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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违约责任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二、业主不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公摊水电费,电梯使用费、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等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有权公布其欠费真实情况。三、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对违反本管理规约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相关业主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对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造成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相关业主可依据本管理规约联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按照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是每个业主应尽的责任。因不及时按月缴纳上述费用的,按照日3%。收取滞纳金。具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执行。七、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累计超过10个月以上,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在本管理规约可对其如下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1、取消作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2、取消涉及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共同管理事项的表决权。3、不计入小区共同管理事项的票权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