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联盟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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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联盟章程联盟指连结,结合,联合。旧时指宣誓缔约,现指阶级的联合,国与国的联合等。教育联盟章程范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若干意见、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职业教育发展规划(20102015年)等文件精神,经XX市人民政府批准,组建XX职业教育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第二条联盟由XX市教育局牵头,依托XX职业技术学院,联合XX市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大中型骨干企业、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按照“统筹发展、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2、的原则组成。第三条联盟在XX职业教育联盟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宗旨是:立足XX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深化XX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创新,推动办学资源整合优化,推动校企校地深度合作,推动职教体系科学发展,全面提升XX职业教育内涵发展质量,全面提升XX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第四条联盟为松散型非独立法人组织,合作各方原有的隶属关系、单位性质、管理体制、经费渠道、法人权利等保持不变。第二章主要任务第五条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各项协作活动,为XX职业教育创新实践与特色发展提供指导、交流与合作的平台,推动XX职业教育全面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第六条通过开展调研、政策研究向市政府、省教育厅提供

3、有关建议咨询,促进政府、职业院校、行业企业、产业园区之间的对话与协作。第七条承担政府有关部门赋予和委托的具体工作项目,承担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任务。第八条建立全市范围内开放共享的职业教育发展信息交流沟通平台,通过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有效衔接,确保国家和安徽省关于职业教育发展方面的政策和措施,能够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得到贯彻实施。第九条建立全市范围内开放共享的职业教育教学资源共享平台。互聘教师,组建跨校的教师梯队,共建教学团队;互相开放实验室和实训、实习基地;互相开放图书馆;联合举办技能比赛。第十条建立全市范围内开放共享的职业教育产学结合、校企合作平台。成员学校均可与其他学校的合作企业进

4、行产学结合,校企合作,共享顶岗实习岗位,共同进行顶岗实习的管理。建立开放共享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拓展共建共享就业渠道。第十一条建立全市范围内开放共享的职业教育专业和课程建设体系平台。通过共建专业、教师互访、业务交流等机制创新,共同培育并开放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探索实施中高职衔接的有效途径和模式,推进中高职协调发展。第十二条建立全市范围内开放共享的职业教育科研创新合作平台。通过开放科研资源,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学校的科研创新团队,联合申报、承接纵向、横向科研与社会服务项目,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及产学研活动。第十三条建立全市范围内开放共享的职业教育社会服务平台。通过推动职业培训规范化建设,通过

5、推动职业院校社会服务渠道拓展,通过推动职业教育社会服务项目开发,通过推动政府购买职业教育服务,不断加强联盟服务社会的功能开发与功能建设,努力提升XX职业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参与度和贡献率。第十四条建立全市范围内开放共享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平台。通过提升联盟的品牌效应,加强与省内外职业教育的交流与合作,推进国际间职业教育的交流与合作,提升XX职业教育发展知名度和美誉度。第三章联盟成员第十五条联盟成员单位自愿加入,进入和退出自由。第十六条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联盟举办的各种会议、政策研讨、信息交流、国内外合作及有关活动的权利;(二)对联盟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监督本联盟工作;(三)借助和利用

6、联盟相关信息平台获取信息或开展相关工作;(四)根据需要,相互签定具体合作协议的权利;第十七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认真履行成员单位间签订的各种协议;(二)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任务,支持并参加联盟的各项活动,主动策划开展围绕联盟宗旨的各类创新工作;(三)向联盟提出建议,为联盟开展各项活动提供方便。(四)树立联盟良好形象,团结协作,自觉维护联盟的声誉与合法权益。第十八条对不遵守联盟章程,连续三年不履行成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出联盟。第四章组织架构第十九条联盟实行单位会员制,采取建设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的产教融合协作模式运行。联盟设立若干专业群产教融合协作委员会,作为会员单位

7、之间对接协作的基础性平台。会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加入一个或多个协作委员会。第二十条联盟建设指导委员会由市政府批准成立,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联盟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市教育局和XX职业技术学院作为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农委、商务局、旅游局、XX开发区管委会、XX高新区管委会等市直部门和单位作为委员会委员单位。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任指导委员会委员,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作为工作联系人。第二十一条联盟建设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联盟各项日常工作事务,由XX职业技术学院、市教育局共同承担。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由XX职业技术学院推荐人选;设副秘书长

8、两人,分别由市教育局和XX职业技术学院推荐人选。相关人选须报经联盟建设指导委员会核准。第二十二条结合XX产业集群发展和职业院校专业建设的实际,联盟将根据产业大类分别组建十个左右以专业群为单位的产教融合协作委员会。联盟建设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指定政府部门、职业院校、骨干企业牵头,或由相关政府部门、职业院校、骨干企业主动牵头,负责落实相关专业群产教融合协作委员的筹建和运作。产教融合协作委员会的发展规划、合作项目、合作协议等,须报经联盟建设指导委员会核准、联盟秘书处备案。联盟将依据各协作委员会的工作绩效,给予政策、项目和经费支持上的倾斜。第二十三条联盟建设指导委员会的领导职能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现:(一

9、)依据XX市政府相关工作重点和要求,明确联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定期就联盟发展重大事项进行协调、沟通,指导联盟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二)指导联盟组建各产教融合协作委员会,指导各协作委员会创新体制机制,以充分发挥协作各方不同的资源优势,有效促进XX市职业院校专业结构优化调整和专业内涵建设,全面提升XX职业教育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三)统筹指导协调联盟建设指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分工与协作,积极争取国家、安徽省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对XX市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项目和经费支持,引导、推动XX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和内涵发展创新。(四)对涉及联盟发展的重大合作项目进行论证,对合作各方推进校企或

10、校校深度合作提供指导和协调。对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矛盾,进行研究、协调,并统筹解决。第二十四条联盟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XX职业教育发展和产业集群建设调研,制定和实施联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联盟下设的产教融合协作委员会筹备组建相关工作。(二)积极争取各级各类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建设或研究项目,并协调和组织联盟成员单位实施。指导联盟下设各产教融合协作委员会制定和实施相关专业群建设发展规划,并协助其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校企合作、校校合作、资源共享等方面开展工作。(三)筹备联盟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负责会议文件起草、工作报告撰写以及相关宣传报道、档案管理等工作;协助各

11、协作委员会做好上述各项工作。(四)建设并维护联盟网站,积极参与省内外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交流研讨。(五)完成联盟建设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并定期向联盟建设指导委员会汇报工作。第二十五条联盟下设各专业群产教融合协作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一)就XX主导产业集群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需求状况进行调研论证,指导职业院校立足区域产业发展,加大专业结构优化和专业改造力度,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促进校企融合,深入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统一发布本地企业用工需求,统一协调本地企业接受学生实训、实习、就业等工作,不断增强本地企业对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吸引力。(三)促进校校

12、合作,在职业院校中大力推进教育教学资源尤其是实验实训资源的集约共享。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途径,着力推动XX市内普通教育、中职教育、高职教育之间的有机衔接与协调发展。(四)在成员单位之间探索建立高水平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流动的“绿色通道”,并通过共同开展课题研究、技术研发与推广以及互派互挂等方式,在职业院校与本地企业之间实现人才资源多层次、全方位地交流共享。(五)在联盟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结合产业特点和专业实际,开展各种创新性活动,全面发挥好专业产业对接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第二十六条联盟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联盟下设各产教融合协作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日常一般性工作,由秘书处通过电

13、子政务平台、联盟网站公告、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系对接。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联盟合作过程中,如有本章程未涉及事宜,合作各方可本着相互谅解、相互支持的原则协商解决,或通过各专业群产教融合协作委员会向秘书处提出章程修改动议,报联盟建设指导委员会研究决定。第二十八条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并提交联盟建设指导委员会研究通过,并通过各种形式予以公告。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联盟成立大会通过后施行。教育联盟章程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联盟的名称为国家基础教育资源共建共享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第二条联盟的性质:联盟是由从事与基础教育资源相关的设计、科研、开发、应用、

14、教学单位及其他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具有全国性和非营利性,是一个松散的、不排他的、开放的战略联盟群体,不具有法人资格。第三条联盟宗旨:联盟按照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以“基于IPv6的国家基础教育网格应用示范”课题研究应用为基础,通过网格计算技术,实现对全国各地的优质基础教育资源的集成和共享,提供开放的远程协同教学的基础支撑,为中小学的学生、家长、老师提供高质量的网格服务;以网格技术带动信息化的跨越式发展,以信息化发展带动现代基础教育技术发展,提升国家基础教育整体水平和综合实力。第四条本联盟的发起单位为:国家教育部科学技术司、中

15、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国家图书馆、清华大学、北京理工大学、长沙一中。联盟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第五条联盟的业务范围是:(一)通过网格计算技术,实现对全国各地的优质基础教育资源的集成和共享,提供开放的远程协同教学的基础支撑,为中小学的学生、家长、老师提供高质量的网格服务。(二)通过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在联盟成员之间方便、快捷的互动交流和共享,促进联盟成员有效地开展合作,突出联盟的整体优势,实现规模化应用。(三)广泛开展国内外资源交流、技术交流、学术交流和教学观摩活动;组织举办基础教育领域国内外新产品、新技术研讨会、展览会和培训班。(四)组织、编辑、出版本联盟共建共享成果。第二章会员

16、第六条联盟会员为单位会员。第七条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联盟的章程。(二)有加入联盟的意愿。(三)愿意为国家基础教育资源共建共享这一公共事业出力的企事业单位或学校。第八条合格申请者提出书面申请,经联盟的主席团办公会议审核,即可成为联盟正式成员,并颁发会员证书。第九条会员权利与义务(一)参与本联盟组织的活动。(二)对本联盟的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三)有自愿加入本联盟及退出权。(四)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五)遵守本联盟章程,努力完成联盟交付的工作。(六)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资料。第十条本联盟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或自愿退出者,经主席团办公会议通过除名并备案。

17、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联盟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任期四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主席团每季度召开一次办公会议,研究、讨论、检查并决定联盟的各项工作,需要时可请部分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出席办公会议的扩大会议。第十二条联盟设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若干。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由联盟主席团征求各方意见,需有三名以上副主席联合提名推举,并经主席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正式颁发聘书。第十三条联盟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下设秘书组,落实主席团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负责处理联盟日常工作。秘书长由主席团聘任。第十四条联盟通过开展自身业务工作,积极开拓筹款渠道,接受企事业单位及会员的捐赠、赞助,款项用于开展共建共享活动,奖励优秀的会员,帮助我国贫困地区的学校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远程教育等。第十五条联盟主席团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单位及部分理事单位参加的工作会议,由主席召集主持。会议任务是:听取并审议工作报告;审议经费开支情况;推举、罢免、增补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联盟第一届领导机构由联盟发起单位协商产生。在第一届联盟领导机构任职到期时,召开联盟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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