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制粉类制成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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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产品分类35要求3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57试验方法58检验规则69标签、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及保质期6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沪食药监食生201711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要求主要参考了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进行制定。本标准由上海爱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适用于上海爱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标准起草人:李勤。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湿制粉类制成品1

2、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湿制粉类制成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及销售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湿制粉类制成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生产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木(包括所有修改单)使用于木标准。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355小麦粉GB/T35028养麦粉LS/T3244全麦粉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

3、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碑及无机碑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GB5009.18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铝的测定GB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酸度的测定GB/T5009.3淀粉类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

4、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谷类碾磨粉脱壳的原粮经碾、磨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粉状制品。如小麦粉、全麦粉、芥麦粉等。3.2湿制粉类制成品以谷物碾磨粉、水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成的不含馅料的湿态成型食品,在包装时可添加或不添加方便调料,产

5、品包装分为有调味包和没有调味包的成品。3.3湿制生制品未经熟化的湿制粉类制成品。3. 4湿制预熟制品湿制熟制品经不完全或完全熟化制成的食品。该类食品不可即食,在食用前还需进一步熟化或烹饪。3.5湿制团类制品以谷物碾磨粉、水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机制或手工制成块、团、球状的未经干燥的湿制生制品。湿制粉类制成品以外用于调味和提供营养的可食用物料,如调味料、蔬菜、豆类、畜禽、水产等加工制品,可直接附加于湿面条或湿面片或单独包装,方便调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4产品分类按加工工艺不同,可分为湿制生制品、湿制预熟制品。按最终产品形状不同,可分为湿制条类制成品、湿制皮类制成品、湿制团类

6、制品。4. 1湿制条类制成品4. 1.1湿切面(生切面、湿面、面条、水面、鲜面等)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机制或手工制成条状的未经干燥的生制湿面条,添加或不添加方便调料的生湿面制品。4. 1.2湿制预熟面湿切面经蒸煮或水煮,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制得的湿制预熟制品。4. 2湿制皮类制成品4. 2.1湿皮类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含食品添加剂),机制或手工制成的片、皮状未经干燥的湿制生制品。4.3湿制团类制品以谷物碾磨粉、水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机制或手工制成块、团、球状的未经干燥的湿制生制品。5要求5.1原辅料要求5. 1.1小麦粉应符合GB/T1

7、355的要求。应符合GB5749的规定。5.1.3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规定。5. 2感官要求湿制粉类制成品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且均匀一致。滋味、气味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酸败味、霉味及其它异味。组织形态具有该品种应有的形态,组织结构均匀。杂质外表及内部均无可见杂质。5. 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湿制条类制成品湿制皮类制成品湿制团类制成品湿切面湿制预熟面水分(g100g)40704575酸度(以干基计),tT4.04.04.04.0碱度b(干基,以碳酸钠计),g100g2.52.52.

8、5注:(1)T表示中和Iog样品,消耗NaoH标准滴定溶液c(NaOH)=0.100OmoI/L的体积(亳升)数。(2)ab样品呈酸性时测酸度,呈碱性时测碱度。添加酸度调节剂的保湿煮面产品酸度和碱度不检测;5.4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5.4.1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15GB5009.125.4.2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5.5.1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的规定。5. 5.2营养强化剂应符合GB14880的规定。5.6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9、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规定。7试验方法7.1感官要求取50g样品于洁净的白瓷盘中,用肉眼目测其色泽、组织状态和杂质;用鼻嗅其气味;产品烹调后品尝其口感。与本标准5.2条款的规定进行比较,作出评价。7.2理化指标7.2.1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7.2.2酸度按GB5009.239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检验结果以干基计。7.2.3碱度按GB/T20980中6.3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检验结果以干基计。7.3污染物按GB2762规定的方法检验。7.4真菌毒素按GB2761规定的方法检验。7.5净含量按JJ

10、F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8检验规则8.1组批和抽样8.1.1组批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线、班次、品种的产品为一个批次。8.1.2抽样每批随机抽取样品,数量满足检验和留样的需要。8.2出厂检验8.2.1产品出厂前应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8.2.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净含量。8.3型式检验8.3.1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8.3.2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或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c)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

11、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9标签、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及保质期9.1标签、标志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营养标签还应符合GB28050的规定。9.1.2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ZT191的规定。9.2包装9.2.1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相应卫生标准规定,包装封口严密。9.2.2产品内包装应符合GB9683及其他相关规定,外包装符合GBZT6543及其他规定。9.3贮存和运输9.3.1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的室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贮。9.3.2产品应离墙、离地,且分类堆放。9.3.3运输工具及车辆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9.3.4运输中应注意轻装、轻卸、防雨、防晒。9.4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常温产品保质期不超过12个月,冷藏(OTOc)产品保质期不超过12个月,冷冻(-18C)产品保质期不超过24个月。具体见标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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