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社团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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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社团管理,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团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在籍全日制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和志向而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目标、促进共同发展,经学校登记注册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群众组织。第三条指导思想: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坚持“服务大局、服务会员”的工作方针,按照其社团宗旨,大力开展丰富多彩、富有特色的社团活动

2、,努力成为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建设校园精神文明、发展先进校园文化的重要力量。第二章会员第四条基本条件凡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承认社团章程,遵守社团规章制度,均可申请自愿加入。第五条社团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学校及社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属社团管理;(二)每学年初进行会员注册;(三)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并承担一定的工作;(四)维护社团声誉,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未经批准的活动。第六条社团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社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参加社团的有关会议、各种活动等会员待遇;(三)对社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四)有退会的自由。第七条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社团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

3、社团会员。每位学生参加社团一般不超过3个。第八条不履行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社团活动等,视为自动退会。第三章成立与注册第九条校团委负责全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凡社团的成立、更名、合并、注销等均须报院团委审批。第十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宗旨,且不与现有社团类似;(二)有不少于20名学生联合发起,且发起人应具备社团干部的基本素质,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三)有学院或院内相关单位挂靠;(四)有明确的指导教师;(五)有符合社团宗旨的特色活动;(六)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七)有规范合理的名称,全称须冠以“XX学院”。第十一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提交下列材料(一)XX学院学

4、生社团成立申请审批表;(二)社团章程草案;(三)拟开展的主要活动方案;(四)其他材料。第十二条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一)社团名称、宗旨;(二)社团主要任务、活动内容;(三)社团会员条件及其权利、义务;(四)社团负责人及组织机构的产生、罢免程序和权限;(五)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办法;(六)社团终止的条件与程序;(七)其他需要由章程明确的事项。第十三条社团成立应履行的程序:(一)社团发起人填写XX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审批表经挂靠单位签署意见后,连同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材料报院社团联合会;(二)校社团联合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形成初审意见报院团委;(三)校团委收到初审意见后两周内,作出审批决定,下

5、发批复文件。第十四条未经批准的学生组织,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收取会费等。不准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社团以及老乡会等区域性学生组织。第十五条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须在批准成立之日起一月内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正式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执行机构及社团负责人。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六条校团委是全校学生社团的主管单位,负责学生社团的审批与管理;挂靠单位具体负责学生社团的工作指导与日常管理;校社团联合会协助校团委做好全院学生社团的服务与协调工作;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团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第十七条校团委主要负责(一)审批社团的成立、注销、解散等;(二)审批社团印章、徽标、旗帜等;(三)审

6、批社团重大活动、跨校社团活动等;(四)指导校社团联合会工作,任命校社团联合会干部和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五)开展社团、社团主要负责人及社团活动的考核与评选。第十八条挂靠单位主要负责(一)社团机构设置及理事会换届,社团会长推选及其他干部的任命;(二)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与考核;(三)指导社团做好活动规划、组织、认证等;(四)社团经费的支持、审批与监管;(五)指导社团做好宣传工作、制度建设、档案管理等;(六)其他涉及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第十九条校社团联合会主要负责(一)做好全校社团的学年注册、考核评优、年度备案等;(二)统一登记新会员和发放会员证;(三)监督与核查社团财务与资产;(四)汇总社团工作计

7、划与总结、活动规划与学分认证,(五)组织协调社团文化节活动;(六)完成校团委交办的其他社团管理工作。第二十条社团会员大会主要负责(一)选举或罢免社团负责人;(二)审议批准社团工作报告、财务报告、计划、总结等;(三)修改社团章程,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四)监督社团经费使用和资产状况;(五)其他应该行使的权利。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并报挂靠单位批准和备案。第二十一条社团理事会主要负责(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执行大会决议;(二)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在大会休会期间选举、罢免会长;(三)制定社团规章制度,开展社团日常管理,

8、负责会员学年注册;(四)制订社团工作计划、活动规划并组织实施,及时做好工作总结;(五)完成会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上级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应出席理事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会形成的决议须报挂靠单位批准和备案。第二十二条社团设会长一名,全面负责社团各项工作,负责召集理事大会,决定社团重要事务和社团干部提名。基本条件如下:(一)参加社团一年以上的会员;(二)须担任过部长以上等职务;(三)原则上要求为高年级学生;(四)政治素质过硬,责任意识、奉献精神、工作能力较强。(五)模范遵守法规、校纪,没有受过纪律处分。第二十三条社团会长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挂靠单位推选产生

9、,由校团委统一发文任命、统一颁发聘书。任期届满的会长须提交个人述职报告,做好工作交接,并接受离任财务审查。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社团招新:每年九月份学院统一招新,各社团不得违规招新。各社团招新后应及时填报新会员基本情况一览表,校社团联合会统一发放会员证。第二十五条社团注册: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到院社团联合会进行注册,提交学生社团学年注册登记表,两个月内未注册也未说明原因的视为自动解散。第二十六条印章、徽标、旗帜(一)印章:由社团按要求提交印章样图,经院团委审定后统一制作,严禁私刻印章。社团印章由挂靠单位指定专人保管,用印须经挂靠单位社团负责老师同意,并严格使用登记手续。(二)徽标:由社团组织

10、设计并报院团委审定后使用,设计要求体现宗旨、美观大方、标识鲜明。(三)旗帜:由社团提交设计方案并报院团委审定后方可制作,社团旗帜由各社团专人统一保管。第二十七条指导老师:各个社团至少配备一名指导教师,积极鼓励思政课老师担任社团指导教师。挂靠单位须聘请思想觉悟高、学术造诣深、热心学生工作的教师、干部担任社团的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应切实履行指导职责,积极参与社团活动。挂靠单位应核定指导老师的工作量,并给予一定的补贴。第二十八条会议组织:原则上,校社团联合会每两周召开1次会长例会,每学年举办1-2次社团发展论坛;各社团每周至少召开1次例会,定期召开部长例会。第二十九条档案管理:学生社团应认真做好档案管

11、理工作,归档材料(含电子版)包括计划总结、活动图片、认证资料、新闻报道、表彰奖励等,要求及时、规范、完整。第三十条党团建设:有条件的学生社团可以在挂靠单位的指导下设立党、团支部,并积极开展活动。第六章社团活动第三十一条社团活动要紧紧围绕社团宗旨,以会员成长成才为目标,以社团品牌活动为依托,在挂靠单位和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按规定组织开展。鼓励学生社团承办校院主办的校园文化活动,积极组织会员参加学校和学院举办的各项活动。第三十二条活动管理(一)活动规划:每学期初,各学生社团制定工作计划和素质拓展活动规划,经挂靠单位审批后,报社团联合会。社团活动应围绕社团宗旨和会员需求,突显特色,打造品牌,社团活动每学

12、期不超过2项,其中纳入素质拓展规划并进行学分认证的不超过1项。没有纳入规划的活动不得进行学分认证。经审批的活动应通过一定途径向会员公开发布。(二)活动组织:制订实施方案,下发活动通知,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精心组织开展活动,并做好宣传报道等工作。(三)总结认证:及时进行活动总结及学分认证汇总。第三十三条社团开展校外活动或与其他高校学生社团、社会团体合作开展活动须经其挂靠单位同意,并报校团委备案。第三十四条社团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若因活动赞助需要进行企业形象推广或商业宣传的,须获得挂靠单位和学校有关部门的批第七章经费与资产第三十五条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会费、挂靠单位资助、社会赞助等。

13、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物品设备应记入社团资产帐目,数额较大的仪器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各社团可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由院社团联合会统一制定。社团接受捐赠、资助,须向挂靠单位报告并登记入账。第三十七条社团经费由各挂靠单位统一监管,社团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审批和报销手续,实行钱帐分开,并定期向会员公开经费使用情况。社团在换届或更换负责人前,挂靠单位应对其进行财务审查,并监督其做好财务资产移交。第三十八条社团解散或注销时,挂靠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财物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向院团委书面报告。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社团财产,退会或除名会员自动丧失社团的财产请

14、求权。第八章宣传及刊物第三十九条社团宣传指各社团在校内外发布的横幅、海报、通知、启事、通讯稿及社团刊物等宣传告知性材料。第四十条社团张贴海报、举办展览、悬挂横幅等须遵守国家法律、校纪校规,且在学院指定地点进行。校外宣传须报经挂靠单位批准。第四十一条社团创办内部刊物须经挂靠单位同意后,向校团委提交学生社团刊物创办申请表,经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印发。社团刊物每期均须报送社团联合会备案。第九章考评与表彰第四十二条实行社团学年考评制度,每年5月份评选“明星社团”、“优秀社团干部”、“五四红旗团支部”,并予以表彰。第四十三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优:(一)每年开展活动少于2次,或活动明显不符合社团宗

15、旨的;(二)实际会员数少于50人的;(三)财务及日常管理等存在严重问题的;(四)其它违反校规校纪和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社团”:(一)未办理学年注册登记,或不参加学年考评的;(二)一学年未开展社团活动的;(三)财务、会员等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规定招新、收费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社团章程规定的;第四十五条被评定为“不合格社团”,将予以批评或警告,连续两年者将予以注销。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直接予以取缔。第十章变更与注销第四十六条社团如需变更名称、宗旨等事项,须经挂靠单位同意并报院团委审批,重新申请登记注册。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院团委申请注销:(一)符合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况的;(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实际会员人数少于20人的;(四)合并或没有存在意义的;(五)由于其他原因应当终止的。第四十八条被注销或解散的社团,应当于一周内将社团印章、财务清算处置报告上交院团委。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九条社团挂靠单位、社团联合会、各学生社团可根据本条例,制订实施细则。第五十条本条例由XX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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