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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子学院教师评学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保障体系,强化教学信息的分析与反馈,把握学生学习状态,促进教风学风建设,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师评学的目的是引导学生以学为主,勤奋刻苦,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和意志品质;教师通过了解学生的学习状态,进行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第三条教师评学的主体是除公共选修课之外的承担所有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评学对象为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以行政班级为单位。第四条教学质量评估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负责制定评学标准,任课教师对授课班级学生从学习态度、课堂表现、学习效
2、果三个方面进行评价。第五条教师评学工作由教学质量评估处、教务处组织,各系(部)具体实施。评价结果的统计、分析、总结工作由教学质量评估处、教务处负责。教师评学工作每学期一次,按照教学质量评估处、教务处每学期末发布的通知执行。第六条根据分值标准计算总分。评学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290)、良好(80-89)、合格(60-79)、不合格(V60)o第七条教学质量评估处、教务处负责将评选结果反馈给各系(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领导,作为今后教学管理、教学改革的参照依据。第八条评学工作要求。评学前,各系(部)要认真组织任课教师学习评价标准,统一认识,明确目的。第九条任课教师应本着对学院和学生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第十条合班上课的任课教师应分别对每个行政班级进行评价;承担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的教师,须按照课程分别进行评价。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质量评估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