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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内商业网点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环境,进一步规范校园商业经营活动,创建和谐文明校园,在商业服务中践行“服务育人”的重要职责,打造与学校“优质校”建设相符合的校园商业秩序,更好的为学校广大师生服务,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我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校园商业服务是学校后勤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大后勤、大服务、大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能够为学校师生提供便利的商业服务。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范围包括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和临时性商业活动两部分。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是指租用学校校内房产资源为经营场所,通过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在校园
2、内部针对校内师生开展商品零售、配送、服务等商业经营行为;临时性商业活动是指在校园内,临时性利用校园场地进行短期的商业促销、展销活动、商业宣传、赞助活动以及服务等商业行为。第三条校内所有商业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学校的各项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不得生产、销售、传播黄色淫秽、反动、封建迷信等制品,不得出售变质过期食品和假冒伪劣商品,不得违法违规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不得有碍校园环境观瞻。严禁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辖区域内各类商业经营活动。第二章校园商业活动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凡校园内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
3、动审批、检查、监督等,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校园临时性商业活动由后勤和保卫处共同审批、管理。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利用学校资源对外招租或从事收费性质的经营活动。第六条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申请与审批:(一)商业网点的设置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规划统一安排,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使用学校国有资产在校内设置外包性质的商业网点。在校内设置商业经营网点,必须与学校建筑布局相协调,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生活、保护环境且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的原贝%学生公寓、教学楼内原则上不得设立商业经营网点。(二)根据周口市财政局招标管理文件的相关规定,后勤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
4、对申请人资质、方案进行审查、论证,采取竞标、议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三)确定经营者后,由后勤管理处与经营者签订租赁合同。经营合同内容需符合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并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赁费,先交费、后经营。逾期不按规定缴纳者,7天内每天收取租赁费总额K的滞纳金,15天内内不缴纳者,学校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承租单位或个人需根据学校确定的商业经营地点,提出经营理念、经营方案、方式,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营业。(四)经营合同到期后,由后勤管理处组织新的经营权确认方案。根据经营单位签约期内的表现,在同等条件下原经营单位或个人有优先续签租赁协议的权利。第七条临时性商业活动申请与审批:(一)学校各
5、级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举办的校园文化活动,凡涉及在校园进行商业宣传和商业赞助的,须向学校团委或二级学院提交审批表和活动方案,经团委签署意见后,报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审核批准、备案。(二)任何个人、社会团体、校外单位和学校各部门在校园进行涉及商业活动、商业宣传和赞助活动,包括社会赞助、校园文化活动等(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开展的校园文化活动除外),须向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提交审批表和活动方案,经后勤和保卫处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三)经后勤和保卫处允许后,商务活动发起人需向后勤和保卫处提供经商资质证明、商品合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务工人员的身份证等必要材料,签订治安协议和保证书。
6、(四)对于规模、影响较大的校园商业活动、商业宣传和赞助活动,主办单位须向主管部门提交审批表、活动方案,同时制定安保应急预案,由后勤和保卫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五)商业活动必须交纳活动保障押金,在活动结束7日内若没有接到任何与此次活动有关的任何投诉,由后勤处核算活动中产生的水电费和卫生管理费,将这些费用扣除后,后勤处将剩余保障押金予以返还。第三章经营活动管理第八条商户要牢固树立“经营也是管理,服务也是育人”的理念,要深刻认识到经营活动承担着学校大后勤“服务育人”的重要职责。经营过程要遵守“诚实守信、文明服务”的理念,认真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文明公约,切实为广大师生提供便利、安全的服务。
7、第九条网点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同规定的范围。违反合同规定者视为违约,将按照合同规定取缔其校内经营权。校园商业经营网点必须进店经营,店门外禁止摆摊设点,严禁堆放杂物、占道经营;各种标牌、标志必须规范,严禁乱贴乱画;不准使用高音喇叭;及时清理店内外的环境卫生,主动维护店内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晚间营业结束时间不得超过学生公寓熄灯时间;严禁在校园内任何场所,组织和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或开展带有博彩性质的经营活动。业户之间不得哄抬物价,恶性竞争,打架斗殴。一经发现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并取消校内网点经营权。第十条经营单位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房屋及设施,确保所用学校资源的完
8、好。发现使用的房屋和设施出现危及经营单位人身、财产和其他人员安全的情况时,经营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加以维护并立即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学校有关部门会同经营单位共同勘察,属于经营单位造成的,由经营单位负责维修,属于学校责任的由学校负责维修。第十一条经营单位所用的水、电、暖、通讯等费用全部自己承担,按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的管理规定交纳。学校其他部门设立的向师生收费的盈利性场所应安装水、电等计量设备,并按照学校规定向学校缴纳水电费。第十二条校园商业网点要按照“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要求,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校园商业网点应自行配备足够的灭火器等安防设施和器材,经营面积大、物品多、价值高的网点要安装防盗
9、报警和电视监控设备,严防盗窃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防从业人员违规、违纪和违法现象的发生。如果由于业户管理原因给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学校经评估后进行相应处理直至解除经营合同,取消其经营权。第十三条校园商业网点责任人须根据自己的经营业务办理相关的证件(如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务工人员登记表、人员暂住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件),并向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证照不全不得营业。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消防、治安管理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第十四条因高校的特殊性,为保障在校师生的食品卫生安全,校内餐饮类专由饮食服务中心负责经营管理,校内各商业网点只能开展商
10、贸活动,严禁在网点内进行现场食品加工并对外销售,违反者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其校内经营权(学校专门引进的具有餐饮加工资质的便利店等除外)。图书、音像、眼镜、邮政等行业,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应主动办理相关的从业资格认证书和资质证明。将相关证明复印件提交主管部门后方可营业,否则不得从事该项目的经营。第十五条加大对校内商业网点的监督管理力度,依照法规规范经营,用合同约束行为。各业主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主动与主管部门联系洽谈解约或续约事宜;在合同结束前一周内未前来联系者,将视为放弃,主管部门可对该商业网点另行规划和确定经营者。经审批同意在校内进行的临时性商业活动,须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格遵守
11、时间、场地安排、活动规模、种类,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活动结束或活动期间宣传物品出现破损由申请方立即收回,未按要求执行的,严禁在再次进入校园开展任何商业宣传、经营等活动。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校园商业网点违反本规定的,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按照经营合同进行处理,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或者解除合同,限期离开校园,情节严重者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十七条未经批准或未按审批指定区域擅自在校园临时进行各类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由后勤和保卫处根据校园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由主办单位或责任人按价赔偿。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或未按审批指定区域张贴、放置、悬挂的商
12、业活动和赞助活动各类宣传品的内容、形式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保卫处及时予以制止、取缔外,一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条例给予相应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十九条校园内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私自以勤工俭学名义在校园内从事家教中介、兼职招聘、商业宣传、营销策划、产品推广、节假日包车等宣传、组织活动。违者,由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做出相应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依据管理权限分别由后勤管理处、保卫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其它与校内商业经营活动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