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教育学分认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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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教育学分认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把学生社会责任、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培养统一于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体现在对学生的评价和毕业要求中,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高等教育法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科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除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外,还应取得社会责任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教育(以下简称为“三教”)不低于8个学分,专科生不低于6个学分,方准予毕业。第三条“三教”学分包括4个方面:1 .创新创业;2 .社会实践;3 .文体活动;4 .其他方面。第二章创新创业

2、学分的标准第四条学科技能竞赛的学分认定(同类竞赛只取最高学分,不重复记学分)1.参加A类学科技能竞赛,获特、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5、4、3、2学分(不设特等奖的竞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可分别计5、4、3学分);2,参加B类学科技能竞赛,获特、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4、3、2、1学分(不设特等奖的竞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可分别计4、3、2学分);3,参加A、B类以外省级以上学科技能竞赛,获特、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2、1.5、1、0.5学分(不设特等奖的竞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可分别计2、1.5、1学分);4.参加校级学科技能竞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2、1、0.5学分;5.

3、凡参加以上各类学科技能竞赛而未获奖者,均可计0.3学分。第五条科研学术活动的学分认定1.在公开出版的报纸、杂志上发表非专业性文章,根据报纸、杂志的级别确定学分:(1)在校级报纸、杂志上发表文章的第一、第二作者分别计1、0.5学分;(2)在省级报纸、杂志上发表文章的第一、第二作者分别计2、1学分;(3)在国家级报纸、杂志上发表文章的第一、第二作者分别计4、2学分;在省级以上报纸、杂志上发表文章的第三作者计0.5学分,后续排名不计分。2 .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根据期刊的级别确定学分(以XX省教育厅职评文件论文分类为准):(1)在四类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的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别计2.5、

4、1、0.5学分;(2)在三类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的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别计4、2、1学分;(3)在二类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的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别计6、4、2学分;(4)在一类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的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别计8、6、4学分。3 .专利发明学分认定:(1)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成果的第一、第二、第三专利权人,分别计3、2、1学分;(2)获国内发明专利成果的第一、第二、第三专利权人,分别计6、4、2学分。4 .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的成员,计2学分。5 .参加5次系、校级学术报告会,可计1学分。第六条其他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1.获得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训练项目,项目负责人计4学分,成员

5、计2学分;获得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训练项目,项目负责人计6学分,成员(注:成员不超过6人,下同)计3学分;2 .参与教师“大学生创客实验室建设计划”项目,参与成员计2学分;3 .学生创办“创客空间”,负责人计6学分,成员计3学分;4 .学生创办企业,获得工商注册者,计8学分;5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得技能证书者,计3学分;6,参加5次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可计1学分。第三章社会实践学分的标准第七条社会实践活动内容社会考察与调研,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勤工助学等。第八条社会实践活动形式集中实践与分散实践相结合;团队实践与个人实践相结合。集中实践是指利用寒暑假有指导教师

6、带队的社会实践活动;团队实践是指人数在10人以上的社会实践活动。第九条社会实践活动的学分认定1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受到国家、省、学校表彰者,分别计5、3、2学分。2 寒暑假参加集中社会实践活动每周计1学分,时间不足1周计0.5学分。向学校提交较高水平调研报告,报告撰写者另加计1.5学分,其他参加者另加计0.3学分Q3 在校课余期间参加由学校、系(部)、班级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每生每次加计0.2学分。4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经用工部门考核合格,每学期给每个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加计1学分。5 经系部批准,个人参加由其他校外行政机关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每生每次加计0.3学分。第四章文体活动学分的

7、标准第十条文体活动的学分认定1 参加全国或国际文体比赛(含演讲比赛、辩论赛、知识竞赛等,下同),获前三名者分别计5、4、3学分,其余名次获奖者计2学分;集体项目获前三名者,每人分别计4、3、2学分,集体项目其余名次获奖者,每人分别计1.5学分;2 参加省级文体正式比赛(含演讲比赛、辩论赛、知识竞赛等),获前三名者分别计4、3、2学分,其余名次获奖者计1学分;集体项目获前三名者,每人分别计3、2、1学分,集体项目其余名次获奖者,每人分别计0.5学分;3 参加校级文体正式比赛获奖者,计1学分;集体项目获奖者,计0.3学分;4 正式体育竞赛中,破全国、省高校记录者,分别计5、4学分;破校记录者计3学

8、分(获得名次,并破记录者,只取最高学分,不重复记学分);5 凡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型文体活动(如迎新晚会演出者、参加校运会正式比赛者等),每次计0.5学分。6 每一次文体活动(含竞赛、比赛和演出等)中,个人所获得的最高实践学分为5学分,累计超过5学分者,按5学分记。第五章其他活动学分标准第十一条其他方面的学分认定1 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700分以上者,计3学分;640-699者,计2.5学分;570-639者,计2学分;425-569者,计学分;2 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在700分以上者,计4学分;640-699者,计3.5学分;570-639者,计3学分;425-569者,计

9、2学分;3 参加全省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获得等级证书者,计1学分;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计1学分,二级以上证书计2学分。4 未列入的其余各类校级以上奖项,参照本细则中相关奖项等级给予相应学分。第六章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学生“三教”学分的给定,由各系会同教务处、校团委、学生处等有关单位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学生“三教”学分,每学年汇总一次,在新学年9月底以前汇总完毕,向学生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毕业班在最后一个学期的第十周以前汇总完毕并报教务处备案。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三教”学分登记制度,给每位学生下发XX学院学生“三教”学分登记表,对其所获“三教”学分进行登记,以便年度统

10、计和毕业时进行审查。第十五条“三教”学分登记工作由各系指定专人负责,按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如实登记,并加盖各系公章。第十六条学生应妥善保存XX学院学生“三教”学分登记表,各系应妥善保管每学年本系学生的“三教”学分汇总表,以便评优或毕业时审查。第十七条学生的“三教”学分应每学年由各系向学生公布一次,接受师生的监督。第十八条学生获得的“三教”总学分应作为评比优秀学生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系要加强对“三教”学分工作的领导,做到领导重视,有专人分管,把此项工作切实落到实处。第十九条为使“三教”学分能促进校风学风建设,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新生入学时,学生管理部门和各系应认真组织学生学习本细则,使学生明确有关“三教”学分的具体规定,以便在日常学习中认真遵照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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