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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律师跨行政区域提供法律援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律师跨行政区域提供法律援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全省范围内招募律师,建立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律师名录库,依法指派或者安排名录库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困难群众获得普惠均等的法律援助服务。第三条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律师,经个人申报、律师事务所同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可进入法律援助律师名录库。第四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名录库的律师不能满足需求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与其他市县司法行政部门协商调配,或者申请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定。第五条非本市县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按照跨市县补贴标准支付补贴。第六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法律援助律师名录库的管理工作,将律师信息录入海南省法律援助管理系统,并实行动态管理。第七条在跨行政区域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工作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律师,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的律师,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第八条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