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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 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凡属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 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健 全和规范学院的议事决策机制,根据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 组织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 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省属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 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以及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 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通过党委 会、院务会实施集体决策。党委会是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 项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院务会是学院日 常行政
2、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议事原则为集体讨论,院长决 定。第三条学院设立若干领导小组,为实施重大工作或重 要事项的辅助决策和组织协调机构,在特定的职责范围内进 行议事和决策。第四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专业 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若干议事决策机构,在特定的职责范 围内,研究、评议、决定有关涉及教学和学术管理方面的重 要事项。第二章“三重一大”决策的主要事项范围第五条重要决策事项。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 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 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2 .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3 .办学方向、
3、发展定位、办学指导思想、发展战略措施 等重大问题。4 .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专业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以及年度重点工作计划。5 .学院章程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6 .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撤销与调整。7 .专业设置调整、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8 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和奖励,学生奖助学金等 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9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10 .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11 .国内外合作办学与交流事项。12 .院级以上重大表彰和奖励。13 .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14 .教学、科研推广、人事管理等其他需要决策的重要事项。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指学院处科级干部任免
4、,学术 组织负责人人选的确定。主要包括:1.学院党政部门、分院(部)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 应职级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以及党纪、政纪处分。2 .学院管理的全资、控股企业校方经理人选的确定。3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4 .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教授治学组织负责人的提 名推荐。5 .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七条重要项目安排。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 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1 .国家财政投资的各类重点建设项目。2 .国内外合作的重大项目以及对外投资项目。3 .重大设备、大宗物资和大宗服务项目。4 .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维修改变项目。5 .其他重大项
5、目安排事项。第八条大额度资金使用。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 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包括 预算内、外基本建设、物资设备采购等重大项目资金的使用。第三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基本要求第九条 学院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立项调研和专 题研讨会议制度,涉及需院务会或党委会决策的“三重一大” 重要或重大事项,应事先进行立项调研或召开专题研讨会进 行认真研讨,提出成熟的意见或方案,方可提交会议决策。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 策,除非特殊情况,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 代替会议决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 数人临时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
6、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 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第十一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会议规 则规定的出席人数方能举行,达到规定的同意数量方能形成 决定。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院务会等重 要决策会议。第十二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 题一议,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表达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 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 重大情况尚不清楚,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 作决策。按规定应进行表决的重要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方能形成决定。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
7、表决情 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以会议记录、纪 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予以存档备查。第十四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 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 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 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第十五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成员,在讨论 涉及本人及亲属利害关系的议题时,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 决策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第十六条学院机构设置事项1.学院内部党政机构设置。由分管机构改革工作的院领 导组织调研,按管理工作需求提出设置改革意见,提交党委 会研究决定。2 .院级学术机
8、构设置。不纳入行政编制的院级学术机构 的设置,由分管院领导牵头组织调研,按学术事业发展需求 提出设置意见,经院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后,交院务会研究 决定。第十七条重要人事推荐与任免事项1.处科级干部任免。按照程序和规定,确定考察对象建 议人选,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处级干部的交流轮岗、降职、免职及违纪处理等根据学 院干部政策由党委会决定。3 .学术机构负责人任免。对于不纳入行政编制的院级学 术机构负责人的聘用,由分管院领导组织推荐,院学术委员 会评议确定人选方案,院务会研究聘用。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产 生。4 .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9、的推荐。 由有关部门按相关程序进行民主选举或推荐,经分管院领导 审核后,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5 .学院全资、控股企业院方经理人选的确定。由书记办 公会酝酿提出意见,党委会研究决定。第十八条规划与计划编制1.发展规划编制。学院事业发展规划、专业与人才队伍 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由院长负责组织调研、制定和论 证,在充分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基础上,报党委会研 究确定。6 .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基层单位年 度目标任务,由分管党政办公室的院领导组织制定,党委书 记、院长审核后,提交党委会研究确定。第十九条人事管理与人才工作1.岗位设置。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牵头,按照教育 厅岗位编
10、制有关规定和指标额度,提出学院岗位编制方案, 经院务会议审议,党委会研究决定。7 .职称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和办法由分管人事 工作的院领导组织拟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改革领导小组研 究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按上级及学院相关文件执行。8 .人才引进。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组织调研,提出 年度编制和实施意见,经院务会审议后,报党委会研究决定。9 .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涉及职工退休、解聘的政策性 问题以及工资、津贴分配方案,由分管院领导组织调研,充 分征求意见后(其中津贴分配方案须经教代会同意),经院务 会审议,党委会研究决定。10 院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按学院相关评选 办法民主推荐
11、,提出意见,院务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11 各级劳模、地市级以上先进个人人选确定。由基层单 位按有关要求民主推荐,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分管院领导审 核,院务会审议,党委会研究决定。12 教职工行政处分。对教职工的行政处分,按学院人事 管理权限,在充分查证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基础上, 由人事处、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处分暂行规定提出处分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审核,院务 会研究决定。其中,学术不端行为须经学术委员会调查认定, 教学责任事故须经教学委员会调查认定。第二十条教育教学工作1.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条件建设重要事项。由分管院领 导组织研究提出意见,涉及学生、教学的重要事项由学
12、院教 学委员会审议,院务会研究决定。2 .招生计划编制。由各分院提出初步意见,教务处汇总, 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提交院务会研究确定。第二十一条财务预算与决算1.预算编制。由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组织调研提出预 算草案,经学院财经领导小组研究、院长审核后,报党委会 研究确定。3 .预算执行。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个方 面。列入年度预算的基本支出预算,由院长和分管院领导按 学院财务预算方案和工作程序,组织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额度管理、按程序 审批。由分管院领导组织相关部门,按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提出建设(或维修、购置)计划和经费支出方案,按项 目内容和经费
13、额度分级审批。具体额度权限详见本章第二十 三、二十四、二十五条。4 .未列入预算的项目立项审批。20至50万元由院务会 审批;50万元以上由党委会审批。年度累计预算外立项审 批不超过500万元。5 .年度财务预算调整。由财务部门提出预算调整草案, 学院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后,提交院务会审定。6 .年度财务决算审定。由财务部门编制决算报告,经学 院财经领导小组研究,院务会审议后报党委会审定。第二十二条重大项目实施管理1.重大项目方案编制及经费预算。国家投资的重大项目 总体方案及总体经费预算,由分管院领导组织编制,院长审 核,院务会审议,党委会研究审定。2 .重大项目计划的执行决策。总体预算范围内
14、的经费支 出计划,由分管院领导提出意见,院务会研究决定。第二十三条 基建和维修改变项目立项管理1.基建项目立项审批权。所有基建项目必须符合校园建 设规划,由分管院领导组织基建部门提出意见,院务会审议, 党委会审定,按程序报请上级批复。3 .维修改变项目立项审批权限。50至100万元的维修 改变项目由院务会审批;100万元以上的大型维修改变项目 经院务会审议后提交党委会审批。4 .基建工程项目经费追加权限。在建的基建工程项目 由于项目变更造成的经费追加,50至100万元由院务会审批; 100万元以上由院务会研究审议后提交党委会审批。5 .维修改变项目经费追加权限。正在实施的维修改变 项目由于工程
15、内容变更造成的经费追加,10至50万元由院 务会研究审批;50万元以上由院务会研究审议后提交党委会 审定。6 .建设项目招标。经学院研究批准的基建或维修改变工 程项目,由学院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或修缮项目领导小组 负责按程序组织招标。第二十四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1.采购计划审批。预算内招标采购计划由业务主管部门 提出,分管院领导审核,按权限审批;教学实训条件建设项 目由各分院提出,教学工作委员会论证通过后按权限审批。 20至50万元项目由学院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审批;50至100 万元项目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院务会研究批准;100万 元以上项目财经领导小组审议、院务会审核后报党委会审定。预算外招标
16、采购计划的审批按第四章第21条第3款执 行。2.贵重仪器设备采购。申购单价10万元人民币(含10 万元)以上的单台或成套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须经学院教学 工作委员会专题论证审议通过,按程序审批后,方可下达经 费实施采购。3采购招标。按程序获批的采购项目和实施计划,由学 院物资设备购置领导小组负责集中招标采购或提交采购。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1.仪器设备处置权限。仪器设备处置首先由学院资产管 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置意见。一次性处置100至 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事项,院务会研究审定,报教 育厅审批;一次性处置300万元以上的事项,分管院领导提 出意见,院务会审核后提交党委会审定,
17、报教育厅审批。2 .无形资产处置权限。无形资产处置由学校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置意见。一次性处置IOO至 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事项,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提 交院务会研究审定,报教育厅审批;一次性处置300万元以 上的事项,分管院领导提出意见,院务会审核后提交院党委 会审定,报教育厅审批。3 .土地的处置。土地的处置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 织调研提出意见。土地的对外出租、置换、拍卖、开发,由 分管院领导提出意见,院务会审核后提交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并按有关规定报教育厅审批。4 .房屋的报废拆除。学院危、旧房屋拆除,价值300万 元以下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并提
18、出处置意 见,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提交院务会决定;价值300万元以上 的房屋拆除,院务会审核后提交党委会决定,并按固定资产 管理规定报教育厅审批。5,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及重大经济合作事项。由院长 提出意见,经党委会审定,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第二十六条其他重要事项1.国内外教育、科技合作事项。涉及重要和大额投资的 合作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分管院领导审核,院务会研 究决定。5 .关系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 事项,由分管院领导牵头,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方 案),经学院主要领导审核后,征求教代会意见,党委会研 究决定。6 .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理。突发事件的后
19、续 处理及责任追究,由学院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调查, 提出处理意见,党委会研究决定。7 .涉及法律法规问题或涉及对外签署协议的事项,应先 经职能部门、监察审计部门及学校法律顾问签署意见,分管 院领导审核后,报院务会研究决定。第五章“三重一大”决策的实施与保障机制第二十七条由学院集体决策机构决定的事项,由院领 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或由党委书记、院长委派的人员组织 实施,并明确责任部门。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学院集体决策机构作出的决定。第二十八条 学院集体决策机构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党 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院党委书记、院长 汇报。第二十九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部
20、门根据 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并提出建议。第三十条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 照教育厅和学院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第三十一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学 院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内容,并根据要求, 按年度向省高教工委报告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 度的情况。第六章 “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院造成严 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班子主 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1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2 .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3 ,没有特别理由,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4 .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5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 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解释,院纪委监 督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