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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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的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提升全县建筑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水平,结合高科技装备,实行远程智能化管理技术,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管理实施细则。一、总体要求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在线监控系统是指应用远程视频信息网

2、络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远程实时图像监控管理和事件追溯的系统,包括视频采集、传输、编解码和终端监控、录像等。二、实施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开工以及在建工程,必须安装在线监控系统:(一)工程造价2000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100OO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二)工程造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住宅(保障性住房、商品房以及其他住房)项目;(四)申报标化工地或优质工程的项目;(五)新开工的、在建房屋主体结构未验收前、市政工程路基施工阶段前均应实施本办法。三、在线监控系统安装要求(一)视频监控系统安装的技术标准应不低于以下要求:球机、枪机等视频设备的技术参数应满足

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技术标准要求,确保图像清晰稳定。(二)在线监控设备安装数量在线监控设备安装数量应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并满足以下规定:1 .房屋建筑工程(1)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3个;(2)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4个;(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不少于5个,每增加2万平方米需增设一个监控点,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施工现场适当增加监控设备,以合理为原则。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不少于3个;(2)工程造价5000万元到1亿元的不少于4个;(3)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的

4、不少于5个。(三)在线监控设备安装部位及类型在线监控设备安装位置应选取能反映出整个项目施工情况的最合理有利位置,能基本显示场容场貌、重大危险源和工程主体施工状况。1.塔吊(人货梯、井架)、工地出入口、民工学校授课点、材料堆放及加工区等关键位置应作为主要监控区域安装在线监控设备;3 .安装高度应考虑满足施工全过程需要,应能基本显示主要监控区域;4 .根据安装方案需要安装球型摄像机的大型机械设备(塔吊、井架、人货梯)投入使用前,要确保监控设备安装完毕,并在办理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时提供监控设备安装开通确认单;5 .安装在大型机械设备上的监控设备的拆除应与机械设备的拆装同时进行,其他在线监控设备原则上需

5、在工程完工后方可拆除,拆除时须报经县质安站审批同意;6 .市政工程根据工程特点,在出入口、桥梁、涵洞、材料加工区等位置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在完成结构施工后,报经质监站审批同意方可拆除相关监控设备。四、网络平台服务商和视频管理平台(一)鉴于技术条件的限定及网络安全管理的需要,现阶段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和中国电信分公司作为县建设工程视频监控网络的网络服务商。视频管理平台采用集智慧质监平台功能为一体的平台服务商设计的县工程在线监控专用管理信息平台。(二)网络平台服务商负责视频监控设施管理和线路保护,必须保证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现场各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对监控系统的保护,确保有效传输。(三)

6、网络平台服务商应及时安装工程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确保监控图像及时传送,定期向县质安站报送在线监控系统安装使用情况。并定期派人到施工现场对监控系统进行保养、维护及调整,对系统出现的故障需在接报后24小时内到场维修。(四)施工现场的实时监控终端由施工单位所属公司(或在象分公司)集中管理、监督。另一路监控终端接入县质安站,以备监督和检查。五、工作要求(一)对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新开工项目以及在建工程,应将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安装方案(方案须包括在线监控设备装拆进度计划等内容)以及与网络平台服务商签订的租赁协议、安装开通确认单作为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之一,在办理工程报验、起重机械设备(塔吊、井架、人货梯)

7、备案等业务时提交县质安站。(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暂行办法要求,与网络平台服务商签订协议,可以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在线监控系统,也可以采用施工单位提供设备等材料,由网络平台服务商提供安装调试服务并纳入统一平台管理、维护。在线监控系统的使用时间应满足工程建设开工至竣工全过程的监控管理需要。工程项目竣工或大型机械设备及外脚用架拆卸,报监理单位审核,并将审核同意意见书告知县质安站后,方可拆除施工现场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办理退网手续。(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在线监控系统安装方案,如确需修改的,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并告知县质安站后方可实施。涉及在线监控系统租赁协议修改的,需提供经修

8、改后的租赁协议。(四)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在线监控设施和线路的安全,积极配合网络平台服务商对在线监控设施和线路进行的维护工作。(五)为确保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的有效实施,在线监控系统的租赁、安装、调试、维护及网络租赁费用等,列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专款专用,未纳入文明施工费的,建设单位应予以单独列支。(六)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利用在线监控系统,实现施工现场远程动态监督管理。在线监控系统登录网址、用户帐号、密码及使用方法由网络平台服务商统一提供。各方主体应密切配合,并保证网络信息安全使用,不得私自外传监控信息内容,若由此引起的法律问题概由责任方负责,如

9、有发现类似问题,将作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部门查处。(七)在线监控系统是施工现场宏观情况的一种检查手段,可作为县质安站监督检查工作的辅助和补充。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县质安站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责令停工整改,建议取消项目安全质量评优和示范工地评比资格,并按有关文件精神予以处理。六、其他(一)施工单位按在线监控系统业务办理指南向网络平台服务商申请安装在线监控系统,网络平台服务商受理业务后与施工单位签订租用协议。(二)网络平台服务商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后,经施工、监理单位交接确认后正式投入使用。(三)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四)本实施细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工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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