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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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兴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粤府(2009)1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和云浮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云府(2017)30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

2、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与一般公共预算相互衔接。符合我县国有资本经营管理的实际,并与我县原有政策规定相衔接。(三)收支有度,量力而行。坚持收支平衡,预算收入根据县当年预计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度结余编制,留有余地;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做到收支有度、量力而行、不列赤

3、字。(四)分级编制,全面覆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并要积极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全面覆盖。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兴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含监管企业和持股企业)以及其他县属国家出资企业(含县属地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述企业以下统称县属企业。第四条管理职责。(一)县财政部门为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L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2 .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3 .部署、审核、编制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草案,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后向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批复;4 .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

4、季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部署审核和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批后向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批复;5 .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和县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和指导预算资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二)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为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县属预算单位)。主要职责:1 .负责研究制定本行业国有经济布局和机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完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2 .组织县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编报、审核、汇总县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季报等工作;3 .审核县属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经

5、营预算预决算建议草案,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决算建议草案,上报县财政部门审核;4 .向县属企业批复审议通过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并组织和监督预算的执行,定期向县财政部门报告。(S)县属企业主要职责:L按照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2 .根据县属预算单位的要求,向其报送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决算建议草案;3 .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4 .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第五条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范围的县属企业由县属预算单位提出,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进行分级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第二章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第六条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收入

6、、上一年度结余、上级对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其中本级收入的具体收取范围和比例为:(一)利润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在抵扣以前年度亏损和计提法定公积金后,原则上按OT0%的比例上交。具体收取比例,由县属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企业实际情况分别提出方案,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二)股利、股息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县属国有股东的国有股利、股息,按100%上交。股利、股息收入原则上可用于支持该企业的改革发展。(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独

7、资企业产权转让净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净收入,按100%上交。(四)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按100%上交。(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县政府的决定上交。第七条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支出、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下级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上解上级支出。其中本级支出主要包括:(一)资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设县属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县属企业增加资本金,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支出。(二)企业改革费用性支出。弥补县属企业改革成本、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三

8、)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按国家、省、市和县政府的有关规定,用于监事会工作经费等国有资产日常监管费用的支出。(四)其他支出。县政府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包括必要时用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第三章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第八条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草案由县财政部门组织县属预算单位编制,经县政府审定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第九条县国有资本收益由县财政部门组织县属预算单位,根据县属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计划进行测算。第十条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草案按以下程序编制:(一)布置下达。县财政部门结合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相关要求,向县属预算单位下发编报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建议草案的通知;县

9、属预算单位向县属企业下发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建议草案的通知,并组织县属企业开展相关工作。(二)申报计划。县属企业根据县属预算单位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向其报送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建议草案。(三)审核上报。县属预算单位根据县属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建议草案,编制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草案,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县财政部门应予以纠正。每年12月底以前,县财政部门根据县属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建议草案,汇总编制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草案,经县政府审定通过后,提请县人大审议。第十一条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草案经县人大审议通过后,县财政部门在20日内批复给县属预算单位,县

10、属预算单位收到批复后15日内批复给县属企业,同时抄送县财政部门。第十二条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预算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第四章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第十三条县属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属预算单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一)利润收入:依据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申报。(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1个月内申报。(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转让合同后30日内申报。(四)清算收入:在取得清算收入后2个月内并于清算企业注销登记前,由清算组或管理人负责申报。(五)县政府决定收

11、缴的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县政府决定执行。第十四条县属预算单位负责审核县属企业申报的国有资本收益。在收到县属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县属预算单位应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财政部门复核。县财政部门应在1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县属预算单位收到县财政部门的复核意见后,应在15日内向所监管(或所属)的县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县属企业在县属预算单位通知的要求时间内将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交县财政,并报告县属预算单位。第十五条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支出,由县属企业在批复预算内向县属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属预算单位初审后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资金计划,并按规定将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付给

12、使用单位。县属预算单位的年度预算支出,由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批复预算金额直接拨付给县属预算单位。第十六条预算年度期间,县属企业应每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报县属预算单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预算执行结果。县属预算单位应每月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第五章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第十七条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出现法定调整情况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县属预算单位编制预算调整建议方案报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按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章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第十八条预算年度结束后,县属企业应按照县财政部门下发的编报县国有资本经

13、营预算决算草案通知,向县属预算单位编报本企业决算草案;县属预算单位在审核汇总县属企业决算草案基础上,连同本单位自身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收入和支出数据,汇总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会计核算数据等相关资料编制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经县政府审定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第七章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第十九条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各县属预算单位及其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有关工作,并向县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二十条县属预算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对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法

14、规、规章制度和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制止和纠正。第二十一条县审计部门按规定对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二条县属企业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资金,并依法接受中央、省、市、县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监督检查意见。第二十三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决算应在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具体公开工作由财政部门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来实施。第二十四条建立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应该按照规定作为改进管理和编制以后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依据。县财政部门有权监督县属预算单位及县属企业的预

15、算管理有关工作,对各单位及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价、考核。第二十五条县属企业必须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对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县属预算单位予以催交;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征逾期费用。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纪发(2009)26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作相应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第二十八条原印发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兴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府(2016)21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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