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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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正常住宿生活秩序,营造文明、健康、舒适的住宿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宿舍是学生群体生活、休息、学习的地方。在宿舍区域内,学生应当遵守校纪校规和住宿管理条例;关爱集体、爱护公物、热心慈善;守文明、讲礼貌、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宽宏待人。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生宿舍实行管理员负责制。管理员负责宿舍内外的卫生监督检查、治安巡视、协调本宿舍楼其他事宜。第四条每幢宿舍楼设有社区兼职辅导员2-3名,楼长(学生)1名,层长(学生)6名,各寝室设寝室长1名,各级管理员管理好各

2、自单位,保证学生住宿生活良好运行。第三章宿舍卫生第五条禁止在阳台外和宿舍门外泼倒脏水、乱扔杂物。第六条不得在墙上乱涂乱画和胡乱张贴。第七条宿舍内卫生清洁需定时维护,由寝室长统一安排,并接受宿舍管理员的定时检查。第八条寝室内垃圾实行袋装化管理,每天将垃圾分类袋带到楼下放置在指定地点,违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惩罚。第九条寝室一学期内卫生检查累计10次为差,给予口头警告;若仍无改善则通报批评,并通知所在学院,上报所在学院并取消全寝室成员本学年一切先进称号的评选资格。第四章宿舍水电第十条住宿学生应当节约用水,安全用电。第十一条严禁私自拆动电表,私拉电线,如有损坏照价赔偿。第十二条严禁将电瓶车等使用的大

3、号电瓶带入宿舍楼内充电或从宿舍楼内拉线至室外充电,违者造成财务损失、人员伤残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相应处罚。第十三条严禁使用违章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热毯、微波炉、电冰箱、洗衣机、直板夹、电饭煲、电水壶、取暖器等,严禁将夹灯、夹扇夹在床上使用。发现使用即刻没收,学期结束凭辅导员签字认领回去,并带回家。违者造成财务损失、人员伤残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相应处罚。第十四条宿舍周日至周四6:0023:00限时供电,周五、周六通宵供电(考试周除外)。第五章钥匙物品管理第十五条学生宿舍不准私自调换门锁或加锁、私配钥匙,违者一律没收并通报批评。遗失钥匙应及时报

4、告宿舍管理员,由宿舍管理员负责调配钥匙。遗失钥匙如不报告造成被窃,经济损失由遗失钥匙者承担。第十六条爱护公物,不准用脚踢门或用物砸门、砸玻璃、撬门、撬锁。违者造成损坏需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相应处罚。第十七条学生不得对宿舍内公共设施私自改造、装修。创意改造宿舍需向宿舍服务中心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十八条学生毕业时需交还全部钥匙,若发生所交的钥匙与所用锁不配套的情况,则应当赔偿每把钥匙工本费。第十九条无特殊情况,宿舍管理员不外借备用钥匙。学生必须借用自己宿舍钥匙时,须凭本人有效证件或者提供相关证明,还钥匙时,归还证件。第二十条后勤实业发展中心宿舍服务中心对寝室内配备的家具和物品统一管理。

5、寝室长负责验收签字,寝室内的家具等物品自领用起凡属自然损坏应及时报告管理员,由管理员请有关部门维修或调换。如发现丢失、人为损坏、私自调换等,室长应查明原因,督促当事人折价赔偿换回,原因或责任人不明,由全室学生共同赔偿。第二十一条学生自我保管的家具,在新生入学后办理领用手续。毕业生离校时,寝室内家具物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若有遗失损坏家具物品则需照原价赔偿。第六章宿舍安全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积极配合宿舍服务中心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的安全、卫生检查。第二十三条学生进入宿舍要主动出示校园卡,非住宿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第二十四条个人贵重物品、现金及证件等要妥善保管,最后离开寝室者必须养

6、成关好门窗的习惯。发现寝室内财物被窃,应该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保卫部(处)。若宿舍内发现推销员应及时报告宿舍值班人员并通知保卫部(处)处理。第二十五条保持走廊及楼梯通畅,不得在走廊、楼梯、寝室内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乱物品,不得攀爬门窗。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宿舍楼内不得从事经营类活动、酗酒、吸烟、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第二十七条不得在宿舍内高音播放收录机、吹奏乐器和高声喧哗、起哄、扰乱周围环境。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二十八条不得随便动用设在宿舍楼里的消防设施,损坏应当照价赔偿。第二十九条寝室内需安

7、装宽带线,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交给宿舍管理员后方可安装。且安装规范,不得乱拉乱接,违者不予安装,不听劝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三十条寝室内不准使用与保存煤油炉、烧烤架、液化气、酒精炉和蜡烛等明火设施和器具,以免发生火灾。违反者一经发现,上报所在院、系和学生工作部(处),取消本学年一切先进称号的评选资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在使用违章电器和明火中引起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人将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宿舍楼内禁止豢养各种小动物,违者给予相应处罚。第七章住宿第三十二条新生入学住宿由宿舍服务中心根据招生名单按年级、按专业统一安排。第三十三条插班生、专升本的学生由宿舍服务中心

8、根据床位情况统一安排。第三十四条寒暑假需要在校留宿的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宿舍楼的管理室登记,办理临时出入证,并听从安排第三十五条宿舍楼6:30开门,22:30关门,学生22:30后进入宿舍楼应当出示校园卡,并登记说明原因。第三十六条自觉遵守会客制度,男、女学生不得进入对方寝室会客。外来人员会客须持有效证件登记,经工作人员允许后方可进楼访客。女生宿舍来访会客,按规定在会客区域接待,17:00以后,异性来访一律不准上楼进入女生宿舍会客。如有强行闯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罚。21:00以后一般不予会客。超过会客规定时间,工作人员有权请会客人员离开宿舍楼。第三十七条遵守作息制度,具体时间如

9、下(特殊情况例外):开关门时间:6:3022:30o第三十八条学生住宿经学生个人提出住宿申请后由学校宿舍服务中心指定寝室居住,未经宿舍服务中心批准不得随意调换和占用房间。凡私自调换、占用房间经教育不改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第三十九条未经宿舍服务中心批准,学生宿舍内不得擅自留客住宿,违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第四十条非特殊情况一般不予办理退宿。如学生中途因出国、转学、退学或开除等原因退宿者,必须持学校证明方可办理退住宿费。第四十一条学生若外出住宿需向辅导员与宿舍管理员做书面申请。学生自行在外住宿,未办退宿手续者,住宿费不予退还。第八章离校退宿第四十二条学生毕业或因故中途离校退宿时,宿舍服务中心应当对其使用家具及设备设施清点验收。第四十三条宿舍内设备设施如有损坏,应当照价赔偿。若所还家具物品与学生宿舍设备设施验收单不符,按丢失论处也须照价赔偿。第四十四条宿舍内设施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由宿舍服务中心在离校系统上审核通过。第四十五条学生毕业(包括考入研究生、留校工作或延期毕业),都必须办理退宿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离校。逾期者其物品将作无主处理。如有学生需要在毕业前提前办理退宿手续,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辅导员批准后交给宿舍管理员后方可施行。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和后勤实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生宿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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