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备绝缘技术监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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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设备绝缘技术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电力设备绝缘技术监督(以下简称绝缘监督)工作是预测电力设备绝缘状况、保障电力设备完好和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是电力设备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为了确保XXX集团有限公司、X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为XX集团公司)电气系统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规程、规范,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电力设备的绝缘监督工作应从设计、产品选型、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维护与检修等各个环节抓起,达到电力设备全过程的绝缘监督与管理。第三条绝缘监督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电力行业和XX集团公司颁发的电力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规程以及其它有关规程、制度;掌握设备的绝缘变化规律,

2、及时发现和消除绝缘缺陷;分析绝缘事故,制定反事故措施,不断提高公司电网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第四条绝缘监督工作要不断地应用和推广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绝缘监督的技术水平。第五条XX集团公司电网内所有各发、供、用电单位的电力设备都必须接受公司绝缘监督归口管理。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XX集团公司电网内所有单位和在XX集团公司电网内施工的单位。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XX集团公司绝缘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公司设备部总负责,系统内按照供用电关系,设置两级绝缘监督管理机构,各级机构内须设专人负责绝缘监督管理工作。1、一级监督机构:设在动力事业部的机械设备部;2、二级监督机构:设在其他二

3、级单位电气主管部门。第八条公司设备部的职责:1、负责配合上级系统监督部门的工作;2、负责对公司内供用电单位(或用户)的监督管理;3、负责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生的纠纷;4、负责审查各单位和人员的试验资格,组织试验技术培训。第九条各级监督机构的职责:1、负责配合公司及上级系统监督部门的工作;2、负责对本单位所辖系统的监督管理;3、负责指导本单位电气专业人员做好绝缘技术监督管理工作;4、负责对下级系统用电单位(或用户)的监督管理。第三章试验资格第十条不具备试验条件的单位不能配置试验人员,试验单位的基本条件如下:1、具有与被试设备相适应的试验设备;2、具有两名及以上试验人员(包括试验负责人)和一名试验审核

4、人。第十一条除电力系统试验单位的高压试验员和取得原供电局颁发的高压试验证的人员外,其他申请试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省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经复审合格的电工作业操作证(高压运行维修);2、具有三年及以上从事电气工作的实际经验。第十二条初次申请试验资格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公司设备部颁发电气试验证(高压试验实习),实习期为两年,在此期间实习人员不得作为正式试验人员,不得出具试验报告;实习期满经复审合格后,由公司设备部正式颁发电气试验证(高压试验)。第十三条试验负责人的基本条件:1、具有省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经复审合格的电工作业操作证(高压运行

5、维修)和公司颁发的电气试验证(高压试验);2、具有五年及以上从事高压试验工作的经验。第十四条试验审核人的基本条件:1、具有省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经复审合格的电工作业操作证(高压运行维修)和公司颁发的电气试验证(高压试验);2、具有八年及以上从事高压试验工作的经验。或者:1、具有中专及以上电气专业学历;2、具有五年及以上从事电气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人员。第十五条公司内的试验单位和试验人员必须参加公司设备部组织的复审,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合格后由公司设备部颁发电气试验证(高压试验)。省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电工作业操作证作废时,公司颁发的电气试验证同时作废。第十六条外部单位

6、试验人员每年须经公司设备部认可并备案;外委施工单位只能从事与所授资质作业范围和等级相符的试验工作。第四章绝缘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电力设备的管理单位和试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中石化集团公司和XX集团公司颁发的电力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规程。第十八条电力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试验周期进行试验,确因生产装置不能停运而无法试验的,应写出报告,报厂主管领导批准。第十九条电力设备的试验项目和标准必须严格执行规程的规定,不得随意缺项和降低试验标准,因故无法按照规程规定执行的,应报公司设备部批准。第二十条电力设备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绝缘监督技术档案;进行绝缘综合分析,掌握设备绝缘状况及绝缘的变化趋势和规律

7、,及时发现和消除绝缘缺陷。第二十一条从事试验工作时,不得少于两名具有试验资格的人员参加。第二十二条试验中发现设备缺陷和异常情况时,试验负责人应及时向被试单位的电气负责人报告,并写出试验分析报告。第二十三条设备试验结束后,试验人员应按照公司统一规定的试验报告格式,及时填写正式的试验报告,七日内向电力设备的管理单位提交。第二十四条试验报告应得出明确结论,报告上必须有试验人、试验负责人和审核人签名。审核人负责绝缘试验管理工作,并负责对试验报告的审核。第二十五条对于外委施工工程,电力设备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组织本单位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绝缘试验结果进行验收。第二十六条电力设备的管理单位必须定期检测备用

8、电力设备的绝缘状况并做好记录。第二十七条不具有试验资格的单位,可委托具有试验资格的单位进行试验,但不允许由多个单位的试验人员组成试验班组共同进行试验,试验单位及其试验人员必须对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第二十八条公司内未取得公司试验资质或试验资质未经年审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公司外部单位未经公司设备部认可并备案的试验人员,不得在燕化电网内从事试验工作,擅自进行试验的试验结果不予认可,试验后的设备不得投运,供电单位不得为其送电。第二十九条对于超试验周期运行的设备,供电单位应令用电单位停运;对不按规定做试验和试验不合格的设备,供电单位不得为其送电。第五章处罚第三十条公司内部单位发生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按照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和设备管理考核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第三十一条外委施工单位发生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公司有关外委施工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外用电单位发生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采取停电等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XX集团公司设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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