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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品买卖合同标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第一条车辆基本情况1、车主名称:。车牌号码:O厂牌型号:O2、车辆状况说明见附件一。3、车辆相关凭证见附件二。第二条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及支付时间方式1、车辆价款及过户手续费本车价款(不含税费或其它费用)为人民币:元(小写:元)。过户手续费(包含税费)为人民币:元(小写:元)。2、支付时间、方式待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本车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可另行约定)过户手续费由方承担。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过户手续费支付
2、给双方约定的过户手续办理方。第三条车辆的过户车辆的过户、交付及风险承担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本车过户、转籍手续所需的一切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给方,该方为过户手续办理方。卖方应于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个工作日内在(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及相关凭证。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前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卖方承担和负责处理。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后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买方承担和负责处理。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2、卖方应保证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3、卖方保证所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4、买方应按照合同
3、约定支付价款。5、对转出本地的车辆,买方应了解、确认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第五条违约责任1、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有关车辆信息不真实,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2、卖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将本车及其相关凭证交付买方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的%向买方支付违约金。3、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车价款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向卖方支付违约金。4、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辆价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
4、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5、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均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时间:年月日时间:年_月_日物品买卖合同标准篇2甲方:(买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安徽轮船运输有限公司(卖方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乙方购买_”轮散货_艘,双方在友好公平、互利
5、有偿的原则下,达成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一、船舶名称:_船舶概:总长:米,型宽:米,型深:米,参考载货量:吨,总吨:吨,净吨:吨,主机型号:,功率:KW二、船舶成交价:人民币万元()三、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时付定金万元(整);同意甲方派员驻船;乙方收到定金后合同生效。2、_”轮第_航次(_)完成,即货卸空后。甲方付人民币_万元(_)船款给乙方。3、余款等甲乙双方完成过户手续后甲方一次性付清余款万元人民币(整)四、交船时间/地点1、交船地点:2、交船时间:于第航次到达港前三天告知甲方。3、船舶所有技术资料、证书在船舶交接。除船舶人员私有财产外,属船舶的都随船。现船舶经营所用的备用金归乙方所有。4
6、、交船时乙方留给甲方燃料油吨,05、交船前船舶安全及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交船后船舶安全及一切风险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6、_年船舶挂靠费年_万元,安全管理费(体系)_万元,保险费甲、乙双方按比例承担。五、债务、债权、税务1、交船前该船所发生的一切债务、债权及有关社会纠纷问题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交船后该船所发生的债务、债权及有关社会纠纷问题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2、交船前该船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及派出所、村、镇、老人协会等费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六、如甲方不履行合同规定支付购船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归乙方所有;若乙方收取定金后,不履行合同规定移交船舶,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
7、行,不然乙方将双倍的定金额返付给甲方,并赔偿相应的损失。七、甲方办理该船登记手续,需要乙方提供相应的证明和有关复印件,乙方给予提供。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由合同履行地法院解决。九、甲方按合同要求将款项汇入乙方的指定账户:安徽轮船运输有限公司:十、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中介人壹份,双方代表签章后生效。甲方:乙方中介人:年月日物品买卖合同标准篇3甲方:乙方:依据中4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标的物的种类、规格、数量及价格第二条标的物质量标准:国家标准口行业标准口企业标准口双
8、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标准编号为标的物包装和标签内容应符合相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条标的物交付方式、地点、费用承担及期限标的物按下列第种方式交付:1、甲方负责发货、2、乙方自行提货3、乙方委托提货具体如下:标的物交付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标的物质量合格报告或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第四条验收及提出异议的时间1、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货物之日起日内进行验收。2、检验标准:3、检验方法:双方委托检验。4、乙方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经过检验,乙方如发现甲方所交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一方面妥善保管,另一方面在收到甲方货物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提出农业公司购销合同。书面异议,并有权拒付不
9、符合合同规定的部分货款。如乙方未按上述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视为甲方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书面异议后,应在7天内予以答复并作出处理,否则,视为默认乙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乙方按下列第种方式付款:1、次结:按每次购货结算的,乙方可采取电汇、承兑汇票、支票、现金等方式付款,甲方必须在款项到达指定账户之日起日内交货。2、月结:按月结算的,乙方的当月货款,必须于次月日前向甲方结清。3、年结:按年结算的,乙方的当年货款,必须于当年月日前向甲方结清。第六条合作约定甲方按下列第种方式与乙方合作:1、区域经销:甲方为生产企业,授权乙方为甲方指定产品的区域唯一经销商,甲方在
10、与乙方的合作期内不得在同区域同类产品另设经销商。同时,乙方不得跨地区串货,否则按标的物价款外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批零关系:甲方为产品经销商,与乙方的合作关系为供货与购货关系,乙方有权就同类产品向其他经销商购货。第七条违约责任1、标的物经验收不符合第一条和第四条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2、标的物不符合第二条质量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标的物在销售期间经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而乙方已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并将进货月报表如实录入的,乙方因接受行政处罚所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全额赔偿,但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质量不合格系乙方保管不善造成
11、的除外标的物在销售期间经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乙方未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也未将进货月报表如实录入的,乙方因接受行政处罚所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各按50%比例承担,但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质量不合格系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的除外。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造成消费者农作物绝产、减产等损失的,若乙方已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全额赔偿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造成消费者农作物绝产、减产等损失的,若乙方未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各按50%比例承担。3、那一方迟延交货日期或迟延支付价款的,按照每日迟
12、延部分价款10%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4、甲方提前交货的,乙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甲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乙方协商,乙方仍需要的,甲方应照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乙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天通知甲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乙方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发货。5、乙方自提产品,如果未按甲方通知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交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6.其他:乙方有义务维护所经销的品牌农资的商业信誉,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标的物的质量,在销售中不得掺杂使假,不得通过虚假宣传等
13、不正当竞争手段销售,否则,因乙方责任导致被国家机关处罚的,由乙方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并按标的物价款3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八条通知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电子邮件方式传递。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按本合同规定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等费用,应当在明确责任后7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款或扣付货款来充抵。第十条不可抗力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
14、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乙方:签订日期:物品买卖合同标准篇4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
15、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
16、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
17、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S)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
18、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标的物风险负担第H条合同法
19、第一百四H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二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
20、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标的物检验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十六条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
21、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第十八条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22、。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第十九条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五、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
23、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
24、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
25、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第二十五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第二十六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
26、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第二十八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九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第三十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
27、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二条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三条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物品买卖合同标准篇5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信守执行。第一条本次买卖所涉及的物资名称、种类、规格、单位、数量甲方在福建省龙岩市朋口镇火烧炉劳动教育基
28、地存放废旧钢模板和其它废旧金属(不包括机具设备),数量以过磅后的实际重量为准。第二条物资单价及总价甲乙双方同意按2300元每吨单价交易(此单价为甲方所得净价),结算总价二单价(2300)X总重(吨)。第三条交货方式1 .交、提货时间:20_年10月26日至20_年11月1日,乙方必须在约定期限内将所交易的全部物资提走。2 .交、提货地点:福建省龙岩市朋口镇火烧炉劳动教育基地3 .运输及装卸方式:乙方自定,装卸及运输过程中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第四条计量方式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计量地点进行过磅计量(龙岩市朋镇胶合板厂)。第五条预付货款根据双方协商一致,协议鉴定当日,乙方需一次性支付甲方100000元
29、(大写壹拾万元整),甲方在乙方支付全部货款后将预付款全额返还乙方。第六条货款支付方式根据双方协商一致,采取现货现款的结算方式,每次计重后乙方及时向甲方支付现金货款后方可将物资运走。第七条运输及拆、装、卸等费用承担运输及拆、装、卸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第八条违约责任1 .乙方延付货款或不执行协议约定内容,对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偿付甲方单车货款15%的违约金。2 .甲方如不执行协议约定内容,甲方应据实偿付乙方车辆租赁费及人工费。第九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当事人责任。第十条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签订协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申请当地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第十一条协议执行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协议,必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互相换文或另订协议,方为有效。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指定代理人签章后生效,两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定效应。第十三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次交易完成后自行废止。甲方:(盖章)乙方:(盖章)项目经理部甲方委托代理人:(盖章)乙方委托代表人:(盖章)甲方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