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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局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获取本单位 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府信息,保障公众对城建工作的参与和监 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文件 精神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 息。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本单位在依法履 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 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对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第二章政府信息
2、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第五条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局办公室负责发布。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由局办公室 牵头。主要职责是:具体承办全局信息公开事宜;协调县政 务中心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信息公开 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决定 事项的落实情况;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创新政务公开 方式;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第三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第七条依法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 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单位机构设
3、置、职能、办事程序 等情况的;其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主 动公开的。第八条及时公开。及时准确地公布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 相关信息,便于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能够迅速、准确地了 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第九条规范公开。对每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都要按办理 条件、依据、程序、时限、结果(可以公开的)以及承办股 室和投诉渠道,对外发布。第十条实效便民。政府信息公开,应从实际出发,突出 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方便群众办 事;便于群众知情,利于公众监督。第十一条加强保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 家秘密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和内容一律不得公 开。第四章公开范围与内
4、容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属于面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一)机构概况。包括机构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 内设机构等。(二)政策法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技术标准等。(S)规划计划。包括中期和长期规划、阶段性规划、 年度计划等。(四)行政事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等。(五)其它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第十三条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扩大 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组 织以不公开为条件提供的信息;(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 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S)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四)与行
5、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 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五)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第十四条除本规定第六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要积极受 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依申请公开事宜。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 容后,可以予以公开。第五章公开方式、时限和途径第十五条主动公开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 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 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均应当及时主动向社会或 者在单位内部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委或者拒绝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
6、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 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十六条依申请公开。凡属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 可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可按程序向我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对于可公开的信息, 受理申请的股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期答 复的应当给予说明,延期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 作日。第十七条面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根据信息的内 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一)中国*政务信息公开网;(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S)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等;(四)政务公开指南或办事指南;(五)其
7、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六)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一般采用邮寄挂号信函的方 式公开。第六章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和程序第十八条除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 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申请等形式,依法向本单位 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 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 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 的股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二)申请公开的时间;(S)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8、内容描述;(四)公开的方式要求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 符合基本查询要求。第二十条收到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以适当方式予以 答复:(一)属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告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 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 依据;(S)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 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 充。(五)依法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公开所需信息。第二十一条被申请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 能够区别处理的,被申请人应当提供可以
9、公开的部分。第二十二条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 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 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 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 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第二十三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 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 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 式提供。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依申 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本行政机关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
10、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第七章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 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 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S)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 息的;(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五)违反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八条本工作制度由自然资源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