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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公务员制度(第三版)补充案例及分析第1章概论案例一:公务员制度走过二十年作为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突破,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主要经历了调研准备、试点运行、推行实施、健全完善四个阶段:调研准备阶段(1984年-1989年):主要以研究、草拟法规为工作重点。试点运行阶段(1989年-1993年):根据边实践、边探索、边修改条例的精神,从1989年初开始,首先在国务院六个部门即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环保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建材局进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试点。1990年,又在哈尔滨市和深圳市进行试点。试点工作的实践进一步完善了条例的内容。推行实施阶段(1993年-199
2、9年):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到1998年底,全国公务员制度入轨工作基本到位,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在中央和省、地(市)、县、乡(镇)五级政府机关基本建立,公务员制度显示了蓬勃的生命力。健全完善阶段(1999年至今):2000年颁布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抓紧研究制定公务员法。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健全公务员制度,为新世纪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公务员法的
3、出台对完善公务员制度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也具有重大意义。该法通过总结近十年来建立、推行公务员制度和开展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经验,适当借鉴国外公共人事行政管理的有益经验和办法,形成了科学的、合理的规范,使公务员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进一步推进了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这也为继续完善公务员制度指明了方向。试分析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意义和不足之处。分析思路:1993年8月140,国务院发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正式确立。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上了
4、一个新台阶,2007年国家公务员局的设立进一步促进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它革除以往干部人事制度的弊端,根据对干部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改变对党、政、企、事、群等各类人员采用单一模式进行管理的现状,建立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点的管理体系,实现人事行政管理的科学化和法制化,以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队伍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使各级政府机关卓有成效地担负起组织经济建设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生产力的需要。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目前我国公务员制度还有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一是全国的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和部门已全面实施了各项制度
5、,有的则只实施了公务员制度的某些方面或某一个单项制度。这里有认识不到位、推行不到位、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也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二是在动态地满足实践发展中提出的新要求上有欠缺,如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严格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等方面的力度不够。三是制度本身还有不完备的地方。我们必须正视这些问题,解放思想,认真探索,并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进一步促进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案例二:张某系某县人民政府卫生局的一名副科长。2003年3月,张某因在街头与人争吵,失手将他人打伤,因而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县卫生局非常重视此事,鉴于其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除对张某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外,还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张
6、某撤销副科长职务的行政处分。张某对此没有异议。在2003年4月至5月抗击“非典”期间,张某坚守工作岗位,表现突出,并在工作之余到医院从事志愿活动,卫生局也收到医院对张某的表扬信。2003年6月,卫生局批准嘉奖包括张某在内的12名卫生局国家公务员。在2003年12月进行年终考核时,卫生局考虑到张某在抗“非典”期间及其以后半年时间的优异工作表现,决定提前解除其行政处分,年终考核结果定为“称职”等次。资料来源:全国自学考试公务员制度试题在本案例中有哪些情况不符合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相关规定,为什么?分析思路:公务员制度是对公务员进行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是公务员管理中必须坚持执行的制度。上
7、述案例中存在不符合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1)根据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规定,嘉奖是国家公务员奖励的一种,其批准权在县政府。县卫生局批准嘉奖公务员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2)根据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规定,对撤职的行政处分的解除期限为两年,提前解除期限不得超过原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县卫生局提前解除张某的行政处分违反这些规定。(3)根据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在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县卫生局对张某年终考核确定为称职等次是违反规定的。第2章公务员管理国家公务员局成立2008年7月22日,国家公务员局召开成立大会,宣布了国家公务员局领导班子分工和
8、各司、处人员名单。这标志着国家公务员局的组建工作基本完成,开始正式运转。国家公务员局设立5个内设机构,均为副司局级。它们分别为综合司、职位管理司、考试录用司、考核奖励司、培训与监督司。主要承担“七项职责”:(1)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2)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3)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
9、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4)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组织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5)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6)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草案,审核以国家名义奖励的人选,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国务院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7)承办国务院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办的其他事项。国家公务员局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有四项:深入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切实规范行政奖励表彰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兼国家公务员局局长尹蔚民表示,组建国家公
10、务员局,有利于强化公务员管理工作职能,在公务员管理的相关环节中真正体现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水平,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资料来源:国家公务员局成立并正式运转,见荆州人事信息网,有改动。试分析国家公务员局成立的意义。分析思路:2008年3月,H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成立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组建国家公务员局,是中央根据新的形势发展要求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在探索实行大部门体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为更好地推行依法治国方略和实施人
11、才强国战略而采取的重要举措。其重大意义可概括为“三个需要”:成立国家公务员局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需要;成立国家公务员局是不断健全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体系的需要;成立国家公务员局是更好地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需要。第3章公务员的职责与权利案例一:滞留国外40余天温州鹿城区委书记杨湘洪被“双开”杨湘洪是温州市委常委、鹿城区委书记。2008年9月19日,现年53岁的杨湘洪经批准率温州市鹿城区经贸代表团,赴法国、瑞士、奥地利进行经贸考察,交流活动。9月260,杨湘洪称其腰椎旧病复发,没有参加原定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的公务活动。次日,又没有出席在我驻法大使馆举行的会见和宴请。9月29日,考察结束,
12、代表团其他人员均按期回国,杨湘洪称其因病不能乘机,遂未回国。接到温州市委关于杨湘洪出国因病逾期不归的报告后,温州市委多渠道、多层次开展劝说工作。10月230,又派出了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医生,前往法国探望杨湘洪,并协助医治伤病。杨湘洪以各种借口拒绝与温州市委派出人员见面,使人无法了解其伤病等真实情况。劝说杨湘洪回国无望,派出人员于11月11日返回国内。至此,杨湘洪已经滞留他国不归40余天。滞留国外40多天的温州市委常委、鹿城区委书记杨湘洪,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资料来源:http:/finance,分析思路:公务员职责,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公务员
13、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者,他们理当尽职尽责,履行国家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案例中杨湘洪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三条第十五款的规定,没有履行应尽的公务员职责。杨湘洪作为温州市委常委、鹿城区委书记不仅是公务员的一份子而且是公务员中级别较高的领导人。他因公带着任务出国,在出国期间没有完成既定的“赴法国、瑞士、奥地利进行经贸考察”,“参加原定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的公务活动”和“我国驻法大使馆的邀请”等任务,他明显没有履行作为一名公务员应尽的义务。这首先就违背了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再者,在因公外出期间,其声称自己腰
14、椎旧病复发,该归国时未归国。其后温州市委劝其早日归国,遭到其推诿。可见,这种无正当理由的逾期不归国,犯了公务员法五十三条第十五款所列的违纪行为,即“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违背了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案例二:公务员的权利某县政府从世界银行贷款600余万元投资于鳗鱼养殖业,由于鳗鱼价格一路下跌,导致投资血本无归。该县财政收入较少,无力偿还贷款,无奈之下县委县政府下发文件,让全县公务员代还。文件规定县处级公务员每人每年2000元,乡科级1500元,科员以下IoOO元,从每人每月工资中直接扣除,直至偿清贷款。全县公务员怨声载道,敢怒不敢言。资料来源:全国2011年4月自学考试公
15、务员制度试题请分析县委县政府要求公务员偿还贷款的行为。分析思路:公务员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可以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隙。案例中县委县政府要求公务员偿还贷款的行为违反了公务员法,侵犯了公务员的报酬权。获得报酬权从属于劳动报酬权。劳动报酬权即公务员在履行法定职责基础上,享有工资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劳动报酬的决策参与权(主要是工资决策参与权和劳动报酬的获得权。同时,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享有“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控告权是指公务员对于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上级机关(
16、即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或者监察机关等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就案例中县政府的行为,公务员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第4章公务员职务与级别深圳公务员分类制度改革打破唯官是贵模式深圳试点的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改革将按职位性质,把全市公务员职位分为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专业技术三大职类,打破“唯官是贵”的单一职业发展模式。这样,公务员的晋升渠道除了科长、处长等行政级别外,还有专业技术级别,相应的待遇也随技术级别的提高而改变。国家公务员局批复同意在深圳行政机关中开展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试点。同时,在批复中要求深圳市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先对全市公务员岗位进行深入调研和科学评价,结合不同类公务员的管理特点,研究职位
17、分类设置的框架和指导性意见。待相关意见成熟后,再组织对全市公务员岗位的具体分类工作,并研究考录、考核、职务任免与升降等各项管理办法。深圳将分别设计与职类特点相适应的职业发展通道和薪酬制度,并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体系,计划用三年的时间完成人员归类、制度运行和调整完善工作。目前,深圳市人事局正加紧推进这项工作,准备在年底前将改革总体方案和制度框架上报市政府审定。资料来源:深圳公务员分类制度改革,打破唯官是贵模式,见星岛环球网,2008-09-23o分析我国建立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意义。分析思路:职位分类(POSitionClaSSifiCatiOn),是以职位为对象,以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
18、大小及所需资格条件为评价因素,把职位划分成不同的类别和等级,以实现人事治理的科学化,做到“适才适所”,劳动报酬公平合理,它是现代人事管理的一种基础的人事分类方法,与按个人的资历、能力等因素划分的品位分类相对。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迫切需要创建一套完整的国家公务员分类制度与之相适应。因此我国国家公务员的分类制度必须适合我国国情,是对国外公务员分类制度“扬弃”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分类制度。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位类别划分的依据标准,综合治理类、专业技能类、行政执法类三类职位的特点,各单位进行职位设置的依据与要求;第二,职务设置的
19、主要内容。包括职务序列设置的依据和有关职务类型、职务层次、职务名称的规定;第三,级别设置的主要内容。包括级别内涵、作用,级别确定与提升的依据,职务与级别对应的原则。我国建立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意义是:第一,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建立解决了公务员激励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只提供了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两个职务系列,只设置了十五级级别,使得公务员的职业发展阶梯过于单一,而且基层公务员晋级空间很小,许多人退休前十多年就不再有晋级机会。职位分类将建立多元化的公务员职务发展途径,在传统行政职务外,增设专业技术职务,在基层行政执法机构设立行政执法职务等。同时,通过增加级别数量,拉大级差,扩充级别
20、功能,建立新的职级。第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从制度上冲破“官本位”意识。设立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职位类别,表明公务员正常晋级,可以不受职务职级的限制,可以给公务员更多激励。第5章公务员考试录用案例一:2005年底,某县农业局有两名公务员退休,次年3月该局决定通过公开考试的方法录用两名科员以填补职位空缺,并编制了录用计划上报县人事局批准后实施。农业局据此发布了招考公告,并依次组织了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核、体检等录用环节的各项工作,最后根据考试、考核及体检结果综合择优确定了两名拟录用人员名单,后经县人事局批准正式予以录用。根据公务员制度,对案例中的公务员录用
21、程序进行分析。分析思路:公务员录用程序是公务员录用制度的重要内容。录用程序不仅对录用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有重大影响,同时对加强录用工作的社会监督力度,促进录用工作制度化、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公务员录用程序应当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我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同时,相关规定表明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机关及工作部门,录用考试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某些考试工作可以
22、委托用人部门或下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委托的具体工作内容及职责权限,由省级人事部门根据情况研究确定。但是在案例中,农业局仅仅是上报了县人事局批准(当然,该局批准也是不妥当的)后就直接招聘公务员的做法是不妥当的。案例二:这样的规定公平吗?据媒体报道,2002年1月,四川成都发生某应届大学毕业生状告招录单位以身高为由限制其报考公务员的案例。该大学生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招录单位对其依法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平等权构成了侵犯。2003年4月,浙江省某大学毕业生周某某报考公务员因体检系“乙肝小三阳”被认定为不合格而持刀杀死一名、砍伤一名招录工作人员一案,引起公众普遍关注。此案引发人们对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如何
23、保障合理、公平问题的思考。相关报道说,按照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规定:“乙肝三系检查为大三阳、小三阳者”、“男身高不足160厘米,女身高不足150厘米”为体检不合格。安徽芜湖青年张某某于2003年6月报名参加了安徽省公务员考试。经过笔试和面试,他的成绩均排在第一名,并进入体检程序。但在体检中,张某某被医院诊断为乙肝病携带者。9月25日,人事局以口头方式宣布,张某某因体检不合格不被录取。11月10日,张某某正式向芜湖市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人事部门“岐视乙肝患者”。此案在据经报道后引起媒体和公众的热烈讨论,因为这是我国公民首次运用行政诉讼的法律手段维护乙肝患者的权益,
24、因此被称为全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可喜的是,许多省份(包括浙江)已正式发文,在2004年公务员招考中摒弃乙肝歧视,取消身高限制;在上述案例中的张某某也打赢了官司。2004年7月30日国家人事部办公厅和卫生部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意见的公告,该公告对“乙肝小三阳”者作“合格”处理,但愿这一规定能够早日生效。资料来源:中国青年报、工人日报、四川在线、千龙网、国家人事部网站等相关媒体。试分析材料中公务员录取过程中的歧视问题。分析思路:上述材料反映了目前我国地方行政机关在招录公务员的时候,擅自设立歧视性门槛的现象,其不仅与我国公务员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而且
25、很多门槛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劳动权、人格权等。参与公务员竞争的主体应当是平等的,大学毕业生因携带乙肝病毒或是身高条件被拒之门外,用人单位应该说明乙肝病毒或身高与工作的关系。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不是特定部门,招聘时通常不能对应聘人的自然属性,比如身高、性别、民族、年龄等进行限制。这些属性都是自然状态的,是人不能选择的。对于经过后天学习、训练形成的社会属性,比如说学历、阅历、能力等是可以限制的。如果特殊部门特殊需要,对应聘者的年龄、身高确实有要求,也应当履行公示的原则,把限制内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予以充分说明。第6章公务员考核案例一:全票“优秀”?某政府机关在年度考核中,发现下属某处的正、
26、副处长在本部门的民主测评中,都获得了全票“优秀”,成为全机关唯一一个领导班子成员“全优”的部门,并且该机关考核领导小组向该部门全体公务员征求对正、副处长的意见时,没有任何的批评意见,该部门所有人员均对两位处长交口称赞;而根据平时反映的情况,群众一向对该处大部分工作人员的意见都非常大。这一反常情况引起该机关的重视,于是派出纪检、监察、审计人员对该部门进行全面检查,结果查明该部门长期存在私设项目违法乱收费、全处人员集体贪污、人员普遍工作懈怠等严重问题。最终该处全体人员都受到了相应的纪律及经济处分。试对案例中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分析思路:公务员考核,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一定的
27、程序和方法,对所管理的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在我国,公务员考核遵循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与着重考核工作实绩相结合的原则,客观、公正、公开、民主的原则,分类考核的原则,考用结合的原则。公务员考核对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务员,激励和鞭策公务员提高素质具有重要意义。案例中的相关领导与工作人员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使得最终的考核结果失去意义,不仅不能发挥促进公务员努力工作的作用,相反却会滋生腐败、不作为等不良甚至违法行为。最终,在相关监督部门的严格审查下,该处全体人员都受到了相应的纪律处分与法律惩罚。营实公务员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现象并不罕见。
28、在一个单位之内上下沆潼一气的行为,使那些不称职的公务员能够得到其不应任职的职位,甚至不断得到晋升,最后危害的是群众和国家的利益。一个制度成功与否,不在于其设计得是否完美无缺,而在于是否得到认真执行和遵守。公务员考核制度如果在实践过程中,没有被严肃认真对待,只能沦为摆设以及某些有不良企图者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因此,加强公众和机关内部监督固然重要,但对考核的程序和原则严格遵守也不可忽视。比如,日本的公务员评定中,没有内部人员的民主测评,而且公务员本人对考核过程不参与,甚至考核结果也不被明确告知,但其公务员制度在世界各国中是比较成功的,这与其对公务员制度的认真遵守是分不开的。相对于西方比较完备的公务
29、员制度和良好的运转状况,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正处于过渡和转型时期,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仍然任重而道远。案例二:2008年年底,某市农业局对公务员进行年度定期考核。科员张某写了个人总结,并在科室进行了述职,科室领导提出了考核等次建议,最后由局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结果。张某自认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都符合称职的等次标准,没有再关注自己的考核结果。机关领导没有找他谈话,由于有关工作人员的疏忽,他还享受了该年度考核奖金。次年,农业局举行了副科长职位竞争上岗,张某报名参加,但没有通过资格审查。后从人事部门得知自己的上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张某回想上年度考核结束后,自己未曾收到考核结果的书面通
30、知,遂向市公务员主管机关提出申诉。资料来源:全国2010年4月自学考试公务员制度试题(1)根据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定期考核程序的规定,分析案例中对张某的考核是否符合程序。(2)根据考核结果使用的规定,分析农业局对张某考核结果的使用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分析思路: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对于提高公务员素质,依法管理公务员,对公务员进行监督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公务员考核工作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和工作实绩等内容。(1)案例中对张某的考核不符合程序,违反了公务员定期考核程序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的规定。(2)农业局对张
31、某的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根据考核结果的使用规定,农业局未按规定对张某进行“诫免谈话”,并且违背“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的规定。第7章公务员职务任免中共某县县委向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县人民政府党组织提交了若干名乡、镇长任职和免职的建议名单,县人民政府随即据此对这些乡、镇长予以任免,并以县人民政府正式文件的形式发至县直属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国家机关。该县人大常委会收到此任免文件后,认为该文件违背了宪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遂建议县政府予以纠正。县政府认为,对这些乡、镇长的任免是党组织的意见,政府和人大都应坚持党的领导,无权对党组织的建议提出异议,政府文件
32、没有过错,所以对县人大常委会的建议不予理睬。事隔不久,县人大常委会重要负责人又向县委作了专门汇报,县委也没有明确表态。在这种情况下,县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会议,就县政府的这一任免文件进行专题审议。会上全体常委一致认为县人民政府这一任免决定事先未经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通过了将其撤销的决定。试通过以上材料分析我国公务员任免制度。分析思路:公务员职务任免是国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统称,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务任免条件的要求,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命(聘任)或免去公务员担任一定职务。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是管理国家公务员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3、。根据公务员领导职务产生方式的不同,对公务员任免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在我国主要包括选任制与委任制两种。选任制是指按照有关法律、章程的规定,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委任制是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委派特定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公务员中非政府组成人员的任用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国家对委任制的任免机关与任免权限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对公务员的任免,涉及对公务员的授权,因此任免机关必须是具有法定权力的机关,即任免机关必须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认可。各级政府机关中的公务员,除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任免的政府组成人员之外,应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
34、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法规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这就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我国公务员中非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机关。除了国家机关外,政党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职务的任免,都在各自的章程及有关文件中有具体的规定。同时,我国公务员制度对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的程序也做了比较严格的规定:第一,用人单位或上级提出拟任职人选。应当在本单位职数限额内,根据职位空缺的情况,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方式提出拟任职人选,并向任免机关提出报告。第二,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核
35、。任免机关人事部门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拟任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并对审核合格者进行考察。第三,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是否任职。第四,对决定任职者颁发任职通知和任命书。我国对公务员的免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具体是:第一,本行政机关任命的公务员,由本机关作出免职决定,办理免职手续,并报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备案。第二,上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公务员,由公务员所在单位提出拟免职的建议,上级机关对免职事项进行审核,按照任免权限,由有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并发布免职通知。第三,对于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被辞退的、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或死亡的公务员,其职务自行免除
36、,不再办理免职手续。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任免机关备案。根据以上分析,可知在材料1中乡、镇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属于选任制公务员范畴,县人民政府无权任免。因此,在县委向县人民政府党组织提交了这些乡、镇长任职和免职的建议名单后,县人民政府可以就建议名单进行讨论、考察,并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意见,但无权任免。选任制公务员的任免权应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县人民政府未经乡、镇人大通过的乡、镇任免决定,是不符合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的。县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对县政府的“任免文件”进行审查,并撤销了这一不符合地方组织法的决定,是正确、合法的。第8章公务员职务升降案例一某局是一
37、个有几十年历史的老单位,为社会主义建设干了不少实事,政绩不凡,在公众心目中有较好的形象。局长在这个单位待了近20年,从科员升科长,从科长升处长,从处长升局长。几年前他当了局的一把手以后,很重视搞好与同事的关系,很能体贴部属的甘苦。他想,自己能当上局长全靠老同事们的支持,只有给他们晋升提拔,才能对得起他们,才能维护自己的领导地位。于是,他多方努力,说通上级,打通关节,在局内增设了机构,多设了副职,使许多老同事、老部属得到了晋升。这样一来,这个局原来只有4个处,现在扩展为8个处;原来每个处辖3个科,现在扩展为5-6个科;原来每个处(科)只设2-3个处(科)长、副处(科)长,现在扩展为5-8个处(科
38、)长、副处(科)长。有一个处,正副处长共8人,群众戏称为“八大处”;有一个科有正副科长5人,群众戏称为“五官科”。这个局长原以为这是一种巧安排,既照顾了老同事、老部属,又加强了自己的领导地位,人多好办事,工作一定能更好地开展,而实际上事与愿违:由于机构臃肿,人员素质不高,造成互相扯皮,办不成事,这位局长吃了苦头,这个局的工作也受到影响。试分析案例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分析思路:在本案例中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公务员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缺陷;其二,我国公务员晋升制度的缺陷。首先,人员超编历来是我国公务员制度中的顽疾,虽历经数次机构改革,但是似乎已经陷入了“精简-扩张-再精简-再扩张”的
39、怪圈,这己经引起了学界与理论界的探讨。案例中局长通过“多方努力,说通上级,打通关节,在局内增设了机构,多设了副职”,便从微观的角度揭示了我国机构扩张、公务员超编的问题。针对公务员超编、行政机构扩张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出台过诸多措施,其中比较有代表性与权威性的就是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但国家对于机构设置的规定往往“敌不过”现实中的人情、关系,最终使得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其次,这个案例也从侧面暴露了我国公务员升降制度的缺陷,公务员的一切福利与待遇总是与职务、级别挂钩,职务级别上不去,那么对公务员的其他激励就相当于空谈,这也使得许多地方政府的领导
40、犯难。再次,该案例暴露了我国公务员升降的随意性,往往都是部门主要领导一人决定,而不遵守公务员升降的相关条件与程序。根据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公务员晋升应该符合下列条件:(1)机关人员职务晋升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指工作人员必须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2)职务晋升要求的工作能力是指工作人员必须能够满足拟任职务对工作能力的要求。(3)职务晋升要求的任职经历和文化程度资格。(4)机关人员职务晋升应当逐级晋升,只有特殊原因才能破格晋升或越级晋升。同时,我国对公务员的晋升也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1)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2)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41、(3)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4)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尽管有上述一系列规定,但是上述案例并非个案,所以目前要做的并不是盲目地立法、修改相关法律规定,而是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公务员晋升的监督与检查,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律、法规进行。案例二小张2001年9月大学毕业后考上了县公安局的国家公务员,表现比较突出,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即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经过了半年试用期的考察,小张被任命为科员,定为十三级。在一桩重大案件侦破过程中,小张利用他的专业知识发挥了重要作用,局里决定给予他记二等功的奖励。2002年年底,局里决定提拔小张为副科长,并为他安排了为期十五天的初任培训。试分析在这个过程中
42、,哪些是不合理的,哪些是合理的。分析思路:(本案例涉及公务员的试用期、奖励、级别、晋升的相关知识)(1)小张被评为优秀等次是欠妥的。被评为优秀属于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公务员考核,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所管理的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公务员考核可以分为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而公务员的试用期为一年,小张并没有参与当年的公务员考核,所以不应该被评为优秀等次。同时,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
43、格的,取消录用。所以,小张仅半年就被任命为科员也是不妥的。至于级别问题,根据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案件中小张被定级为十三级,很显然是不合适的。(2)局里决定给予小张二等功的奖励均属于公务员的奖励范畴。所谓公务员的奖励,是指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章程的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工作业绩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给予一定荣誉或物质利益以示鼓励的制度。我国公务员的奖励主要包括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因为小张在一桩重大
44、案件侦破过程中,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发挥了重要作用,所以只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对其进行嘉奖有利于激发其工作积极性。(3)2002年底,将小张晋升为副科长是不合适的。公务员的晋升即职务晋升,是指公务员由较低的职务升任较高的职务,意味着公务员所处地位的上升、职权的加重和责任范围的扩大,同时也伴随着工资、福利等方面待遇的提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晋升的条件有着严格的规定。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明确规定,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的应该有三年以上的科员工作经验,所以,小张不符合条件。(4)依据我国家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我国公务员培训主要包括四种类型: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
45、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其中,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所以,在试用期满对小张进行初任培训是不妥的。第9章公务员奖励这些晋级指标应该给谁?某机关年底召开整个单位中层以上干部会议,研究讨论3%晋级指标如何使用。会上由机关领导传达了关于单位3%晋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经过整个单位职工的努力,已超额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任务。根据单位晋级指标的条件,当年整个单位在岗职工人数为950人,3%的晋级指标为28.5,按一格升(一级两格),整个单位可以有57人升一格,这57个晋级指标如何分配,让大家讨论。三部门主任说:“3%的晋级既然是奖励性
46、的,就应该按各部门、各科室完成生产任务的好坏来分配指标,完成任务的部门和科室就有,完不成任务的部门和科室就不应当有,然后由分得指标的部门自己去掌握。”话音刚落,四部门主任立即发言:“总的来说,生产任务完成了,这是整个单位职工共同努力的结果,3%也是整个单位职工共同努力得来的,虽然有的部门某些指标没有完成,其原因并不是本部门造成的,而是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的。这不能算是这个部门没有完成任务,我们部门的情况就是如此。因此,建议3%的晋级指标应当按各部门、各科室的人数比例来分配。”行政科科长指出:“这次的3%的晋级指标来之不易,不知何时才有一次,应多考虑一下单位的老同志,这个单位今天的成绩,不能说与
47、他们无关,他们在这里工作了几十年,没有功劳有苦劳,而且眼看大多数老同志就要退休了,以后再也没有调资的机会,年轻人有的是机会,我看这次晋级的机会就让给老同志吧!”劳资科科长马上表示不同意,并提出:“我认为3%的晋级指标是奖励性的,因此不能搞照顾。要体现奖励,就应该把这些指标奖励给先进人物。我算了一下,今年整个单位共有省、市和单位的先进工作者21位,加上四年来为本单位做出贡献的先进工作者共56位,余下一个指标由领导奖励给有重大贡献的人。”财会科科长立即反对,并说:“奖励给今年的先进工作者,我没有意见,因为本单位完成8项经济技术指标是今年的,这与过去的先进没有什么关系,而且过去的先进,单位已经给予物
48、质奖励了。工资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利益,这次得不到,可能一辈子也得不到了。我认为既要体现这次晋级的奖励性,又不能忽视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是不是可以这样:除今年的先进工作者晋级外,为了体现公平,余下的指标采取抽签。”下班时间快到了,人们还在踊跃地发言,领导只好宣布散会,下次再议。如果你是领导,你应该如何做?分析思路:在本案例中,很显然大家有一种不太正确的倾向,那就是把晋升当做一种奖励措施。奖励,是指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章程的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工作业绩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给予一定荣誉或物质利益以示鼓励的制度。它具有以下基本特点:(1)奖励的主体是公务员所在的各类机关。(2)奖励的对象是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3)奖励的条件是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与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4)奖励是依法进行的,即奖励的条件、种类、程序都是法定的,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在本案例中,三部门主任与四部门主任直接将晋升看作是奖励性的,基本上也是按照奖励的条件提出分配晋升名额的意见的。2005年颁布的公务员法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