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固体废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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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露天煤矿固体废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露天煤矿固体废物管理,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矿区环境景观,根据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和生活垃圾、锅炉炉渣和炉灰、污水处理站污泥、剥离物、废旧生产物资等。本办法适用于露天煤矿及各外委单位。第三条安环科是固体废物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固体废物的排放、处理处置过程,负责下达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任务,负责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指标的考核。第四条综合科负责垃圾桶、垃圾箱、垃圾池的维护和管理,及时更坏损毁的垃圾桶,及时对垃圾进行清理,装车运往指定地点填埋,并防止在运输过程中造成垃圾二次污染。第五条综合科负责污水处理

2、站污泥的清理、处置,不得随意堆放,应运往指定的地点处置或综合利用。第六条锅炉管理单位负责锅炉炉渣和炉灰的清理、处置,不得随意堆放,将炉渣和炉灰装车运往指定地点填埋或外卖综合利用,并防止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第七条各部室和外委单位按照露天煤矿环境卫生整治管理办法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一般固体废物的清扫、收集和处置管理工作。第八条一般建筑和生活垃圾的处置(一)办公区、生活区、煤场、筒仓、外委单位生活驻地均应在固定地点设垃圾存放点。(-)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至垃圾桶、垃圾箱或垃圾池集中堆放,严禁乱扔丢弃生活垃圾。(三)严禁焚烧生活垃圾。(四)集中堆放的生活垃圾应于矿指定的地方集中填埋,或运往市政指定的垃

3、圾处理厂处理,严禁随意堆弃或填埋。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应满足市政和环卫部门要求。(五)露天垃圾池必须在四周设围布、挡板等设施,防止垃圾因大风天气扬起,污染矿区环境。第九条锅炉炉渣和炉灰的处置(一)炉渣和炉灰易产生扬尘污染,因集中堆放于锅炉房灰库中,严禁露天堆放锅炉炉渣和炉灰。(二)炉灰和炉渣可综合利用于建材,鼓励将炉渣、炉灰外卖,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炉渣、炉灰,应运往矿指定地点填埋处理。第十条污水处理站污泥的处置(一)生活污水处理站内的污泥含较多有机物质,可用于绿化用地,用来改善表土养分。(二)因刚清理出的污泥还有较多水分,严禁随意堆放污泥,防止污泥渗水污染环境。(三)不能综合利用的污泥,

4、应运往市政指定的垃圾处理厂处理,不得随意填埋、堆放处置。第十一条剥离物的处置(一)剥离物中的大块、坚硬的物料,可用于稳定排土场基底。(二)约30cm厚的表土应单独剥离和单独贮存,用做排土场稳定平台、边坡上的种植土。(三)剥离物应运往排土场排弃,及时碾压、洒水,减少扬尘污染。第十二条废旧生产物资的处置(一)生产过程中包括报废的机器设备、工装器具、备品备件、库存物资、废旧钢材以及各项工程和生产中所发生的边角余料、废旧包装物等废旧生产物资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处置按照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进行。(二)废机油、盛放废机油的容器属于危险废物,其处置必须报经安环科备案,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或处置。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露天煤矿环境保护奖惩办法予以考核。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安环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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