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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患排查资金保障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提取费用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治理安全隐患。第三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科应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纳入安全费用计划,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第四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应当用于安全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或其他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直接或相关的支
2、出。第五条财务科应建立安全费用台账,并严格按照国家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标准(15元/吨)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安全费用的提取。第六条矿长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第七条财务科负责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第八条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可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第九条各单位、各部门在提取隐患排查治理费用时,应编制计划,及时报矿长进行审批,审批权限及资金限额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第十条对重大隐患整改所需要的资金,应进行可行性评价、论证、会审,确保资金的有效合理使用。第十一条财务科应对资金使用情况每月进行统计、汇总,安监科应有效监督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