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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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编目录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 基金(REITs )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 告2022年第3号)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 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 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4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 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 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 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2、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2号)6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个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 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 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 390号)7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 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 年第16号)税务总局9.财政部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 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10号)I1.国

3、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 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公告2022年第17号)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税务总局12.财政部税 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1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14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22年度一2024 年度和2023年度一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 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2 年第40号)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 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

4、22年第27号)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 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26号)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 基金(REITs )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 告2022年第3号)为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称基础 设施REITs )试点,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 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 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 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 税基础,以基础设

5、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 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 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 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 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 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 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始权益人通过二级市场认购(增持)该基础设施REITs 份额,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认定优先处置战略配售份额。三、对基础设施REITs运营、分配等环节涉及的税收, 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四、本公告适用

6、范围为证监会、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 定组织开展的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1 日前发生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事项,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 关政策。税务总局财政部 2022年1月26日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 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创业创新,现将有关税收政 策公告如下:一、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 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X财税2018 1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 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 策的通

7、知(财税(2019) 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12号)、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9 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 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9) 2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 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 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 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

8、告2020年第10号)中规 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 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特此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2年1月29日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 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为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 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8) 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自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9、,对于初创科技型 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 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 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税收政策。税务总局财政部 2022年2月9日4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 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 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工业经济平 稳增长,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延续实施制造业 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 同)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

10、第四季度部分税费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 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 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 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国家税务总局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 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 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二、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 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 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 ,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 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

11、个月。延缓期限届满, 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 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 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 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 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 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三)前款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 确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 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

12、12月的销售额确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 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X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 售额/实际经营月份x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四庭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 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 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 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

13、1 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 缓缴政策。三、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 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 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 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 理。四、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 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 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

14、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2022年2月28日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 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22年02月28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一、公告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工业经济平 稳增长,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 部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 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 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 二季度部分税费的有关事项。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继续

15、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 度部分税费?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 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年第 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 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在原先三个 月基础上,继续延长六个月。举例1 :纳税人A属于30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 业,且按月缴纳相关税费,已经按规定缓缴了所属期为2021 年11月的相关税费,缓缴期限3个月,按原政策将在2022 年3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公告发布后,2021年11月 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可在2022年9月申报 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8月相关税费时一

16、并缴纳。若纳税人A按季缴纳相关税费,已经按规定缓缴了 2021 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缓缴期限3个月,按原政策将在2022 年4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公告发布后,2021年第四 季度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可在2022年10 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第三季度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举例2 :纳税人B是年销售额3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 户,且实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纳税人无需操作确认缓缴 相关税费,税务机关2022年4月暂不划扣其2021年第四 季度缓缴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继续延缓缴 纳期限6个月,延长缓缴期限的税费在202

17、2年10月划扣 2022年第三季度应缴税费时一并划扣。三、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公告施行前已缴 纳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 2022年1月1日后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 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举例3 :纳税人C按照30号公告规定,延缓缴纳了所属 期为2021年10月的税费,并在2022年2月5日缴纳入 库。对该部分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 延续缓缴政策。四、公告规定可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 度部分税费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括哪些?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

18、行 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 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型企业 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也包含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五、公告规定的销售额是指什么?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 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六、公告规定的年销售额如何确定?按照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要符合以下年 销售额条件:(一)

19、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 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举例4 :纳税人D属于制造业企业,于2019年12月20 日成立,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其2021年 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为1000万元,按照公告 规定,该纳税人属于制造业小微企业。(二)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 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 份X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举例5 :纳税人E属于制造业企业,于2021年4月28 日成立,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其实际经 营月份9个月,总销售额为1200万元

20、,则公告所称年 销售额为1200万元/9x12 = 1600万元。按照公告规定, 该纳税人属于制造业小微企业。( )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 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X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举例6 :纳税人F属于制造业企业,于2022年1月20 日成立,若按月申报,首个申报期为2月,销售额为100万 元,其实际经营1个月,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00万 元/1x12 = 1200万元。若按季申报,首个申报期为2022年 4月,销售额为300万元,其实际经营3个月,则公告 所称年销售额为300万元/3 X12 = 1200万元。按照公告 规定,该纳税人属于制造业小微企业。计

21、算年销售额时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成立时间,以纳税 人在税务系统中办理信息确认的时间为准。七、公告规定的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 度部分税费包括哪些?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 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 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 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 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八、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 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22、延缓缴纳的期限为6个月。为了 便利纳税人享受该政策,税务部门对电子税务局进行了优化, 开通了缓税提示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操作。 是否符合缓税条件由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税 务机关实施事后风险核查。举例7 :纳税人G属于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型企业, 且按月缴纳相关税费,在2022年3月申报期结束前,登录 电子税务局依法申报2月相关税费后,界面自动弹出是否延 缓缴纳公告规定各项税费金额50%的提示。纳税人需进 行确认,确认不缓缴的,纳税人在该界面填写理由,并依法 缴纳相关税费,确认缓缴的,界面炼专进入缴款界面并缴纳 应缴税费金额的50% ,剩余部分缴纳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可

23、在2022年9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8月相关税费 时一并缴纳。若纳税人G按季缴纳相关税费,在2022年4月申报期 结束前依法申报2022年第一季度相关税费后,确认延缓缴 纳的操作流程同按月缴纳的纳税人,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 10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第三季度相关税费时一并缴 纳。举例8 :纳税人H属于公告规定的制造业小微企业, 且按季缴纳相关税费,在2022年4月申报期结束前,登录 电子税务局依法申报2022年第一季度相关税费后,界面自 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公告规定各项税费的提示。纳税人 需进行确认,确认不缓缴的,纳税人在该界面填写理由,并 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确认缓缴的,公告规定的

24、相关税费 延缓缴纳,期限为6个月,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10月申 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第三季度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若纳税人H按月缴纳税费,在2022年3月申报期结束 前申报2022年2月相关税费后,确认延缓缴纳的操作流程 同按季缴纳的纳税人,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9月申报期内 申报缴纳2022年8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举例9 :纳税人I是年销售额3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 户,且实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纳税人无需确认,2022 年4月暂不划扣其2022年第一季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 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延缓缴纳6个月,缓缴的税费在2022

25、 年10月划扣2022年第三季度应缴税费时一并划扣。九、2022年1月份相关税费在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 如何享受缓缴政策?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 1月的可缓缴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 享受缓缴政策。举例10:纳税人J属于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 业,并且在公告施行前缴纳了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 相关税费。对该部分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 并享受缓缴政策。十、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 本公告规定缓缴期限可再延长6个月,其如何办理2021 年度汇算清缴?公告明确了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制造业中小

26、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 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 照有关规定办理。因此,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税政策的 纳税人首先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在2022年5月底前进行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其中涉及汇算清缴补 税、退税业务的,视情形分别处理。情形一:汇算清缴需要补税的纳税人,产生的应补税款 可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举例11 :纳税人K ,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2 年1月申报税款属期为2021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应 缴纳税款10万元,按照最新政策规定

27、,其缓缴期再延长6 个月可推迟至2022年10月缴纳入库。2022年4月,该企 业完成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果显示汇 算清缴需要补税20万元。由于其享受了 2021年度第四季 度企业所得税缓缴政策,该笔20万元的汇算清缴补税可与 此前的10万元缓税一并在2022年10月缴纳入库。情形二:汇算清缴需要退税的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办 理退税。举例12 :纳税人1.z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2年 1月申报税款属期为2021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应缴 纳税款10万元,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其缓缴期再延长6个 月可推迟至2022年10月缴纳入库。2022年4月,该企业 完成2021年

28、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果显示汇算 清缴可退税25万元。相对而言,及时取得25万元的退税更 有利于企业,因此其可以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后, 选择申请抵减缓缴的10万元预缴税款,并就剩余的15万元 办理退税。举例13 :纳税人M ,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2 年1月申报税款属期为2021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应 缴纳税款10万元,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其缓缴期再延长6 个月可推迟至2022年10月缴纳入库。2022年4月,该企 业完成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果显示汇 算清缴可退税2万元。相对而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四 季度的10万元预缴税款更有利于企业,因此

29、该企业可暂不 办理退税业务,待2022年10月,先申请抵减2万元退税z 再将剩余的2021年四季度缓缴税款8万元缴纳入库。十一、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 完成年度申报后,延期缴纳应补税款如何办理?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若完成年 度申报后产生应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需办理延期申请, 征管系统将自动延长汇算清缴应补税款的缴款期限。十二、按月预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及多个月 份缓缴企业所得税的,2021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税款延缓到 何时缴纳?按月预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能涉及多笔缓缴 业务。公告规定了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2021 年第四季度

30、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因此对于存在 多笔缓缴业务的企业,可随同最后一笔缓缴税款,缴纳汇算 清缴的应补税款。举例14 :纳税人N ,按月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于2021 年11月(税款属期为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税 款属期为2021年12月)享受两笔缓税,金额分别为5万 元和10万元。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其缓缴期再延长6个月 可分别推迟至2022年8月、2022年10月。2022年4月, 该企业完成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果显 示汇算清缴需要补税20万元。由于其享受了 2021年度第 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缓缴政策,2021年11月的5万元缓税最 迟可在2022年8月

31、缴纳入库,汇算清缴补税的20万元可 与2022年1月的10万元缓税一并在2022年10月缴纳入 库。十三、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的,如何享受 延缓缴纳政策?对符合缓缴税费条件的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 一致等情况,区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 门登记信息为非制造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制造业销售 额占全部销售额超过50%的说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后期 需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行业信息更正。二是对纳税人在市场 监管部门登记为制造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行业 信息,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十四、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缓缴税 费政策后,是否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符合

32、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 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 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 第12号)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 主体创新活力,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一、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 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 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 备器具,单位价

33、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 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 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 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 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 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二、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 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 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 亿元以下;(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 额1亿元以下;(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IOOo人以下或营

34、业收入4亿元以下。三、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 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 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 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 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四、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 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 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五、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 享受上述政策,

35、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享受。税务总局财政部2022年3月2日6.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个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 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 3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海 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 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 下简称若干政策)及其配套政策有关规定,为做好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

36、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 (以下简称清单)制定工作,现将有关程序、享受税收 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若干政策第(一)条提及 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 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 企业或项目的清单;若干政策第(三)、(六)、(七)、 (八)条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 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X财关税2021 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 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 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提及 的国家鼓

37、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 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 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 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 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集成电 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的清单。二、2021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 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2022年需 重新申报。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2年3月25日至4 月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 )中提交

38、申请, 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证明材料(电子版、 纸质版)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地方发展 改革委确定接受单位)。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须在提交申 请时一并提交。三、鉴于2021年国家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重点软件 企业确认工作方式发生调整,2021年因客观原因未能申请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可于2022年3月15日至3月21日在信息填报系统补充 申请栏目提出补充申报申请;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发改和工信部

39、门)审核通过后, 于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4月16日,在信息填报系 统补充申请”栏目完成信息填写,正式申请列入2020年 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 计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清单。企业应按照附件3要求提交证 明材料,包括经审计的2020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在内的相关 证明材料和数据应体现2020年度企业实际情况。四、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附 后),对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初核通过后,报送至国家发展 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 4号文提及的集成 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清单,由国家发

40、展 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进 行联审确认并联合印发。若干政策第(八)条提及的集 成电路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形成 清单后函告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最终确 定。五、清单印发前,企业可依据税务有关管理规定,先行 按照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享受相关国内税收优惠政策。清单 印发后,如企业未被列入清单,应按规定补缴已享受优惠的 企业所得税款。申请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 优惠政策的,可于汇算清缴结束前,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 是否列入清单。享受若干政策第(八)条优惠政策的, 由企业所在地直属

41、海关告知相关企业。六、已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 (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 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 的企业或项目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 大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向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报告,并于完 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和相关 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 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七、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税务对清单 内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 虚报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问题,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 报国家发

42、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国家发展改 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享 受优惠政策条件和标准的企业或项目,将函告财政部、海关 总署、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八、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 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如出现失信行为,则接受有关部门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信息 记入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 用中国网站公示。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企业享受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补充享受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以及享受财关税2021 4号文规定的进口税收 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工

43、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 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对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 条件或项目标准适时调整。附件: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2 .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和重点软件领域3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和软件企业提 交材料明细表4 .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部政财 署总关海 局总务税 2022年3月14日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一、软件产业税收优惠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享受主体】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 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

44、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3% (编者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 调整为16% ;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 税率调整为13% )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 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享受条件】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政策依据】1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 定(国发2015 11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 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8号)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 100

45、号)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18 32 号)第一条5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 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 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1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

46、商业目的,且不 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 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 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 ,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 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 额的比例不低于7%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 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

47、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 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 (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 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5 )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 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 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7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2 .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 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 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 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 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 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45号,以下简 称45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 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 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3 .原有政策是指: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 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 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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