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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写字楼装修施工管理规定(一)目的与使用范围为维护大厦的整体形象和全体业户的利益,确保大厦安全运作,本规定适用于本大厦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施工。(二)施工期及施工时间1、装修工作只限于08:00-18:00,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2、若施工单位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施工时间,可以书面向大厦物业服务中心申请加班。申请时间只能从18:00-22:00止。3、所有足以发出噪音、气味之工程、材料运输、施工垃圾之运送,务必在正常营业办公时间以外进行,不得对其他业户造成滋扰。(三)保护措施1、装修承建商必须对施工范围内的一切大厦内的结构性设施及装饰妥善做好保护。不得对该等设施造成任何危害,若有违章施工,大厦物业服务中
2、心有权立即终止该工程,业户必须将损害部分恢复原状,并对因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部责任。2、装修工程展开前,必须先在单元筑起保护围板,围板高度与天花保持3CM距离,不得用铁钉稳定围板在天花、地板及墙壁的位置。围板必须漆上白色,并在板上张贴有关业务的资料,在整个装修期内围板出入口必须保持关闭,任何一部分不得向大厦公众走道打开;围板必须保持清洁,无损坏。3、公众地方保护:业户需在公众地方进行保护措施,如公众地方墙身及地面材料运输路线、洗手间等,如发现任何损坏,业户及分包将承担有关维修赔偿。(四)施工安全措施1、施工期间使用之临时电源只能使用单元内供电,不能使用公共用电,且必须使用五芯橡皮电缆线,其电
3、缆线载流量必须满足施工用电负荷的要求,配电箱内必须附有断路器、漏电保护开关等安全设施。临时配电箱应设置在相对安全的地方,避免频繁移动,挂有“有电危险!”等明显标志。临时配电箱箱体应完整,并有完整的门、把手等附件。确保只有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员才能对临时配电箱执行相关操作,如:电线接驳、开关安装、电线拆除等作业。若装修机具用电负荷超过指定回路额定电流,由大厦物业服务中心另行安排。2、安装电工、焊工、起重吊装工和电气调试人员等,业户及其承建商必须根据政府相关规定持证上岗。3、装修承建商在施工前必须配备足够的手提灭火器具(每IOO平方米不得少于两个)。4、施工期间不得将过量油漆或危险品存放于施工范围内,
4、只可存放当天所需用量,用剩的必须当晚运离单元,以免发生火警。5、施工现场应配备急救箱及有关急救药品。6、施工现场严禁追逐、打闹、推撞,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伤害。7、工作完毕后,请关妥所有门、窗、水龙头及用电开关后,方可离开,以策安全。(五)物料运送1、业户所聘用之承造商在搬运材料时需严格遵从大厦物业服务中心安排之特定路线及程序。所有车辆在上落货后不能停泊在上落货区内。禁止擅自使用客梯载货,运送大量物品时,须预先与大厦物业服务中心联络安排载货电梯使用。业户在搬运货物时对大厦设施与装修破坏负责修补费用。运送货物时,必须听从大厦物业服务中心人员指挥及安排,并使用大厦物业服务中心指定的通道。(1)一般情况
5、下,业户可在大厦物业服务中心指定时间内于卸货区使用货梯进出物料。(2)业户之运输车辆在进入车场半小时内装卸货物可免费处理,如超逾此时段即按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3)倘若业户需要较长时间使用货梯,应提前24小时通知大厦物业服务中心,以便做出安排。2、所有散装物料,如水泥、沙石、垃圾等,必须使用适当容器运载,不得污染环境。3、运送时,大厦只允许使用橡胶轮手推车,其余足以损坏大厦公共设施的手推车均一律禁止使用。同时,严禁将货物在地面拖行。4、所有废料、废液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处理,不得弃置于大厦任何范围。5、运送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途经通道,不得在大厦公共区域弃置任何物品。(六)垃圾/废料之清运
6、排放1、施工期间所产生的一切碎料、垃圾等必须由大厦物业服务中心统一安排清理,业户及装修施工承建商按大厦规定的楼层装修垃圾清运时间统一将装修施工垃圾清运到大厦指定的大厦垃圾收集站。装修期所有垃圾及泥头等物料都应存放在业户单元内,并每天进行清理,大厦公众地方绝不容许摆放任何物品。如发现大量杂物或木质存放单元内,影响大厦安全,大厦物业服务中心将派员清理,而所有费用将由业户承担。2、施工产生的废液,若属油料类,则按2.6.3处理;若属污水类,则必须经隔渣处理,去除固形物后倾倒于大厦指定位置。3、大厦指定临时垃圾收集点,业户及其装修承建商必须使用大厦物业服务中心指定通道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自行直接从业户单元
7、将施工碎料、垃圾等运至大厦物业服务中心指定之收集点。4、运送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途经通道,不得在大厦公共区域弃置任何物品。5、装修单元需要用水的,应用有盖的容器到大厦物业服务中心指定位置取水,运输过程中不能沾湿公共走道或其它单元,同时做好排水措施。严禁为取水方便,未经大厦物业服务中心同意,擅自打开消防栓取水以及擅自拆卸水龙头等设施或接驳水管。(七)噪音及气味管理1、施工期间,单元大门必须保持关闭,以减少噪音。2、在正常办公营业时间内,严格控制拆墙、钻、凿及捶打工程。若大厦物业服务中心认为有需要,亦有权要求停止前述以外之其他噪音工程。装修承建商必须配合。3、未经大厦物业服务中心允许,不得在装修单
8、元内进行所有发出异味的工程,如油漆。施工单位若进行气味工程,必须在正常营业办公时间外进行,且应该在最短时间内驱散气味,如使用排气扇或向大厦物业服务中心申请加时付费新风。(A)动火许可证的申请1、当需要进行烧焊等明火作业时,必须提前24小时向大厦物业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大厦物业服务中心现场勘察检查合格并书面批复后,方可进行。2、承建商必须委派一名现场监焊人,负责监督并落实现场安全措施。3、每个明火作业点必须准备足够及合用手提灭火器。4、做好排烟措施。5、动火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天。6、动火许可证(附表19)必须张贴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九)洗手间的管理1、施工人员必须使用大厦物业服务中心指
9、定洗手间(负一楼),不得擅自使用其它楼层洗手间,并应保持洗手间之整洁。2、业户及其承建商必须严格监督施工人员,不得践踏洗手台、座厕、座厕板、尿槽等所有洗手间设施;并且不得抛掷或倾倒任何杂物进入洗手盆、座厕、尿槽、地漏,以免堵塞上述位置。3、严禁在洗手间进行任何清洗行为。(十)其他禁止行为1、严禁私自接驳电源。2、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明火或电炉煮食及烧水。3、严禁随意使用单元之消防设施,严禁使用消防用水施工。4、未经大厦物业服务中心同意,业户及其承建商不得于公共区域或面向公共区域展示、悬挂任何带有广告性质之招牌或标识。5、业户或其装修承包商所雇的施工人员必须着装整齐,并佩带施工人员出入证,不得赤足、
10、赤身、穿拖鞋、随地吐痰;不得在公共地方及施工现场吸烟及扔烟头,不得在公共地方用餐、聚集闲聊、蹲、坐或睡觉、随地便溺,不得使用任何放声设备如收音机、电视等,绝对禁止赌博饮酒。不得在非工作区逗留,施工人员只可在施工范围内活动,严禁于大厦其他范围内游荡.6、玻璃幕墙:谨此提醒各业户更换玻璃幕墙是非常赛时及昂贵。请通知装修承造商对现有之单元体玻璃幕墙及相关材料,窗把手等正当使用及特别保护。不得在外墙玻璃上钻孔或粘贴任何类型的设施。一切装置不得触及到外墙玻璃的结构组件或任何一部份。单元内的间隔亦不得固定在外墙玻璃上。在非常情况下,业户方可向大厦物业服务中心申请开启窗户,如因开启窗户产生之任何损失或意外,
11、由各业户自己承担。7、大厦设施:业户必须保持大厦内之所有设备维修门或检查口畅通无阻,不得封死或阻碍公众设备维修通道或空间。所有检查活门、渠盖、门、百页等都不能安装或放置任何物品以影响正常开启。不能改变防火/防烟门和玻璃门的功能及位置。8、结构地面/分隔墙:不得在结构地面及分隔墙进行挖洞,钻孔等破坏性工程。如果发现有任何违例,业户有责任自行支付修复损坏部份的所有费用,大厦物业服务中心人员将马上停止单元一切装修工作,直至对所有损失做出全面评估为止。9、排水系统:业户不得对大厦公共设施的水喉、水管、阀门、设备等作出修改或增加接驳等工程。业户不得倾倒污水于公共地方洗手盆或其它排水设备等。并需对此行为所
12、作出之破坏而赔偿。(十一)其他管理规定1、保险:业户及其聘用之承造商需购买大厦物业服务中心认为足够之保险如火险,劳工赔偿及公众一切险等才展开装修工作。2、室内环境:业户需对其装修所带出之影响而负责。业户应为其装修而造成单元内室内环境之变迁而负责。3、政府法例:业户需对其装修所设计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自行申请并遵守各部门所发出之指引及规定。4、施工人员之操守:业户需对其聘请之工人在施工现场作出之行为而负责。业户需对此装修守则熟悉及遵守。大厦物业服务中心有权对违反规定者要求停止工作及截断其单元之电力供应。大厦物业服务中心不会对此行动所引致其它后果而负责。5、业户对外之玻璃幕墙:业户对外或向公众地
13、方之玻璃幕墙或窗户,不得作为仓库或以任何布障遮挡,并有足够照明,使大厦保持高尚形象,如任何业户违反有关规定,大厦物业服务中心有权要求业户拆除或修改,所有费用由业户承担。6、任何大厦物业服务中心的审批,无论如何并不代表对方案中的技术参数的认可,同时大厦物业服务中心也不保证方案中所选设备、材料、规格、性能及效果。倘若设备与材料发生问题而引致任何后果,概由业户负责。7、在施工前及期间,业户必须在单元外张贴由大厦物业服务中心发出的施工许可证,以便大厦物业服务中心人员检查。8、无论任何时候,如需在公共场所内进行施工,必须事前获得大厦物业服务中心的书面批准。业户应提供及安装良好的,坚固的防护措施,以防引起对第三者的伤害。9、如发现装修未依审批图纸施工或未能符合国家规范及大厦物业服务中心要求,业户将获得通知并需在指定时间内负责进行所需更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因此影响其他业户正常营业所造成的经济赔偿,一概由业户负责。10、业户的装修方案,一经付诸实行,不论其为全部或部份,皆视作业户同意接受本装修管理规定所订条款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