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供应、经营及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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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气供应、经营及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一)不符合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的燃气供应企业经营燃气具体行为:1、供应掺混二甲醛的液化石油气;2、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3、未取得安全鉴定报告或安全评价报告;4、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5、未制定燃气应急预案。(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活动(三)燃气供应企业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四)燃气供应企业擅自改动燃气设施(五)燃气供应企业不按照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的要求实施作业 具体行为:1、未依法办理工程建设的规划、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2、未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3、未保证施工安全和正常供气;4、未按期完成改动作业。(六)(在地下燃

2、气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七)(在地下燃气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从事危害地下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具体行为:1、进行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作业;2、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3、堆放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4、涂改、覆盖、移动、拆除、损坏安全警示标志;5、从事其他危害地下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八)在燃气供应与使用过程中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活动 具体行为:1、倒灌瓶装液化石油气;2、摔、砸、滚动、倒置气瓶;3、加热气瓶、倾倒瓶内残液或者拆修瓶阀等附件;4、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室内管道燃气设施;5、在安装燃气计量表、阀门、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的 房间内堆

3、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办公,在燃气设施 的专用房间内使用明火;6、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漏;7、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8、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供用气行为。备注:属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供用气行为如下(1)用餐场所使用5kg (不含)以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2)用餐场所使用气体卡式炉(3)多台燃气灶具、或供气距离超过2m的未采用硬管链接;(4)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气瓶总重量超过IOOkg未设置独立的气 瓶间;(5)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气瓶总重量超过420kg且小于840kg的气瓶间与相邻建筑物未达到8米的安全间距;(6)存储气瓶总质量超过42Okg且小于126

4、0kg的气瓶间与相邻建筑 物未达到6米的安全间距;(7)液化石油气的气瓶间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 所;(8)液化石油气的气瓶间高度低于2.2m、或地面不平整、或地面低 于室外平地;(9)液化石油气的气瓶间门、窗向内开启;(10)液化石油气的气瓶间与厨房之间有连通的门、窗、洞口;(H)液化石油气的气瓶间内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12)液化石油气的气瓶间内的温度超过45摄氏度或低于0摄氏度;(13)液化石油气的气瓶间内未将使用和备用钢瓶分开放置或用防 火墙隔开;(14)液化石油气的气瓶间未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15)液化石油气的气瓶间内未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或报警器

5、失效;(16)液化石油气的气瓶间内未配备不少于2个的8kg干粉灭火器;(17)液化石油气的气瓶间内电器设备不符合防爆型要求(电线外 露、电源外露、非防爆灯)、或开关安装在室内;(18)液化石油气的气瓶间内通风设施未安装在较低位置;(19)液化石油气的气瓶间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 联锁;(20)液化石油气的调压器无生产许可证或使用期超过5年;(21)商业用户使用的气瓶组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22)烹调用液化石油气燃烧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23)液化石油气管道离墙架空敷设时,未采取稳定性和支撑能力的 吊架式支架;(24)在室内燃气管道的燃气引入管、调压器前、燃气表

6、前、燃气用 具前、测压计前、放散管起点等位置未设置阀门;(25)液化石油气管道系统的法兰盘之间,未做防静电跨接;(26)使用软管穿越墙壁、窗户、门、顶棚或地面;(27)使用软管的长度未控制在1.2米-2.0米之间;(28)软管存在老化、腐蚀现象;(29)软管存有接口;(30)软管连接未使用卡箍紧固;(31)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未排烟设施,或大锅灶的炉膛、烟道处未 设爆破门;(32)钢瓶与单台燃气灶具连接时,灶具与钢瓶净距小于0.5米;(33)使用瓶装天然气未设置独立气瓶间;(34)瓶装天然气的气瓶间与相邻建筑物未达到18米的安全间距;(35)瓶装天然气的气瓶间内未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系统;(36

7、)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燃气引入管未设置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 阀、或用气房间内未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或用气房间内未设置 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37)燃气引入管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 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 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 方。(九)加气站未遵守操作规程并未设专人监护(+)非操作人员进行充气作业(H一)加气站为其他容器充气(+-)直接用运输槽车向车辆充气(十三)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十四)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使用明火(十五

8、)在加气站内修车、洗车(十六)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未安装浓度检测报警 装置备注:“人员密集场所”是指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 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 堂以及公共娱乐场,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 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 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 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十七)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 人供气()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十九)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二十)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 气(二十一)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二十二)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二十三)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十四)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二十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二十六)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二十七)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二十八)建设单位未会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二十九)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三十)未经资质审核擅自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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