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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运输合同客运、货运、多式联运,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288条运输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运输合同为有偿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负有将旅客或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的 义务,旅客或托运人负有按规定支付票款或运费的义务,两种义务互为对价关系,故运输合 同属于有偿合同。但作为例外情形,运输合同也有无偿的情况,如运送救济品或运送身高未 达一定高度的小孩,即属免费运输。2、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运输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这并不排除有的运输合同不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而由双方协商订立。,运输合同双方一般义务
2、,1.承运人义务:1)按时、安全运输;290条 2)按照约定的路线和通常路线运输;291条 3)不得拒绝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289条2.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基本义务:向承运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292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客运合同,特征(1)客运合同的标的为运输旅客的行为。(2)客运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3)旅客可以自行解除客运合同。在限定时间内可退票。旅客的义务
3、:1)旅客有持有效客票乘运的义务。294条 2)旅客有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296条 3)旅客有不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的义务。297承运人的义务:1)承运人的告知义务。298条2)承运人有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299 3)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301 4)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任务。302条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承担无过错责任)在运输过 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03条,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条事故
4、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2006 年1 月29 日经国务院批准,2006 年3 月28 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 万元;(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 元;(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
5、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 元。2010-3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车外第三人投掷石块等击打列车造成车内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货运合同,特征:(1)货运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可属于为第三人(收货人)利益订立的合同。(2)货运
6、合同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完毕。不仅运到,还要交付,有通知义务。(3)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托运人的义务1)如实告知运输事项的义务。304条2)托运人有按规定向承运人提交审批、检验等文件的义务。305条3)托运人的包装义务。306条按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按通用方式。4)托运人托运危险物品的特殊义务.307应妥善包装、贴标签和告知承运人5)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义务。否则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15条托运人的权利1)单方中止、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308条2)付费的抗辩权 292条改变路线 314条不可抗力灭失,承运人的义务(1)安全运输
7、义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11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12条(2)承运人的通知义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 309条承运人权利:对货物享有留置权、可依法提存货物101条收货人的义务(1)及时提货的义
8、务 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309条(2)收货人有在一定期限内检验货物的义务 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310条,问题,1)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赔偿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302条 与303条(对货物,有过错承担)的不同 不可抗力是否免责?2)承运人如何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责任?第311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
9、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多式联运途中标的物短少的责任如何确定?317条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318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的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4)客运火车晚点,承运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如何承担?299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10、。合同法第317条所指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负有履行多式联运合同的责任。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即不是发货人的代理或代表,也不是承运人的代理或代表,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这具有双重身份,对货主来说它是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来说,它又是托运人,它一方面与货主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另一方面又与实际单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它是总承运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对货物灭失、损坏、延迟交付等均承担责任。,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经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温,从某农资公司购得喷雾器一架,清洗后灌入自来水即向生猪喷水降温。生猪送达
11、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觉得生猪异常,经检验发现,生猪有不同程度的农药中毒反应。后查明,该喷雾器售前曾借给农户李某使用,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所致。问: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为什么?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为什么?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为什么?4.农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农场买卖合同肉食公司运输合同运输公司农资公司5(1)可以(1分),因为生猪中毒,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1分);(2)农资公司(1分),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存在严重的瑕疵,这是造成生猪中毒的直接原因(1分);(3)没有(1分),因张、杨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喷雾器内残留有农药的情况(1分);(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1
12、分),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是在运输途中发生问题(1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梧桐塑料厂与乌鲁木齐铁路分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2001民监他字第1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新高法2001175号关于新疆梧桐塑料厂与乌鲁木齐铁路分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铁路法第十一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并参照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三百零九条、三百一十条等相关规定,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托运人与铁路承运人签订的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货物运抵到站后,承运人因交付货物与收货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对发生的货物
13、损失,收货人有权依据运输合同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在货物交付前,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本案发站感德车站虽然向托运人交付了货票和领货凭证,但货票和领货凭证不是物权凭证,不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因意利高公司未提供货物,可以认为是意利高公司取消了托运。根据铁路法第十七条规定,承运人只对承运的货物自接收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塑料厂向到站乌铁分局提出运输合同赔偿之诉没有依据,被告主体不适格。本案发站感德站在没有收到货物的情况下,违规操作办理承运手续,为意利高公司诈骗塑料厂货款提供了条件,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但造成塑料厂货款被骗有诸多原因,塑料厂可根据民事诉讼
14、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感德车站和意利高公司提出侵权赔偿之诉。以上意见供参考。,货运合同纠纷案,圣德经贸有限公司华儒鑫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原告、被上诉人 被告上诉人2006年12月12日被上诉人将3箱韩国品牌“EXR”的服装、鞋、袜子等共计225件交付上诉人承运发往上海,圣德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华儒鑫业提供的格式托运单上签了字,托运单的正面有货物保价一栏,被上诉人没有填写保价额;托运单的背面粘贴一张纸,其上印有格式契约条款,其中第四条规定,遗失、损坏、延误和被盗未保价的货物,最高赔偿金额为200元人民币(含退回的运费)。被上诉人支付该三箱货物的运费是224元。上诉人将货物运抵上海后,收件人发现其中一个
15、箱子破损,丢失了19双袜子,由于上诉人的送货人拒绝出具丢失货物证明,收件人拒绝收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多次交涉未能协商解决,现上诉人承认货物已全部丢失。另查明,被上诉人提供两张货物价格的明细单,一张盖有依革思儿(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公司营业部专用章出库明细单,写明货物价值是28901元,是按照被上诉人的进货价格计算的;另一张盖有包头神华蓝天百货有限公司章的明细单,写明货物价值是38661元,是按照被上诉人销售货物的价格计算的。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货物价格的证据均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货运合同是有效合同,上诉人收取运费后已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
16、点上海,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情形。上诉人在收货人对货物数量提出异议并拒收货物后,负有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上诉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致使货物灭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不适用递运单上格式条款的约定,所以上诉人提出赔偿被上诉人200元损失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被上诉人托运的货物是退回上海总公司的,并未实际销售,货物的实际损失应按被上诉人进货价格认定,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的货物损失为28901元,返还被上诉人运费224元。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包头市华儒鑫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与圣德经贸有限公司货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08)包民二终字第15号发布时间:2008-04
17、-14 09:59:00 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头市华儒鑫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林荫综合市场南二楼。法定代表人李永鑫,经理。委托代理人岳长清,男,1960年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头市圣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稀土高新区创业中心C座709号。法定代表人刘经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金荣,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包头市华儒鑫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因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07)包昆法民初字第2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岳长清,被上诉
18、人的委托代理人刘金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1月9日,原告将3箱韩国品牌“EXR”的服装、鞋、袜子等共计225件交付被告承运发往上海。原告方的工作人员在被告提供的格式托运单上签了字,托运单的正面有货物保价一栏,原告没有填写保价额;托运单的背面粘贴一张纸,其上印有格式契约条款,其中第四条规定,遗失、损坏、延误和被盗未保价的货物,最高赔偿金额为200元人民币(含退回的运费)。被告方的工作人员刘丽霞在原告提供的货物清单上签了字。原告支付被告运费368元。被告将货物运抵上海后,收件人发现其中一个箱子破损,丢失了19双袜子,由于被告方的送货人拒绝出具丢失货物证明,收件人拒
19、绝收货。后原、被告双方经交涉未能协商解决。故原告诉至本院。被告称货物已全部丢失。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将货物交付被告承运,双方形成了货运合同,因被告将货物丢失,履行合同已不可能,应解除双方合同。被告在承运过程中将原告的货物丢失,应负赔偿责任,并应退还运费。被告提供的格式托运单的背面粘贴的格式契约条款规定了遗失、损坏、延误和被盗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了向原告就该条款加以说明的义务;且原告在托运货物时,被告方的工作人员在货物清单上签了字,原告提供的货物价格表证明了托运货物的价值为38661元,被告有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应按原告提供的货物价格表认定丢失货物的价值;综上,被告提供的格式契约条款规定的对遗失
20、、损坏、延误和被盗未保价的货物最高赔偿金额为200元人民币显失公平,且被告没有履行向原告就该条款加以说明的义务,故被告应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原告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的货运合同。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运费368元。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丢失货物的损失38661元。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被告负担。宣判后,包头市华儒鑫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1、依据“契约条款”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赔偿2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主
21、要理由是: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有长期的委托快递业务关系,双方用上诉人制定的递运单确定双方在每一笔业务中权利义务,诉争的业务亦是如此。递运单虽为上诉人单方预先制定,但被上诉人对递运单内容明知并接受,故递运单的有关内容对被上诉人、上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递运单载明的“契约条款”关于赔偿的规定为“遗失、损坏、延误和被盗未保价的快件,最高赔偿金额为200元人民币(含退回的运费)”;2、原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运费368元,是不符合要求,2006年12月12日,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快递的运费96元+88元+40元合计224元;3、被上诉人称2006年1月9日通过上诉人快递物品,经查实,上诉人2006年
22、1月9日未给被上诉人提供快递服务。包头市圣德经贸有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无根据,在法律上无依据,应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2日被上诉人将3箱韩国品牌“EXR”的服装、鞋、袜子等共计225件交付上诉人承运发往上海,被上诉人支付该三箱货物的运费是224元。上诉人将货物运抵上海后,收件人发现其中一个箱子破损,丢失了19双袜子,由于上诉人的送货人拒绝出具丢失货物证明,收件人拒绝收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多次交涉未能协商解决,现上诉人承认货物已全部丢失。原判决对被上诉人填写递运单的事实及递运单的形式认定事实清楚。另查明,被上诉人提供两张货物价格的明细单,一张盖有
23、依革思儿(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公司营业部专用章出库明细单,写明货物价值是28901元,是按照被上诉人的进货价格计算的;另一张盖有包头神华蓝天百货有限公司章的明细单,写明货物价值是38661元,是按照被上诉人销售货物的价格计算的。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货物价格的证据均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货运合同是有效合同,上诉人收取运费后已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上海,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情形。上诉人在收货人对货物数量提出异议并拒收货物后,负有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上诉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致使货物灭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不适用递运单上
24、格式条款的约定,所以上诉人提出赔偿被上诉人200元损失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被上诉人托运的货物是退回上海总公司的,并未实际销售,货物的实际损失应按被上诉人进货价格认定,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的货物损失为28901元,返还被上诉人运费224元。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07)包昆法民初字第2864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上诉人运费
25、224元。三、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丢失货物的损失2890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160元,上诉人承担1512元,被上诉人承担64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范丽宏 代理审判员杜卫刚 代理审判员蔚厉 二 00八 年 三 月十 日 书记员吴豁然,承运人是否该承担责任,中国法院网讯 5月9日上午,江苏沛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出租车公司与乘客李某签订的出事概不负责的合同无效,并赔偿李某十万元损失费。4月10日,沛县在外地务工的农民李某因
26、家中有事返乡,到沛县时已是晚上9时。李某家住在乡下,回家心切的他随手拦了一辆出租车。李某在搭乘该出租车时,司机交给其一张公司声明,称凡晚上要求驶出市区五公里以上的乘客,如发生交通事故,公司概不负责。由于回家心切,李某就在声明中签了字,表示同意。谁料想途中司机在超车时,因路面太滑,刹车不灵,出租车翻入河中,致使张某左臂骨折并多处软组织损伤,花去医疗费9.5万余元。李某多次就损害赔偿问题找到该司机所在的出租车公司,但出租车公司以双方已签订上述免责协议为由,拒绝赔偿。李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这家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出租车公司所签的协议中,规避了出租车公司所应尽的法定义
27、务。在运送合同中,承送人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将乘客安全、及时地送到目的地,其中确保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该协议与此明显抵触。另外,张某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运送合同,实质上也就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服务合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出租车公司所应尽的法定义务并不能通过一纸声明来解除,如果合同内容违法,即使双方自愿也属无效,因此,法院认定出租汽车合同声明条款无效,应赔偿李某各种损失费用10万元。,运输合同的风险防范,案情简介 2005年4月21日,某麻纺厂从某站托运麻布30吨到某站,4月22日19点30分,货车到达车站货场集结待编时,于4月23日21点20分,载麻布的货车起火,烧毁麻布,损
28、失达15万元。火灾发生后,麻纺厂多次要求承运人车站赔偿损失,车站以麻布自燃为由,不予赔偿。双方多次协商不成,麻纺厂于2005年7月5日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被申请人答辩称即使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应按照铁路法第17条规定的未保价运输的货物按限额赔偿的原则,最多赔偿申请人损失3万元。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麻布不属于易燃物品,按普通货物装运符合铁路货物运输规章规定。经鉴定,被申请人依据“黄麻遇湿能够自燃”的记载,认定麻布与黄麻化学成份相类似因而容易引起自燃失火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不予认定。经仲裁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仲裁庭认为,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后,即开始履行运送货物的义务。根据
29、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麻布着火不是货物本身的原因,也不是不可抗力、托运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因此,不能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仲裁庭在审查被申请人关于限额赔偿的答辩理由后,认为被申请人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计算方法是正确的,应予支持。故裁决:(1)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货物损失3万元,在本裁决生后10日内一次付给申诉方;(2)案件受理费1325元,处理费210元,两项共计157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运输合同的风险防范,风险分析 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运人指定的地点,托运人支付相应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在签订和履
30、行过程中其风险主要来自于以下三个方面:1、托运人对运输责任了解不够,有可能导致损失不能得到全额赔偿的风险。在铁路、公路、民航、海运和水运四种方式的货物运输方面,我国法律法规基本上都规定了限额赔偿制度。所谓限额赔偿,就是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承担有限的赔偿责任。由于承运人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按照货物的重量收取运费的,因此发生损失也按重量计算赔偿额。不同运输方式规定的限额不同,在发生损失时应根据运输方式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2、不如实申明货物的真实情况可能导致的风险。如实申明货物的实际情况,是托运人的基本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04条的规定,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
31、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规定托运人有如实申报的义务,目的一是为了保证运输安全。由于不同货物的运输要求不同,如果申报不实,有可能导致运输事故,损害承运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为了方便运输,保证货物能够运送到目的地。实践中有的托运人填写收货人时不认真,导致货物到达后不能及时交付;有的货物名称申报不符,导致中途换装,影响运输秩序。因此,托运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写清楚货物的真实情况。,运输合同的风险防范,3、托运人不如实申报货物的实际价值,导致发生货损不能得到足额赔偿。在货物运输中,为了
32、弥补限额赔偿的不足,法律规定托运人可以声明价值,承运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发生损失后,承运人按照声明价值赔偿托运人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按重量承运的,按重量赔偿;按价值承运的,按声明价值赔偿”的运输赔偿原则。托运人只有如实声明货物的实际价值,在发生货物损失时才能得到足额赔偿。有的托运人为贪图小便宜,少报货物价值,虽然少付了一点运输费用,但在发生货物损失则不能获得全额赔偿。4、对于承运人而言,其风险主要是接受货物和交付货物环节。承运人在接受货物时,应当验收货物,看看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如果不符合,可以要求托运人改善后再承运。如果承运人疏忽大意,接受了不符合运输条件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则承运人
33、要承担举证责任。而有时要证明是货物本身的原因造成运输事故,是很困难的。在交付环节,则要提醒收货人验收货物,避免收货人在取货后再反过来说货物损坏而扯皮。5、对于收货人而言,风险主要是验收货物。有的收货人收到货物后,不认真检验,等到使用时发现货物有问题,再找承运人,承运人不认帐。而收货人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运输合同的风险防范,防范措施 在签订和履行货物运输合同过程中,要注意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承运人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运输注意事项,涉及到托运人的权益的内容要尽可能地详细表述出来。对相关的法律条文要印制在运输凭证上。由于运输合同是格式合同,托运人和
34、承运人的权利义务通常是由法律或者承运人的规章规定的,对于托运人来说信息很少,因此承运人应当尽可能地把涉及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告知托运人,便于托运人作出正确的判断。2、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要认真了解承运人的运输内容,尤其对承运人的运输责任和自身的义务要详细询问清楚,不能随便签字认可。不清楚的内容,可以要求经办人作出解释。特别是对运输中的几个关键问题,比如限额赔偿的标准、声明价值的收费标准、运费的收取、运到期限、发生意外事故如何处理等,在办理运输手续、签订合同前都应作全面的了解,做到胸中有数。,运输合同的风险防范,防范措施 3、对于价值比较高的货物,要有声明价值运输或者投保运输险的意识。因为按声
35、明价值运输或者投保货物运输险这两种方式选其一,在发生货物损失时,都能够得到足额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在投保时或者在声价值运输时,一定要如实申报货物的实际价值,不能低报,也不要高报。因为根据保险法和运输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货物损失时,承运人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货物的声明价值,也就是说托运人声明价值高了,要多交运费,但损失不能多赔;声明价值低了,虽然少交了一点运费,但不能得到足额赔偿,因此声明价值要做到实事求是。货物运输保险也一样,声明价值高,多交了保险费,但保险公司只要证明货物实际价值低于投保额的,则按实际价值赔偿;高于投保额的,按投保额赔偿。4、货物交接时要有签字认可。承运人交付时,要求收货人签字确认货物的状态是否良好。承运人接受货物时,也应向托运人签字确认。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方面,验收虽是必要的环节,但通常不是对货物质量的验收,而是对货物现状的验收,也就是说该批货物的现状是什么样子,如果符合托运人申报的内容,承运人接受了货物并签字认可,货物运送的义务开始履行;如果收货人验收后认可符合运单记载的内容并签字认可,则承运人的运送义务终结。在交接环节上要做好认真、细致、详实、清楚,不能马虎。,谢谢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