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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内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创建优良校风学风,激励学生全面发展,根据XX学院学生资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第三条校内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二章第二章评选条件第四条获得校内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L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的领导;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 .上学年学生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科目;5 .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习成绩排名均在班级前30%;6 .同一学年,
2、未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评选资格:1 .上学年受到纪律处分者;2 .提供评选资料弄虚作假者。第三章奖励比例及标准第六条校内奖学金奖励名额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总数的10%左右,其中一等奖学金奖励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200元/生,二等奖学金奖励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生,三等奖学金奖励标准原则上不低于800元/生。第七条学院根据事业收入情况,可对校内奖学金的奖励比例和标准做出调整,具体名额和奖励标准按照学院印发的校内奖学金评审通知执行。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八条个人申请。符合条件学生向班级提出申请,填写XX学院校内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本人上学年成绩表、获
3、奖证书复印件。第九条班级评议。各班级成立由班主任(辅导员)和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的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在班级公示无异议后,将评议结果上报系科。第十条系科评审。各系成立由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系主任为副组长,系团总支书记及本系的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全系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填写XX学院校内奖学金初审名单表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十一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上报名单,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提交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第十二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获得校内奖学金学生名单。第
4、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学生对校内奖学金评审过程或评选结果有异议,应在系科和学院公示期内向本系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诉。系评审小组应在接到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做出书面答复。学生如对系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系评审小组答复后的3天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处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并提出处理建议,经学院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学生在上述规定日期后提出的申诉,系评审小组和学生处可以不予受理。第十四条学院将校内奖学金一次性通过银行卡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第十五条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学金,一经发现,追回证书和奖学金,并给予纪律处分。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各系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在本办法基础上制订本系校内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方可以文件形式颁布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