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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运行和管理,保障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的健康发展,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XX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校园网是为全校教学、科研、管理和生活服务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联、计算机局域网互联,并与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和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进行互联,实现信息的快捷传递和资源共享。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全校师生员工,以及其他经学校授权的单位及个
2、人。第二章组织与管理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的全面运行、管理和发展。第四条各院系书记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网络进行监督管理,子网的运行管理等由各单位的网络安全管理员负责。第三章主干网与子网第五条主干网的所有设备,包括光缆及其附属设施、路由器和交换机等属于网络信息中心管理的固定资产,各入网单位和个人都应加以爱护,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网络信息中心。网络信息中心负责主干网的运行管理、设备管理和发展规划,保障主干网的畅通。第六条子网由各入网单位在学校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建设、运行和管理。网络信息中心有责任协助、指导和监督子网建设,并使其接入主干网运行。各子网为教
3、学、科研、管理等提供网络服务的服务器站点须经网络信息中心配置、调试后,方可入网运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子网禁止加入主干网。第七条各子网网络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指导本单位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第八条需要扩充子网的单位应向网络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和扩充方案。未经批准,入网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充下级子网或与校外单位联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校园网开展商业性活动。第四章IP地址与用户第九条IP地址是学校的宝贵网络资源,全校网络IP地第十条入网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向网络信息中心申请分配IP地址。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
4、由网络信息中心分配的IP地址,不得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设IP地址,一经发现,网络信息中心将切断盗用他人或私设IP地址的网络服务。第十一条各单位个人计算机用户根据需求,由本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员开通网络服务,并接受网络信息中心审查和监督。第五章网络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联入校园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计算机互联网络的规定、制度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联入校园网的单位须与网络信息中心签署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及责任协议并自觉遵守协议的管理规定。第十四条除党委宣传部外,校内其他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校园网开设交互式栏目(如BBS、贴吧等)的,必须向宣传部审批备案,并由宣传部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5、需在校园网设立公共文件服务器或Web服务器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向网络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设立运行,所提供的文件服务信息不得涉及政治或违反知识产权的内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上设立游戏站点或纯娱乐性站点,一经发现,网络信息中心将切断其网络服务。第十六条网络信息中心和各入网单位要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理措施。第十七条网络信息中心、入网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第六章网络建设与运行经费第十八条校园网的运行和管理坚持非营利性原则。校园网
6、的维护、扩充、更新、改造等所需经费由学校统筹。第七章惩处第十九条对于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及破坏网络和计算机系统、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等行为,网络信息中心将要求相关子网单位予以配合,并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共同查处,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网络信息中心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封停账号、停止子网网络服务、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诉诸法律等。第二十一条各子网单位有关领导和网络安全管理员等应认真做好本单位上网人员思想品德教育和道德心理教育。各级领导、有关部门,特别是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应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和道德心理教育,发现问题要加以引导,及时处理解决。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