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行政处罚18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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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二、行政处罚(18项)序号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备注1人非用的用位使工罚对单法童处动障察劳保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己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

2、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

3、政部门按照每使用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

4、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2人侵职未工权处用位女和年法的对单害工成合益罚动障察劳保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

5、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IoOO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6、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时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杳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六条第二款:”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九条第一款:“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

7、夜班劳动。第十三条笫一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笫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IOoO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人处以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序号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备注3人不签动的用位法劳同罚对单依订合处动隙察

8、劳保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按每使用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不按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继续使用劳动者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条第一款处罚。”4对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作时

9、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处罚动障察劳保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虽经协商同意,但违反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具体时限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

10、告,责令改正,除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外,并按每人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五十元以下罚。”5不人不足付者、最资的用位时支动资行工准罚对单按额劳工执低标处动障察劳保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保隙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

11、之一的,由劳动保隙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河南省劳动保隙监察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

12、动者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者举报、投诉或者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本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

13、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序号职权名称施构实机实施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备注6人不参项保缴会费为罚用位法各会和社险行处对单依加社险纳保等的动隙察劳保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卜的罚款。”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H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

14、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IOOO元以上5000元以卜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

1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一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第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

16、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卜.的罚款。”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

17、补足,并自欠缴之口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IOOO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第十

18、三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接口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

19、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IOOOO元以下的罚款:(-)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障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第四十七条:“用人

20、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二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或缴费证明的;(二)未按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序号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备注7收人非押者T金为罚用位扣动件押行处对单法劳证取等的劳动保障监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

21、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或者扣押个人

22、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逾期不退还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的,处以实收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逾期不退还证件的,按每证处以五百元罚款。”8对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动障察劳保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调整意

23、见及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24、。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州局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

25、以IOoO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 处罚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隙部令第23号)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

26、的职业:(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IoOO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IoOO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职业

27、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IOOOO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第三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IOOOO元以下罚款;

28、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第三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IOoOo元以下罚款。”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第十三条:“人才流动机构举办区域性大型人才交流活动,应当自举办之日十五日前报上一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其他部门和单位举办面向社会的人才交流活动的,应当自举办之日十五前报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非法印制、倒卖或者伪造职业介绍许可证

29、以及其他有关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没收,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人才流动和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省人事行政部门核定。人才流动机构和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按规定收费。”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举办大型人才交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

30、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人事行政部门吊销其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序号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备注10业培构行处职能机法的对技训违为罚动障察劳保监局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第十一条:“职业介绍机构在职业介绍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政策,不得随意扩大业务范围;并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胁迫、欺骗等手段进行非法劳务中介活动。”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超出职业介绍许可范围从事职业介绍的,由劳

31、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超出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除由财政、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外,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以胁迫、欺骗等方式进行非法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由劳动行政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在职业介绍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32、定予以处理。”11业考定违为罚职能鉴构行处对技核机法的动障察劳保监局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第七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须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和书面报告,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未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而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由劳动行政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2对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行为的处罚动障

33、察劳保监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隙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隙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13法务业反、为罚劳遣违律行处对派务法规的动障察劳保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

34、,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35、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职权名称施构实机实施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备注14人未为者就记的用位时动理登续罚对单及劳办业手处动障察劳保监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六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36、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的,由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名)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

37、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IOoo元罚款。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IoOO元罚款,该用人单位1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15规人招员反法法罚用位人违关、处对单用时相律的动障察劳保监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修订)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

38、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IOoOO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IOOOO元以下罚款。”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隙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

39、以IoOo元以下罚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隙部令第23号)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疗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

40、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隙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招用简章必须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性质、地址,公布招用人员的工种、用工形式、工作期限、工作条件、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等基本情况。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在特殊工种岗位就业;不得以招用人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与被录用人员依法确立劳动关系,

41、签订劳动合同。”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不如实介绍用人单位情况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招收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抵押金等费用。”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抵押金的,责令退还,并处以三倍罚款。用人单位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给该人员和原所在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序号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备注16人解动后规予者补处用位劳同按给动济

42、的对单除合未定劳经偿罚动障察劳保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H)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

43、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17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动障察劳保监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用人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应吊销就业证。”第二十九条:”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44、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序号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备注18造、欺伪材者手取保遇用社险的以、明或他骗会待挪占保金罚对诈证料其段社险和侵会基处动障察劳保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

45、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揶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揶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

46、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47、任。”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与社会保险

48、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截留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第四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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