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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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为加强学校管理,增强教职工的组织性、纪律性,规范考勤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章假期类别和期限第一条病假教职工因病假(不含因公致残或患职业病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第二条事假教职工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第三条公假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可以算公假:(一)教职工凭录取学校通知书参加进修学习的;(二)教职工凭会议通知书外出开会、参加业务培训的;(三)教职工因公出差的。第四条丧葬假教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葬假,假期为一周。第五条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申请婚假,假期三天。男25周

2、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登记的,为晚婚。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第六条探亲假教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可以请探亲假,假期不得超过30天,但原则上应安排在节假日。第七条生育假(一)婚前检查假教职工进行婚前检查,给假半天。(二)产前检查假女性教职工进行产前检查,按实际情况给假。(三)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四)晚育奖励假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孩子的为晚育,晚育的初产妇除产假外,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

3、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五)怀孕流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以上(二)、(三)、(四)、(五)项均不适用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教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第八条公伤假教职工因公受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给予公伤假,按实际情况给假。第二章各类假期的待遇第九条病假期间的待遇(一)当月病假累计10天的,扣发当月校内津贴的二分之一,达20天的,扣发当月校内津贴;教师扣发病假期间的课时津贴。(二)全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扣发全年校内津贴的二分之

4、一,教师扣发病假期间的课时津贴;年度考核不得评优秀。(三)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扣发全年校内津贴,并停发午餐费。以上不重复扣发津贴。第十条事假期间的待遇(一)当月事假累计达5天者,扣发当月校内津贴的二分之一,达10天者,扣发当月校内津贴;教师扣发事假期间的课时津贴。(二)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二个月不满四个月的,扣发全年校内津贴的二分之一,教师扣发事假期间的课时津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三)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四个月的,扣发全年校内津贴,并停发午餐费,而且本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四)事假达六个月以上的,扣发事假期间的工资和校内一切津贴、待遇。以上不重复扣发津贴。第十一条生育假期间的待遇(一)生育假

5、期间,享受校内一切应有待遇。(二)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县医院证明后,可以请病假,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三)产假期满后,因其它原因不能工作的,可以请事假,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事假的有关规定处理。(一)、(二)、(三)项均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第十二条其它假期间的待遇(一)在规定的假期间,享受校内一切待遇。(二)超过规定的假期的待遇按事假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章请假程序第十三条教职工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XX学院教职工请假单,经领导批准后有效。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并办理有关请假手续。第十四条凡请病假或公伤假两天以上的,

6、均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第十五条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第十六条教职工请假,假期在一周之内由单位负责人审批;一周以上一个月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批;一个月以上的由院长审批;单位负责人请假三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院长审批。请假者离校前把请假条交组织(人事)部。第十七条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到组织(人事)部销假。第四章旷工及行政处理第十八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三)请假或续假期限已满,上班后不销假的;(四)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

7、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五)无辜不参加学校各类会议的。第十九条旷工一天,扣发当月校内津贴的二分之一;旷工二天以上十天以内,扣发当月校内津贴;教师旷课二节,扣发当月标准课时津贴的四分之一;教师旷课八节,扣发当月标准课时津贴的二分之一。第二十条旷工连续10天以上15天以内,或一年累计旷工达24天以内的,扣发全年午餐费和校内津贴,教师连续旷课八节以上十六节以内,或一年累计旷课达三十二节以内的,扣发全年午餐费和全年标准课时津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第二十一条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24天的,教师连续旷课十六节以上,或一年累计旷课超过三十二节的,停发一切工资待遇;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第二十二条职

8、工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计旷工一天,教师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计旷课二节;职工旷一次会议计旷工半天,教师旷一次会议计旷课一节。第五章严格实行考勤考核制度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必须加强考勤、考核,确定专人负责考勤,每月一号将上月的考勤结果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组织(人事)部,由组织(人事)部复核后统一通知财务处执行津贴兑现。第二十四条组织(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的考勤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除通报全校批评外还要追回已发的津贴,并要扣发单位负责人一个月的校内津贴。第二十五条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学年末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各类晋升、评优的主要依据之一。第二十六条考核标准和办法,根据省教育厅和市人社局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教师考核除按照上述规定外,还要按照XX学院教学事故界定与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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