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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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江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发展新产业等活动。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一、畅通转化机制,扩大成果源头供给(-)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建立完善以市场需求为牵引、转化绩效为导向的项目立项组织机制。对采用“揭榜挂

2、帅”制择优委托形式实施的重大项目可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支持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省重点研发任务,加速形成重大科技成果,按上级实际到账资金的25%,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申请资助资金须提交项目任务书,明确资金使用用途。上级有明确配套要求的,按上级要求予以配套。(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健全本单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专职机构建设,培养技术转移专业人才,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效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可以自主决定成果的实施、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事项,相关主管部

3、门不再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除外。(四)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依据国家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制定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决策和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职务科技成果将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为共同所有人。(五)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通过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及乡村生产经营主体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

4、照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报酬。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对于兼职的科研人员,兼职期间应当就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权益分配、后续成果归属等与所在单位、兼职单位进行约定。二、健全激励机制,激发成果转化需求(六)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细化完善有利于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政策,探索以转化应用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积极发展市场化评价,逐步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规范第三方评价,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化评估机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鼓励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

5、构建多元评价体系。(七)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的人才申报技术经纪工程领域职称评审;建立符合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考核评价制度,科研人员与技术转移专职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A)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激励制度。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或许可净收入的60%以上,或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60%以上可以奖励给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科技成果在本市范围内转化的,上述比例可提高至70%以上;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单位留存部分,可提取经费用于对技术转

6、移专职人员的奖励和技术转移机构的能力建设。(九)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形式获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用于在编在职人员的奖励支出,可计入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额,但不受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三、完善服务体系,营造成果转化生态(十)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科技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对牵头获得国家科技奖的项目给予1:2资金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IOOo万元;对牵头获得广东省科技奖的项目给予1:1资金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十一)支持领军企业、链主企业、

7、骨干企业或科研机构牵头,与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围绕产业创新需求共同建设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解决产业链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形成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鼓励重大成果产业化,推动重点产业创新发展。经市科技部门认定和考核合格的创新联盟每年给予10万元经费支持,最高连续支持5年。(十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发挥科技创新资源优势,依托自身资源,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加强孵化运营评价,推动更多科技人才利用研究成果创办企业,引导更多科技成果实现市场化。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支持设立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推动孵化载体与金融机构

8、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助力科技成果加速转化。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开展科技成果鉴定、项目验收、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孵化场地运营、平台使用、产业推广活动及产业平台搭建等。(十三)建设专业化的科技成果交流合作平台。支持举办创新创业大赛、科技特派员等活动,推动科技成果供需双方精准对接,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能。支持举办各类科技成果交流会,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鼓励参与大型国际成果交易展会,吸引国际科技成果来江门转移转化,支持本市高校、科研机构对外展示科技成果。(十四)壮大市级科技特派员队伍。支持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创新主体,聚焦我市产业和农村发展需求,选派一批具有硕士

9、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专家,到企业、园区和农村开展技术研发,帮助解决各类技术难题。择优立项资助一批市级科技特派员科研项目,每个重点项目资助5-10万元,每个一般项目资助2-3万元,要求进驻单位按照不低于1:3比例提供配套科研经费,并提供必要的科研场地及设施。择优评选一批优秀科技特派员和科技特派员工作先进单位,激励吸引更多的科研单位及科研人员投入我市创新活动。(十五)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容错纠错机制,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的政策落细落实,明确勤勉尽责界定以及免责情形、认定程序、结果运用等可操作的规范和流程。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

10、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的,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决策责任。(十六)对参与技术成果交易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科技服务机构,按照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资金补助,支持交易先进技术成果,促进科技成果应用和产业化,按照下列标准对技术交易进行补助:1 .对在江门市内进行的技术成果交易,经省科技系统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企业与本地高校、科研机构、非关联企业所签订技术合同的年度技术合同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技术成果卖方(技术输出方)补助,每个单位年度补助总额不超

11、过10万元,每年度择优补助技术成果卖方不超过20家。2 .对通过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或促成在江门市内实现的技术成果交易,经省科技系统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年度总额IOOO万元以上的,每年度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0.5%择优给予促成技术交易的单位补助,每个单位或个人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每年度择优补助促成技术交易的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不超过8家。3 .实际技术交易额以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核定的为准。支持技术交易合同的发生时间应当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补助申请人所在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其中:市本级与蓬江区、江海区、新会

12、区按税收分成比例承担,与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按2:8比例承担;补助申请人属市直的,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附件:江门市技术交易补助办理要求及有关说明附件江门市技术交易补助办理要求及有关说明一、部门职责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全市技术交易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批、信息公开、绩效自评以及资金拨付等工作。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项目的申请受理、初步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江门市财政局负责办理市本级承担的财政资金下达,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和通报。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辖区财政配套资金,配合做好资金下

13、达和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二、补助对象(-)在江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技术成果卖方企业,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L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入库登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2 .江门市入库登记的科技型小微企业;3 .江门市内已入驻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等孵化平台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工商注册时间不超过2年);4 .获评江门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标兵”“创新尖兵”;5 .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企业。(二)在江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促成企业与本地高校

14、、科研机构、非关联企业实现技术成果交易转化,并做出积极成效。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要与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委托等协议,并对技术交易切实起到推动作用。三、申请资料(一)技术交易补助申请书;(二)企业或服务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技术合同文本,以及与技术交易对应的付款凭证、税务发票;(四)涉外技术交易,还需提交中外文技术交易合同、商务部门自由进口技术备案材料、外方营业证件、付款凭证和外方收款凭证;(五)技术交易项目涉及商业秘密的,需提供书面报告;(六)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还需提供与企业签订的技术服务委托等协议,以及所促成技术成果交易转化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七)补助

15、申请人及单位所提供资料以及技术合同履行真实性承诺书。四、办理流程(-)江门市科学技术局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技术交易补助申请通知;(二)补助申请人及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属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由属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针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技术交易的履行情况等作初步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复核;(三)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要求的,初步确定拟补助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服务机构及项目补助金额标准等,并在江门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实名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书面反映

16、,并提供事实证据,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核查处理,情节属实的,取消申请资格;(四)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按程序报批后下达项目计划,江门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资金。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五、其他要求(-)技术交易补助申请人及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二)技术交易补助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获得补助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三)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不予补助:L技术交易双方存在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2专利许可实施项目和已获得省(市)科技创新券政策补助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性质的技术交易项目;3 .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品为载体提供技术和开发成果的;4 .补助申请人及单位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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