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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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在重大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报告的制度规定,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以子公

2、司身份在公司的经审计综合账目中获计及并被综合计算的实体以及其他公司对其具有控制并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被视为公司的子公司的实体(以下统称“子公司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部是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接收和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S)公司所属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分支机构领导人员;(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七)上述部门或子公司报至公司投资者

3、关系部备案的联系人。上述报告义务人均负有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点向公司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并对所报告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五条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指定1人作为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联系人并报公司投资者关系部备案;如联系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投资者关系部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第三章重大事项的范围及报告时点第六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及相关决议;(二)公司或所属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重要合同,合同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4、净利润5%以上(海外业务合同额为外币的,按照报告日汇率折算)、或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要合同;(三)公司或所属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利润5%以上、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投资项目;(四)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达到披露标准的股份交易、须予披露的交易、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及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等重大交易事项,有关详情参见本制度附录一;(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十三章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须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给予某实体的贷款、上市公司为联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及作出担保、控股股东质押股份、贷款协议载有关于控股股

5、东须履行特定责任的条件、上市公司违反贷款协议、结业及清盘等,有关详情参见本制度附录二;(六)公司或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拟购回、出售或其他方式赎回公司的上市证券;(七)公司拟分配、发行或授予股份、可转换股份的证券或可认购任何股份或上述可转换证券的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A)公司或所属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对外提供的任何担保;(九)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发生的关联(连)交易事项;(十)公司或所属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1 .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或可能导致的损益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

6、0%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 .虽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但基于案件特殊性,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3 .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事项;4 .涉及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诉讼、仲裁事项。(十一)出现下列可能致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5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6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7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

7、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8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9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0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12 .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十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3 .变更会计政策

8、、会计估计;4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5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6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7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8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9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10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9、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11 .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12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13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14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5 .可能构成公司的内幕消息的事项,即关于公司的、公司的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的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公司上市证券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公司上市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具体消息

10、或资料;16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十三)其他可能构成公司内幕消息的情形,即关于公司的、公司的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的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公司上市证券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公司上市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具体消息或资料。第七条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依据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二)相关股东或者实

11、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六)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如果公司已公开披露本章所述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报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报告决议情况;(二)拟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

12、向书或者协议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告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报告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报告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13、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报告进展或者变化情况。第四章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及相关要求第九条重大事项的报告应遵循下列程序:(一)公司所属各级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时,经履行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决策审批程序后上报股份公司,并由公司根据事项类别和部门职责划分签批至相关部门办理;(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别收集和汇总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发生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在完成对报告事项的确认和判断后,涉及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时报送投资者关系部;(三)董事会秘书确定重大事项是否履行相应的披露程序,确定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投资者关系部完成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14、。需履行会议审定程序的事项,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发出会议通知。对投资者关注但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敏感信息,投资者关系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及时与有关监管部门、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或澄清。第十条重大事项应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二)所涉及的中标通知书、合同意向书或协议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律文书等;(四)公司法律顾问、法律事务部、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相关决议;(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报告义务人认为与事项密

15、切相关的其他重要材料。(七)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或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投资者关系部需要进一步了解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报告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对报告义务人进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所属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建立重大事项的管理台账。第五章保密措施第十二条在重大事项报告过程中,应当合理界定需要知悉该重大事项人员的范围。任何接触或知悉重大事项的企业和个人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相关人员还须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规定。第十三条公司按

16、行业管理要求向银行、税务、工商、统计、国资、外汇等外部政府主管单位报送的材料、报表等含有第六条所述重大事项的,必须事先征求公司投资者关系部意见。如果确因工作需要提前向特定对象透露尚未发布的法定披露信息和其他股价敏感信息的,则必须设定尽可能少的透露内容和最小范围的透露对象,有必要时,需与透露对象签定保密协议条款约定其在该保密内容未发布前负有的保密义务和泄密的法律责任。第六章奖惩第十四条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的考核评价制度。由于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失职,对应报告重大事项瞒报、少报、漏报或导致重大事项泄露的,公司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由此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公司遭受损失的程度向其提

17、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情节严重触犯有关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第六条所列重大事项发生的24小时之内。本制度中的“以上”均包含本数。第十六条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应根据本办法中重大事项相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流程,并严格按照该流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第十七条本制度中重大事项规定中未涵盖公司参股公司、合营公司。但是,公司本部、各级子公司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应当充分关注这些参股、合营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若经初步判断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重大事项。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

18、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均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执行。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条本制度及其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附录一: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须予公布的交易(一) 须予公布的交易范围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外部第三方进行的下列交易:a.包括收购或出售资产,包括香港上市规则下视作出售情况;b.包括涉及以下情况的任何交易:上市公司授予、接受、转让、行使或终止一项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或认购证券;c.包括订立或终止融资租赁,而该等

19、租赁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或损益账具有财务影响;d.包括订立或终止营业租赁,而该等租赁由于规模、性质或数目的关系,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具有重大影响。上市公司现时通过某营业租赁安排进行的经营运作,若其规模因为该类租赁涉及的金额或数目而扩大200%或以上,香港联交所通常会认为该营业租赁或该涉及多项营业租赁的交易具有“重大影响”;e.包括由上市公司作出赔偿保证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但下述上市公司除外:向附属公司作出赔偿保证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予附属公司;f.包括订立涉及成立合营企业实体(不论是以合伙、公司或任何形式成立)的任何安排或协议,但不包括有下列安排的合营公司:(i)该合营公司开展的项目

20、或进行的交易是单一目的,且为上市公司在日常业务中进行属收益性质的项目或交易;(ii)合营安排是各方基于各自独立利益、按一般商务条款所商议形成的安排;及(iii)合营协议载有条款,使合营公司在未经合营伙伴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进行下列事项:(A)更改其业务性质或范畴,或(B)进行任何不是基于各自独立利益所商议形成的交易;及g.不包括上市公司在日常业务中进行属收益性质的交易。(-)比率测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应对交易进行下列比率测试:a.资产总值测试:即有关交易涉及的资产总值除以上市公司的最近一期披露的经审计或非审计总资产值;b.收入测试:即有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不包括偶然出现的收入或收益项

21、目)除以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披露的经审计收益;C.代价测试:即交易代价除以上市公司的总市值(按交易协议前5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份在交易所平均收市股价计算乘以股份总股数);以及d股本测试:如涉及发行上市公司股份作为对价,则交易代价股本的面值除以上市公司交易前的已发行总股本面值。将交易合并计算如一连串交易全部均于12个月内完成或属彼此相关者,香港联交所或也会要求上市公司,将该等交易合并计算,作为一项事务处理。在这些情况下,上市公司须遵守该项合计后的交易所属类别之有关规定,应否将交易合并计算时,会考虑的因素包括有关交易是否:为上市公司与同一方所进行者,或上市公司与互相有关连或其他联系的人士所进行者;(2)

22、涉及收购或出售某一特定公司或集团公司的证券或权益;(3)涉及收购或出售一项资产的组成部分;或共同导致上市公司大量参与一项业务,而该业务以往并不属于上市公司主要业务的一部分。(三)交易分类交易类别乃按比率测试所述的百分比率界定,有关交易分类如下:须予公布的交易五项比率测试的结果(最高可适用比率)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100%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275%主要交易主要收购:225%,但是100%主要出售:225%,但是75%须予披露的交易5%,但是25%股份交易5%,但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对某项资产(不包括现金)的收购,而有关代价包括拟发行上市的证券(四)不同交易分类适用的通知、刊登公告以及股东批准的规定相应

23、的须予公布的交易类型须根据下表履行所适用的披露规定:披露义务须予公布的交易种类通知联交所刊登公告股东通函股东批准会计师报告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需要需要需要需要需要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需要需要需要需要不需要主要交易需要需要需要需要需要须予披露的交易需要需要不需要不需要不需要股份交易需要需要不需要不需要不需要附录二:香港上市规则第十三章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给予某实体的贷款如给予某实体的有关贷款按比率测试的资产比率计算超逾8%,上市公司必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公布:该等给予某实体的有关贷款的详情,包括结欠的详情、产生有关款项的事件或交易之性质、债务人集团的身份、利率、偿还条款以及抵押品等。(二

24、) 上市公司为联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及作出担保如上市公司提供予联属公司的财务资助,以及上市公司为其联属公司融资所作出的担保,两者按比率测试所界定的资产比率计算合共超逾8%,则上市公司必须在合理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公布以下资料:(1)按个别联属公司作出如下分析:上市公司对联属公司所提供的财务资助款额、上市公司对联属公司作出注入资本承诺的款额,以及上市公司为其联属公司融资所作出的担保款额;(2)财务资助的条款,包括利率、偿还方式、到期日以及抵押品(如有);(3)承诺注入资本的资金来源;及联属公司由上市公司作担保所得银行融资中已动用的数额。(三)控股股东质押股份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把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

25、全部或部分权益加以质押,以担保上市公司的债务,或担保上市公司的保证或其他责任上支持,则上市公司必须在合理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公布以下资料:(1)所质押股份的数量及类别;(2)经作质押的债项款额、担保额或支持款额;及认为对了解该等安排所需的任何其他详情。(四)贷款协议载有关于控股股东须履行特定责任的条件如上市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所订立的贷款协议包括一项条件,对任何控股股东施加特定履行的责任(如要求在上市公司股本中所占的持股量须维持在某特定最低水平),而违反该责任将导致违反贷款协议,且所涉及的贷款又对上市公司的业务运作影响重大,则上市公司必须在合理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公布以下资料:(1)可能受该违

26、约影响的融资安排的总额;该融资安排的有效期;及对任何控股股东所施加的须特定履行的责任。(五)上市公司违反贷款协议如上市公司违反贷款协议的条款,而所涉及的贷款对其业务运作影响重大,违约可能会使贷款人要求其实时偿还贷款,而且贷款人并未就有关违约事宜作出豁免,则上市公司必须在合理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公布该等资料。(六)结业及清盘(1)上市公司如得悉下列事项,须立即通知香港联交所及刊发公告:a.就上市公司的全部或部份业务、或就上市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属于第条所述的附属公司的财产,委任一名接管人或管理人;此委任由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作出,或根据债权证条款作出,或因他人向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或在注册或成立的

27、国家采取的同等行动;b.对上市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属于第条所述的附属公司提出清盘呈请,或在注册或成立的国家提出同等的申请,或颁布清盘令或委任临时清盘人,或在注册或成立的国家采取的同等行动;c.上市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属于第条所述的附属公司通过决议,决定以股东或债权人自动清盘的方式结束业务,或在注册或成立的国家采取的同等行动;d.承按人就上市公司的部份资产行使管有权,或承按人出售发行人的部份资产,而该部份资产的总值或是该等资产的应占盈利或收益总额,按比率测试所界定的任何百分比率计算超过5%;或e.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或审裁处(不论在上诉或不得再进行上诉的初审诉讼中)颁布终局裁决、宣告或命令,而此等裁决、宣告或命令可能对上市公司享有其部份资产造成不利影响,且该部份资产的总值或是该等资产的应占盈利或收益总额,按比率测试所界定的任何百分比率计算超过5%。(2)以上适用于下述上市公司的附属公司:一家其资产、盈利或收益总值按比率测试所界定的任何百分比率计算达5%或5%以上的附属公司。不论上市公司于有关附属公司持有多少权益,发行人均须将该附属公司IO0%的资产、盈利或收益总值(视属何情况而定)或(若附属公司亦有本身的附属公司)该附属公司IO0%的综合资产、盈利或收益总值(视属何情况而定),与发行人最近期发表的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所示的资产、盈利或收益总值(视属何情况而定)作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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