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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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和选址要求(一)准确把握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应当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第一点的有关规定。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的,可按照临时用地规

2、范管理。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考古和文物保护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扩大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不得以临时用地名义批准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营利性建设项目。(二)引导临时用地科学合理选址临时用地选址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科学合理确定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林地,最大限度地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等敏感区域。同时,应充分考虑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和损坏通讯、水利、电力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环境污染或者水土流失

3、。临时用地所服务的建设项目等不属于国家重大项目和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对于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是否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进行严格论证。预制场、拌合场等使用后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临时用地不得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工程施工且确保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制梁场、拌合站等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占用耕地。二、临时用地审批和使用期限(一)明确临时用地审批权限临时用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

4、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报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允许先行使用土地。属于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使用结束后1年内恢复原地类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二)合理确定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建设单位充分考虑项目施工周期、地质勘查等实际需求,合理确定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促进土地合理高效利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到期后需延长临时用地期限,且原批准临时用地用途和位置范围均未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延长使用期限一次,但累计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建设

5、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累计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规范临时用地审批流程(一)明确临时用地主体临时使用土地由临时用地单位提出申请,临时用地单位应为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主体单位,或者地质勘查、抢险救灾以及疫情防控的主体单位,不得以施工方或者其他委托单位等非土地使用者作为临时用地申请主体。(二)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她合同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应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土

6、地合同示范文本由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三)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审查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对可能因挖损、塌陷、占压等原因破坏的土地范围、面积、地类和程度等进行科学分析,提出可行的土地复垦技术路线和方法,合理测算土地复垦费用,明确土地复垦的计划、时间以及落实土地复垦费用措施等。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临时使用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征求农业、林业、生态环境、城市绿化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并配备唯一的审查号。复垦方向、措施和技术标准未达到要求,土地复垦费用测算不足够、不合理,或者预存和使用计划不清晰的,土地复垦方案

7、不得通过审查。(四)提交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地单位向临时用地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 .申请人身份证明、临时用地申请书。2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3 .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文件、相关勘查许可文件。4 .土地复垦资料。提交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其对应的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审查号(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可不提供)。5 .相关部门材料。临时使用林地的,提交林业主管部门批复的林地审核同意书。临时使用铁路、公路等交通设施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水利工程

8、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涉及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提交县级以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6 .其他材料。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多角度远近景拍摄的土地利用现状照片;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勘测定界图及电子坐标文件等。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用地与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办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五)规范临时用地审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临时用地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申请材料、图件是否齐全、规范并与申请内容一致;申请主体是否

9、符合要求,申请用途是否符合临时用地使用范围;选址是否科学合理,申请规模是否符合用地需求;临时使用合同签订主体是否符合要求,合同中约定的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支付方式等是否合理;土地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争议;土地复垦方案是否已审查通过并取得配备审查号的审查意见书,临时用地范围是否位于土地复垦方案的复垦范围内;临时用地涉及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是否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临时用地选址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临时用地所服务的建设项目等是否已取得省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或者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临时用地界址是否清楚,土地利用现

10、状是否采用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地类面积是否准确;临时用地范围涉及本项目违法临时使用土地的,是否已查处到位。(六)土地复垦费用预存临时用地单位应在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并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明确支取土地复垦费用的情形,并在临时用地使用前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支持各地探索实行省级以上重大交通、水利、能源项目采取以银行出具无期限履约保函的形式代替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七)临时用地备案临时用地依法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

11、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临时用地信息填报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85号)的要求,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同时在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中提交临时用地批准情况备案信息。备案结果将作为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卫片执法举证的重要依据。四、合理确定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一)临时使用土地补偿标准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损失补偿费纳入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涉及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按规定核算,不重复计入损失补偿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

12、门应当综合考虑土地资源条件、土地用途、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结合当地征收土地有关补偿标准、土地分等定级结果、基准地价以及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等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当地临时使用土地补偿标准,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二)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要求临时用地单位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标准征收,土地补偿费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损失补偿费由其转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损失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损失补偿费由其转付给原土地承包经

13、营权人,并予以公示。临时用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者,并予以公示。五、严格落实临时用地复垦责任(一)履行临时用地复垦义务临时用地单位应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时自行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方向、复垦措施、技术标准实施土地复垦,使用期满一年内恢复原地类。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在复垦期限到期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延长复垦期限。临时使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恢复原种植条件,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临时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须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有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二)落实临时用地复垦监管责

14、任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由临时用地单位从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支取土地复垦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临时用地单位超出临时用地复垦期限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土地复垦费支付给复垦任务承担单位。临时用地单位经催告仍不缴纳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支取通知书,按照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约定从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支取代为复垦所需的费用,不足部分可以继续向临时用地单位追缴。(三)做好临时使用土地归还工作市县自然资源

15、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临时用地复垦验收工作。复垦通过验收的,土地应及时归还原土地使用者管理,办理归还确认手续并出具凭证。建设单位凭土地复垦验收报告和土地归还凭证向银行申请解除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使用监管,账户交由临时用地单位自行使用。六、全面压实临时用地监管责任(一)加强耕她保护管理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将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有关内容纳入土地复垦方案严格审查把关。临时用地单位要按照“谁占用、谁剥离”的原则,在临时用地施工过程中,通过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并将剥离的土壤用于土地复垦和其他耕地的

16、土壤改良。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税发2021)19号)有关要求,落实临时用地的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二)加强违法违规监管临时用地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范围、期限等内容临时使用土地,将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在施工现场公示,主动配合监督检查,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临时用地巡查机制,加强临时用地使用和土地复垦的监管,复垦义务完成前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巡查。发现超过批准面积或未按批准用途使用临时用地的,要及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多占或未按批准用途占用的土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17、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存在越权审批临时用地、违规批准临时用地延期、临时用地使用前未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等进行表土剥离,以及临时用地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未恢复种植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及时整改纠正,整改情况及时报送省自然资源厅;拒不整改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置。(三)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对所辖县区临时用地审批、使用、复垦工作的监管,制定本地区临时用地管理细化政策,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省自然资源厅将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审批信息化监管,优化升级省级临时用地备案系统,实现临时用地全流程在线审批。建立健全临时用地批后监管机制,将临时用地审批和复垦纳入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及时通报、公开。每年初对县域范围内(中山、东莞市以镇为单位)上一年度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情况及复垦情况进行统计,存在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以及验收不达标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暂停所在县(市、区)、镇审批新的临时用地,直到整改到位为止。本通知自2022年月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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