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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餐饮单位开展制止餐饮浪费自查自纠告知书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优良作风。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积极践行粮食节约行动方案,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盟市场监督管理局部署开展了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要求所有餐饮服务经营者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各项措施,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并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自查自纠。我局将对制止餐饮浪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建立制止餐饮浪费“红黑榜”并对外公布。对于落实防止餐饮浪费措施到位、制止餐饮浪费成效明显的列入“红榜”,对经过自查仍发现问题的列入“黑榜”,同
2、时依法予以查处。一、自查自纠内容(一)是否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管理制度,是否规范加工过程,提高原材料使用率,减少厨余垃圾的产生;(二)是否就制止餐饮浪费对服务人员进行过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相关内容;(三)是否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是否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四)服务人员是否主动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五)是否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情形;(六)提供团体用餐服务的,是否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是否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菜品、主食的数量、份量和规格;(七)提供自助餐服务的,是否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
3、食品浪费要求,是否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是否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八)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的,是否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九)是否通过在菜单上标注食品分量、规格、建议消费人数等方式充实菜单信息,为消费者提供点餐提示;(十)是否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公勺公筷和打包服务。二、违反法律责任(一)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餐饮服务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