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区直提取办法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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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起草说明现就起草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要求,进一步健全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惠民,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业务实际,起草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管理办法),该办法经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多次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并按照有关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留了区直中心一贯支持优化营商环境、为民服务办实事的做法。

2、二、主要文件依据(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710号)再次修订)(二)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三、重点内容(一)满足职工群众合理住房需求。提取管理办法以高效便民为原则,围绕住房民生,助力职工群众实现住有所居。在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的情况下,确保“应支尽支”一是明确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提取申请人的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提取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以方便职

3、工群众了解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合规办理提取业务;二是明确了提取并同时注销个人账户的,提取申请人须封存个人账户且在区直中心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如提取申请人(借款人)在区直中心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法院扣划等特殊情况除外。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方可注销个人账户。方便在区直中心尚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办理提取和注销个人账户业务;三是区直中心对职工家庭在同一年度内以不同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不做限制,目的是为了支持职工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二)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民生作用。彰显住房公积金政策助企纾困、为民解难作用。一是支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

4、取申请人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二是缴存人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受监护的子女患重大疾病(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所列的重大疾病范围)治疗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三是继续保留区直单位大修住房提取;四是放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和租房提取频次,简化提取申请材料。(三)提高服务便利度和群众满意度。围绕服务提质增效,推行业务集成通办、在线速办、就近可办、简易快办,提取申请人可在线上渠道或线下服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可通过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方式获得提取申请人信息的,可无需提取申请人提供相应材料。(四)加大风险防控力度,强化联动,高压杜绝违规骗提套取行为

5、。聚焦业务风险防控发力,通过系统“机控”和“人防”相结合,对提取条件、提取额度、提取审核流程等关键要素和环节加强管控。一是为保障资金安全,防范贷款风险,对提取申请人及配偶同时有多笔未结清住房贷款的,在同一自然年度应选定其中1笔住房贷款申请还贷提取。商转公贷款未结清的,优先以该笔商转公贷款申请还贷提取;二是对提取申请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逾期未还款情况的,应先偿还全部逾期本息(含罚息)后才能办理提取;三是为防范一房多次交易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规定了对提取申请人及配偶发生2次(含2次)以上购买同一套住房,已办理过住房消费类提取的,再次购买该套住房时,不能就该套住房申请住房消费提取。此外,对在

6、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所购再交易住房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发生过两次及以上变更的,提取申请人及配偶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12个月后方可就所购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四是办法增加了对有未结清贷款的职工在办理提取后个人账户的保留额进行了明确,即在区直中心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就提取申请人在提取后的个人账户保留额,区直中心可予以保留不低于其近期12月的还贷额;五是加强对违规骗提行为的处置力度。明确了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提取申请人或配偶以伪造变造材料、出具虚假证明、隐瞒提取申请信息、虚构事实等方式违规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或协助他人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采取的处置方式等,以高压措施震慑和

7、杜绝违规骗提套取行为。四、文件框架和主要内容提取管理办法共6章36条。主要规定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的具体管理措施,包括提取的范围和条件、提取频次和提取额度、服务渠道和业务办理、风险防范与监督管理等内容。(一)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为提取管理办法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等。(二)第二章提取范围和条件。主要内容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和提取条件。其中,第三条和第四条明确了提取申请人的可提取情形;第五条明确了提取申请人配偶可以提取的情形;第六条明确了提取申请人的父母、子女可以提取的情形;第七条明确了提取申请人及配偶同时有多笔未结清住房贷款的,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应选定其中1笔住房贷款申请还贷提取。商转公贷款

8、未结清的,应优先以该笔商转公贷款申请还贷提取;第八条明确了明确了提取并同时注销个人账户的,提取申请人须封存个人账户且在区直中心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如提取申请人(借款人)在区直中心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法院扣划等特殊情况除外。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方可注销个人账户;第九条明确了提取申请人或配偶-4-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逾期未还款情况的,应先偿还全部逾期本息(含罚息)后,才能办理提取;第十条明确了提取申请人及配偶发生2次(含2次)以上购买同一套住房,已办理过提取的,再次购买该套住房时,不能就该套住房申请提取;第十一条明确了在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所

9、购再交易住房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发生过两次及以上变更的,提取申请人及配偶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12个月后方可就所购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三)第三章提取频次和提取额度。主要内容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频次及额度。其中,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提取申请人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建住房贷款本息、租赁自住住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患重大疾病等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按规定的频次、额度向中心提出申请;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明确了提取申请人申请提取后个人账户应保留余额的情形和保留额度;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提取额度的计算方式;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不予提取补提的情形。(四)第四章服务

10、渠道和业务办理。主要内容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服务渠道、业务办理所需的材料及审批时限等内容。其中,第二十三条明确了不予受理提取申请的十种情形;第二十四条明确了提取申请人可通过区直中心已开通的线上渠道或线下服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第二十五至第二十八条明确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程序、审批时限及提取资金划转。(五)第五章风险防范与监督管理。主要内容为提取业务监督管理、业务核查、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要求等。其中,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明确了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提取申请人或配偶以伪造变造材料、出具虚假证明、隐瞒提取申请信息、虚构事实等方式违规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或协助他人骗提套取住房公积

11、金的,区直中心可采取的处置方式。(六)第六章附则。主要内容为提取管理办法中“自住住房”“提取申请人”的释义,实施时间、调整和未尽事宜的处理及办法有效期等。其中,第三十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是指提取申请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提取申请人”是指所有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向区直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第三十三条授权区直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对具体内容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第三十四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另行规定。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政策调整区直中心有权作出相应调整;第三十六条明确本办法的解释主体,实施时间和有效期。提取管理办法实施时间拟于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在办法印发之日后受理的业务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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