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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清廉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项目监管,有效预防各种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XX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X政发2021)X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或混合型合作企业,采用直接投资、合作投资等方式,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国家和省、市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上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条项目计划。要在充分考虑县域经济发展和财力水平的基础上深入调研,严格按照“三重一大”规定,科
2、学合理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坚决防止违规融资举债进行项目建设,牢牢树立过“紧日子”思想,杜绝铺张浪费、“高大上”项目的实施。第四条可研编制和批复。建设单位依规依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科学编制可研报告,对可研报告进行初审,并对可研编制的真实性负责。县发改局按规定组织对可研报告进行评估或评审后,依程序批复立项。第三章项目审批第五条按规范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实施并联审批、网上审批,推行“阳光”审批、限时审批。严禁人为设置复杂的办事门槛、随意设置前提条件、法定前置条件落实不到位等行为,严禁违规审批和搞权钱交易。第四章投资控制第六条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建设单位依规依程序委托
3、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限额设计原则,同步组织开展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投资概算。县住建、农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XX建设单位,按规定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批,县发改局按规定对项目投资概算进行评审。县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加强项目投资控制。严禁超规模建设、重复建设造成损失。县财政部门要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依程序明确并制定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市政、建筑和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规范性文件,各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和预算文件等前期工作时要严格按文件标准执行。第七条预算评审。建设单位要依规依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造价
4、咨询机构编制项目预算,要对预算进行初审把关,并对预算编制的真实性负责。县财政评审中心要按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2020)X号)等文件规定进行评审;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与被评审单位、有关部门和相关科室的沟通合作,做到工程预算依法依规“阳光”评审。第八条前期费用审核。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要根据相关行业标准审查工程有关的中介服务招标(采购)上限值,严格按照确定上限值依程序进行招标(采购),科学合理控制项目前期费用,保障项目前期工作优质高效推进。第九条工程变更。根据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X政办发(201
5、9)X号)文件规定,严格按照“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程序执行,严禁随意增减建设内容、未批先建和超概超预算等问题。第五章项目招标(采购)第十条项目招标(采购)上限值确定后,要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及依法选择采购方式,保证招标文件审查备案力度,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排他性)、倾向性和有失公平内容,保证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拥有参加公平竞争的机会,遏制招投标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通过严格违约责任等方式,加强对招标(或采购)人的管理,进一步约束招标代理机构。第六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资金申报和拨付。项目建设单位对进度款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项目资金。县财政部门和重点
6、建设项目事务中心应当根据合同支付条款和实际完成工程量,按规定及时办理资金审核和拨付。项目建设单位要完善工程进度款支付流程,严格按照工程进度状况进行工程款拨付,不得超额支付工程款,不得超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未满前不得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第十二条资金管理。县财政部门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建设资金预算管理,检查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七章施工和监理第十三条施工管理。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明确违法分包转包、质量安全事故、工程逾期和变更索赔等方面的责任追究,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监管。第十四条施工监理。
7、建设单位要实行工程监理招投标和公示制度,推行监理职责、监理办事程序及时限、投诉方式与内容、安全质量监测、工程进度、监督检查结果等事项公开制度。第十五条工程签证。要落实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四家签字认可的现场签证机制,加强对项目图纸以外发生的工程量签证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第八章竣工和结(决)算第十六条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应依法进行验收,重点审查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的要求。要建立并实行项目验收查验规范、参验单位验收结果签字确认、验收组织单位综合评价、参验人员验收结果终身负责制度。第十七条结(决)算审计。对未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严禁进入结算和审计环节。政府投
8、资项目应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对投资控制、资金使用、工程造价及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等情况实施重点审计,对未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的一律不允许纳入结算审计,不得就工程计量、签证、结(决)算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坚决防止多计工程价款、审计结论不真实、范围不全面等问题出现。第九章质量安全第十八条项目开工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咨询或监理单位必须明确项目责任人,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严格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安全。严格落实
9、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和责任事故查处力度,有效防范工程建设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十章责任追究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同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向县政府作出检查并限时整改,已造成既定事实,无法整改的,作为问题线索移交县纪委监委依纪依规处置;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二)不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10、履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的;(三)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的,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四)已经批准的项目,因建设单位自身原因未按时实施或者完成的,未按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五)其他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第二十一条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纪依规进行责任追究:(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批复(许可)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三)违法干预招标投标(采购)活动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资金的;(五)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
11、法律法规行为的。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和施工、设计、监理、勘察及预算造价等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时,必须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中介机构过错造成预算审减比例超过20%、项目变更、结算超预算的,建设单位须按照合同约定扣减相应中介费用以及追究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中介机构与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串通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上报记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并依法限制其承担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参建单位因自身过错:造成超概算,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参建单位追偿;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