验设备费(或实验消耗费)。第四十二条赔偿金原则上应及时缴纳。若赔偿金额较大,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经院(系)领导批准可在一年内分期缴纳。到期不缴或拒缴者,学生不得办理报到注册或离校手续;教职工由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出具书面通知,经人事处签章同意后交财务处从本人工资或其他收入中扣出,并且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第四十三条上述赔偿办法的执行,由各院(系、中心)分管实验室及设备工作的院长(主任)负责,各实验室主任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实习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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