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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第一章总则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注册地址位于山西省的跨区域经营的电网企业、跨省经营的电网企业、省电网企业和国家能源局规定的其他企业按照一般程序(非告知承诺制)办理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补办等行政许可事项。二、行政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电力监管条例(三)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5年第26号三、受理机构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四、决定机构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五、项目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办理基本流程(一)申请人登录国家能源局
2、山西监管办公室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并准备申请材料;(二)申请人按照填报要求,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O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三)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四)行政许可申请正式受理后,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五)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对于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
3、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八、办理方式全程网上办理。九、收费依据及标准输电业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不收费。十、结果送达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十一、行政许可结果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十三、监督投诉渠道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对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的服务进行评价,认为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向国家能源局投诉;对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4、讼。能源监管热线:12398十四、办公地址和时办公地址:楼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08公0-12:00、下午14:00-17:00。第二章申请一、申请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三)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四)输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五)具有与申请从事的输电业务相适应的输电网络;(六)输电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竣工验收;(七)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A)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
5、请材料(一)应当提交的材料1 .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表(输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2 .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涉及证明材料的承诺书(输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3 .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4 .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5 .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申请人为其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申请的,提交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情况);6 .输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材料。(二)实行告知承诺的材料申请人可以对下列材料中的部分或全部做出承诺。通过承诺免于提交的材料,应当妥
6、善保存以备核查;未承诺事项需提交相应材料。L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申请人为其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申请的,提交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情况);2 .输电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文件(实际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审批或核准的规模一致);3 .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材料,包含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其他形式合法材料(实际建设规模应符合审批规模要求)。三、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
7、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第三章变更一、适用范围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及登记事项变更。(一)许可事项变更。持有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因主网架中新(改)建输电设施投入运营或主网架中终止运营输电设施申请许可事项变更。持证输电企业应当于每年二季度集中向派出机构提出许可事项变更申请。(二)登记事项变更。持有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因被许可人名称、登记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变更;输电网络覆盖范围变更;主要输电设备(输电线路长度、变电设备容量)变更等,申请登记事项变更。4 证企业应当自登记事项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二、许可事项变
8、更申请材料(一)应当提交的材料1 .电力业务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输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2 .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涉及证明材料的承诺书(输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3 .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4 .因新(改)建输电设施投入运营的,还需要提交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材料。(二)实行告知承诺的材料申请人可以对下列材料中的部分或全部做出承诺。通过承诺免于提交的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核查;未承诺事项需提交相应材料。1 .新(改)建输电设施投入运营(1)设施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文件(实际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审批或核准的规模一致);(2)输电项
9、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材料,包含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其他形式合法材料(实际建设规模应符合审批规模要求)。2 .终止运营输电设施(1)终止运营输电设施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材料。三、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材料(一)应当提交的材料1 .电力业务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输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2 .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涉及证明材料的承诺书(输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3 .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二)实行告知承诺的材料1 .涉及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被许可人名称(法人企业名称)
10、、登记名称(下属非法人企业名称)变更的,需具备变更后的营业执照。2 .输电网络覆盖范围变更输电网络覆盖范围变更的相关材料。3 .主要输电设备变更输电线路长度、变电设备容量变更的具体材料。四、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涉及许可事项变更的,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第四章补办、注销、延续一、适用范围(一)补办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生损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二)注销持证企业申请停业、歇业被批准的;因解散、破产、倒闭等原因而依法终止的;不再具有输电网络的;已丧失从事
11、许可事项活动能力的或者出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的,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注销。未配合派出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销手续的,派出机构可公告注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涉及持证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电力业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两种情形的,由派出机构在撤回、撤销、吊销决定生效或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被许可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交回电力业务许可证正本、副本。(三)延续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2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派出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变更事项
12、未办理的,持证企业应当同时办理变更手续。二、申请材料(一)应当提交的材料1 .电力业务许可证补办(注销、延续)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2 .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涉及证明材料的承诺书(输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3 .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二)实行告知承诺的材料申请人可以对下列材料中的部分或全部做出承诺。通过承诺免于提交的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核查;未承诺事项需提交相应材料。1 .申请注销与注销事由相应的材料。2 .申请延续涉及许可条件保持的财务、人员要求等材料。三、办结时限(一)补办派出机构原则上应在受理当日予以补办,补办许可证有效期应与原证一致。(二)注销被许可人申请材料齐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10日内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提出注销申请的,派出机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可在其网站上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后办理注销手续。(三)延续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派出机构应当在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咨询电话:邮箱:传真: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途径:附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