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和使用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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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和使用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执法行为,提 高执法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执法质量,保障执法人员正确使用音像 记录设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执 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 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局各业务科室和下属 单位(以下简称各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配备的,在执法过程中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定等 规定进行音像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 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 存储设备。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

2、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 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第四条 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对执法全过程进行同 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 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第五条各执法单位应按照执法工作需要,依照相关规定申报 配备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移动硬盘、采集器 等相关音像资料存储设备。严禁配备与综合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 记录设备。第六条局机关各执法单位应当按照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 配备办法规定的三类配备标准和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执法 实际确定的配备标准类型,向局办公室提出设备配备申请,由局 办公室以及财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统一采购。第七条

3、各执法单位配备的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 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 法过程;(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 像;(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 摄录不卡顿;(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 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定位、数 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第八条 各执法单位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 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执法工作无关的内容。第九条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 内存空间、系统日

4、期和时间等进行检查,保证音像记录设备能够 正常有效使用。第十条音像记录设备的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各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应避免因 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执法记录仪由使用人管理,负责 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 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督促本单位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养护 和报废工作。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妥善保管和维护音像记录设备,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使用。音像记 录设备损坏需要进行维修的,应当在发现损坏情况的24小时内, 由所属处室负责人审批,报局办公室统一进行维修。若音像记录 设备经维修后

5、无法正常使用的,应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审批报废。 各下属单位参照上述规定自行负责维修等事宜。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次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 将音像记录设备所记录的声像资料,采集整理归档,并检查电池 容量,及时充电备用。各执法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相关音像记录材料保存至执法信 息系统或专用硬盘设备。笫十三条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 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追究有关 人员的责任:(一)在执法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二)对执法信息进行删减、修改、弄虚作假的;(三)滥用、私用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将音像记录设备交由 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四)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声像信息的;(五)故意毁坏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的;(六)有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报区政府法制机构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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