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特殊作业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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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工程特殊作业管理制度1目的加强对特殊作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2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经营活动中涉及从事特殊作业工作范围。3引用标准、术语引用标准:主要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术语:无4管理制度4.1 一般要求4.1.1 一般要求4.1.1.1 特殊作业必须编制安全作业技术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4.1.1.2 从事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相应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4.1.1.3 从事特殊作业人员

2、必须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遵守相应的作业操作规程。4.1.1.4 特殊作业环境必须具备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安全可靠。4.1.1.5 特殊作业区域划定警戒区并设置警示和监护人员。4.2 相应特殊作业要求4.2.1 起重吊装4.2.1.1 起重吊装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2002)、企业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4.2.1.2 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方可操作,严禁无证上岗。4.2.1.3 起重吊装所使用的一切机具均须认真检查,保证安全状况良好,方可使用。4.2.1.4 起重

3、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不得带病运转。4.2.1.5 重大起重项目应制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按局技术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审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进行作业。4.2.1.6 起重作业应严格执行指挥人员的信号,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各司其职。4.2.1.7 起重作业应严格执行“十不吊”。4.2.1.8 吊机臂杆下严禁站人,无关人员在起重作业区域内通过或停留。4.2.1.9 无关人员严禁动用起重机械。4.2.1.10 特殊吊装要办理审批。4.2.1.11 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度。4.2.2 土石方开挖4.2.2.1 大型土石方、深基坑等重大开挖方案应按局技术管理制度要求进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

4、方可进行作业。4.2.2.2 挖掘区域内发现不能确认的物品、地下埋设物、古物等,严禁擅自敲打和挖掘,应立即保护现场并报告上级等候处理。4.2.2.3 土石方开挖应严格按照上级技术交底要求和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挖掘应自上而下进行,严格使用挖空底脚的方法,挖掘前应将斜坡上的浮石、松土清理干净。4.2.2.4 清理边坡松石、松土应特别注意下方是否有人员。同时在下方两端派人监护,防止落石伤人。4.2.2.5 在边坡上作业时,操作手应特别注意机身所站位置是否安全可靠,地面基础有否龟裂、塌陷,边坡上方是否有危石,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或离开作业区,并立即报告上级领导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5、。4.2.2.6 有必要在边坡上进行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人员应系上安全带或安全绳,在绑扎安全绳的固定点和边坡上方应派专人监护安全。4.2.2.7 在交通道路、广场等外部人员流动的场所或施工区域内挖掘沟道、基坑、坑井时,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围栏及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围栏离坑边不能小于1米,警告标志还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要求。4.2.2.8 基坑、槽边坡采用支护方案时,应进行方案设计及制定安全、环境管理技术措施,以确保施工安全。4.2.2.9 拆除边坡支护应自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应先装后拆,并应充分考虑边坡稳定,可采取分段拆除分段回填的方法。4.2.2.10 土石方开挖期间应采取

6、有效的排水和护坡措施,以防止边坡坍塌和水土流失。4.2.2.11 土石方装卸和运输作业应符合道路交通运输的相关要求,防止超载和土石方遗漏污染道路或施工区,发现土石方遗漏应及时清理。4.2.2.12 土石方开挖、装卸、运输作业期间应符合现场环境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4.2.2.13 人工清基时,作业人员应离开开挖机械作业范围以外,应有安监人员定时巡视边坡稳定状况,发现问题立即通知下方人员离开。作业人员严禁攀登边坡支护或在坑井边、边坡脚下休息。4.2.3 爆炸作业4.2.2.14 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上岗证和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作业许可证。炸药、雷管的保管、领用、发放,统一按国家规定和当地公安部

7、门的有关规定执行。4.2.2.15 爆破作业前必须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大型爆破工程作业、环境复杂的场所或有特殊要求的爆破工程,必须编制安全作业方案并经上级有关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审批后才能进行。4.2.2.16 爆破工程必须严格按照爆破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作业期间应有严格的检查控制程序,确保作业安全。4.2.2.17 爆破作业区严禁明火及吸烟,使用手电筒应加绝缘胶套。4.2.2.18 在工地发现有遗漏炸药、雷管应马上报工地行政保卫部门进行处理,非专业人员严禁动用。4.2.2.19 异常情况,建立应急处置措施。4.2.2.20 管理4.2.4.1 脚手架搭设的要求a)使用单位根据项目施工需要确定

8、脚手架使用功能要求,由施工技术人员进行选型和搭设方案设计。b)高度超过30m的多立杆式脚手架、大型脚手架、特殊结构脚手架以及荷载超过270kgm2的施工脚手架应进行结构设计计算。c)在构筑物上搭设脚手架应验算构筑物强度。d)普通脚手架的设计方案应报施工单位安质人员审核,报主管技术负责人审批;e)高度超过30m的多立杆式脚手架、大型脚手架、特殊结构脚手架以及荷载超过270kgm2的施工脚手架应报项目部、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f)未经安全、环境管理技术交底不得施工和使用,运行控制执行安全、环境管理技术交底管理制度,技术交底应有书面记录并应保存。4.2.4.2 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a)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

9、施工方案和交底内容进行施工,作业过程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劳动纪律。b)脚手架拆除,严禁夜晚施工,如遇到天气恶劣(如六级以上大风和雨天、打雷天气)应停止脚手架作业。c)排架走道、平台走道必须铺平,铺满并绑扎牢靠,不得留空隙和探头板。d)高层施工和交叉作业施工时,排架外侧要采用竹篱笆封闭,或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e)排架、走道上所有材料必须绑牢,零星材料应装入箱或袋,防止高处散落伤人。f)搭拆脚手架必须设置安全警戒区及警告标识,并指定专人监护现场。4.2.4.3 架的验收、使用和维护a)脚手架应随楼层的增高逐层对其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项要求的应迅速整改,并随搭设进度分段验收。项目安监技术人

10、员等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验收合格后应在脚手架上悬挂脚手架工程标识牌。b)使用期间不得随意拆除下列杆件:(1)、交叉支撑、水平架;(2)连墙件;(3)加固杆件;4.2.4.4栏杆、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a)作业需要时,临时拆除交叉支撑或连墙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b)在脚手架基础或邻近严禁进行挖掘作业。c)严禁任意攀登脚手架。d)钢管脚手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雷雨季节按规范设置避雷装置。e)脚手架使用期间应设专人负责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工作,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f)检查维护鉴定一般有以下内容:- 检查地基是否有松动,着地杆是否有悬空;- 脚手架材

11、料是否有损坏或腐烂;- 脚手架结构杆件连接是否有松动;一脚手架与结构连接是否有松动或脱落;一脚手架是否有整体或局部变形;一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是否有损坏、松动、脱落。g)遇到下列情形应重新检查鉴定其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并做好记录;- 长期停用的脚手架在恢复使用前,使用单位安质人员应对脚手架进行检查鉴定;一台风、暴雨过后;一脚手架被外力碰撞后。4.2.5桩基工程安全管理制度4.2.5.1 打桩机类型应根据桩的类型、桩长、桩径、地质条件、施工工艺等综合考虑选择。打桩作业前,应由施工技术人员向机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4.2.5.2 施工现场应按地基承载力不小于83kPa的要求进行平整压实,在基坑

12、和围堰内打桩,应配置足够的排水设备。4.2.5.3 打桩机作业区内应无高压线路。作业区内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4.2.5.4 机组人员作登高检查或维修时,必须系安全带;工具和其它物件应放在工具包内,高空人员不得向下随意抛物。1.1.1.6 严禁吊桩、吊锤、回转或行走等动作同时进行。打桩机在吊有桩和锤的情况下,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1.1.1.7 卷扬机钢丝绳应经常润滑,不得干摩擦。1.1.1.8 遇有雷雨、大雾和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时,应停止一切作业,当风力超过七级或有风暴警报时,应将打桩机顺风向停置,并应增加缆风绳,或将桩立柱放倒地面上。1.1.1.9 打碎桩、钢管桩、钢

13、板桩,应遵守下列规定:1.1.1.10 桩前应将桩锤提起并固定牢靠。1.1.1.11 吊桩前应将桩身上附着物清除干净。1.1.1.12 钢丝绳应按规定的吊点捆扎,棱角处应垫以麻袋或草包。1.1.1.13 不得偏吊或远距离起吊桩身。1.1.1.14 起吊时应使桩身两端同时离开地面,溜绳应由专人控制。1.1.1.15 速度应均匀,桩身应平稳,吊起后严禁在桩身下通过。1.1.1.16 桩身离地面后,如发现桩架后部翘起,则应立即将桩身放下检查缆风绳、地锚的稳固情况。1.1.1.17 吊桩与运桩发生干扰时,应停止运桩。1.1.1.18 如遇贯入度突然增大、桩身突然倾斜或移位、桩头严重损坏、桩身断裂、桩锤

14、严重回弹等情况,则应停止锤击,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1.1.1.19 套送桩时,应使送桩、桩锤和桩身中心在同一轴线上。1.1.1.20 送桩拔出后,地面孔洞必须及时回填或加盖。1.1.1.21 移动桩架和停止作业时应将桩锤放至最低位置。1.1.1.22 桩身沉入到设计深度后应将桩帽升高到4米以上,锁住后方可检查桩身或浇筑碎。1.1.1.23 钻孔灌注桩浇注碎前,孔口应加盖板,周围不能堆放重物。1.1.1.24 移动桩架应有统一指挥,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1.1.1.25 作业后,应将打桩机停放在坚实平整的地面上,将桩锤落下垫实,并切断电源。4.2.6 电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2.6.1 从

15、事电焊作业人员,必须持相关部门核发“特种作业”有效证件。4.2.6.2 电焊机摆放在通风好,并用牢固可靠不易燃的支承器具支承,防止水溺受潮湿影响。4.2.6.3 电焊机有防雨措施,接线端子用接线柱与螺丝连接紧固。4.2.6.4 电焊机外壳接地用金属编织软线连接保持接地良好有效。4.2.6.5 电焊机负极不得使用非标准金属接地体作为工作负极线。4.2.6.6 电焊龙头线连接,用接线端子与电焊机出线端子连结牢固,不得有松散导体爆露。龙头线使用长度一般不大于20米。4.2.7 火焊气割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2.7.1 从事火焊、气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特种作业”有效证件。4.2.7.2 乙

16、焕、氧气或其它助燃气体的使用距离不少于8米,并要有防雨防晒装置。4.2.7.3 火焊、气割气体管道连接要用卡环或连接器进行连接锁紧,同时乙快气体装上防回火装置。4.2.7.4 气体管道不得有裂纹等老化现象,禁止使用破损管道。4.2.7.5 气瓶仪表性能应良好,严禁使用性能不合格的仪表。4.2.7.6 从事火焊、气割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作业人员应戴好防护眼镜和穿着防火劳动保护工作服、鞋,戴好护腿、护膝罩。4.2.7.7 金属弃硝降温后清理以防烫伤。4.2.7.8 工作完毕及时回收火焊、气割工器具。4.2.7.9 工作现场人离必须熄灭火种,清理金属弃磴,气瓶阈门必须处于关闭状态。4.2.8 放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2.8.1 从事放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有效证件。4.2.8.2 放射作业必须发出警示通告,作业范围要有明显的警示标识。4.2.8.3 放射作业必须做好射线穿透防护、防止射线涉漏,影响周边环境。4.2.8.4 射线源要严密保管和严格管理。4.2.8.5 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要按照规定进行定期身体检查,预防职业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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