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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国土资源参考资料)目录第一章总则1一、规划目的1二、规划依据1三、适用范围1四、规划期、基准年2第二章规划背景2一、自然地理与社会经济概况2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现状3第三章指导思想、原则及规划目标9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9二、规划目标10第四章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和主要任务12一、保护与治理分区12二、主要任务20第五章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重点工程27一、重点工程确定原则27二、重点治理工程27第六章保障措施28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强化管理和考核28二、完善政策法规,加大执法监管力度29三、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全面落实治理任务30四、加大科技投入,提
2、升治理水平31五、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环保意识31第七章附则32附表33附图41第一章总则一、规划目的矿产资源是地球赋予人类的重要物质基础之一,它是支撑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会引发环境污染、景观破坏、水土流失、地质灾害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为全面贯彻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积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建设绿色为目标,以建设生态省为主要载体,努力保持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的战略决策,必须有效保护与治理矿山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二、规划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
3、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等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制订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三、适用范围本规划是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适用于本省矿业活动所涉及的生态环境问题。四、规划期、基准年本规划基准年为年,近期到年,展望到年。第二章规划背景一、自然地理与社会经济概况本省地处我国东南沿海、长江三角洲南翼。陆域面积万平方公里,其中山地和丘陵占70.4%,平原和盆地占23.2%,河流和湖泊占6.4虬地势自西南向东北倾斜,山脉呈北东
4、一南西走向。西南多为海拔千米以上的中低山;中部多为海拔500米以下的丘陵,40余个“红层”盆地错落其间;东北部为沿海冲积平原,河网密布,素称“鱼米之乡二本省海域辽阔,海岸线总长公里,其中大陆海岸线长公里,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岛屿达个。本省属亚热带季风气候,气温适中、雨量充沛,但时空分布不均。本省是我国东部经济发达、人口密度最大的省份之一。年,下辖个市,个县(市、区),常住人口万,生产总值超万亿,人均生产总值突破美元。本省区域特色经济发达,集聚化发展带动块状经济的提升,有效提高了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区域性块状经济涉及十几个领域、100多个工业行业和30多个农副产品加工业。区域特色经济工业
5、总产值约占全部工业产值的49%o本省地理位置优越,生态环境良好,非金属矿产资源丰富,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矿业活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生态环境问题,生态省和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迫切要求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现状(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至年底,本省共有各类持证矿山企业家,开发利用矿产共种,年采掘矿石总量亿吨,年产量列前三位的矿产分别为普通建筑石料、水泥用灰岩、砖瓦用粘土。矿山开采方式以露天开采为主,露天开采矿山(主要为普通建筑石料、水泥用灰岩、水泥配料、砖瓦用粘土矿山)占矿山总数的90%,地下开采矿山(主要为金属、化工
6、原料矿山)占10%o矿山规模以小型为主,占总数的59%,大中型矿山(一般为普通建筑石料、水泥用灰岩)占41%o矿山企业经济类型以个体私营、股份制为主,占全部矿山企业的90%以上。(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现状通过上一轮规划的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1 .增强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本省在全国率先制订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20),通过各级政府的大力宣传和认真落实,公众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形成了支持和理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多数市、县(市、区)领导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作为大事来抓,大部分矿业权人能够自觉履行自己的义
7、务,主动缴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备用金,投入资金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各类基础设施建设,“三废”基本达标排放,矿山生态环境有了明显的改善。2 .初步建立矿山生态环境管理体系以规划统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年颁布实施T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20),各县(市、区)以此为指导相继制订了本辖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三年多来,经过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实施,规划近期目标基本实现,初步建立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监督管理体系。一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责任体系。年起省政府将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20)有关内容纳入生态省考核目标,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也将
8、其列入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年度目标任务,建立了自上而下的政府目标责任制。3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明确和落实一依据规划设置矿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各类新建矿山的审批过程中基本依据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20设置矿山,新建矿山的布局朝着有利于矿产资源开发、矿山管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方向发展,提高了新建矿山的生态环境质量。一制订并实施新建矿山的“生态环境准入制度”。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在申办采矿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必须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不
9、执行规定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发放采矿许可证。建立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年出台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对矿山实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订了相应的征收标准和征收方式。备用金收取面已达100%,截至年底,共收取备用金亿元。一在建矿山执行“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的实施减少了矿山闭坑后对生态环境治理的投入,取得了较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一规范开采方法,基本实现“三废”达标排放。通过对矿山开采方法等进行规范,从开采途径上遏制了环境污染,大部分矿山实现“三废”达标排放。一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年提出了建设“绿色矿山”的
10、要求,并开展了“绿色矿山”试点,“绿色矿山”的创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起到了促进作用和示范效应。4 .治理废弃矿山成绩显著本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共有余家,其中需治理废弃矿山家,矿区面积公顷。通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至年底,已治理矿山家,占需治理废弃矿山总数的57.6%,治理面积公顷,占需治理总面积的56.9%。累计投入资金亿元。各市、县(市、区)完成应治理矿山数占需治理废弃矿山总数的比例均在45%以上,为创建“绿色”、建设生态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成效明显。年起,在省财政一定资金支持下,开展了“百矿示范、千矿整治”工程,大大推进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11、至年底,共有家废弃矿山列入“百矿示范”工程,已完工64家,其中通过验收家。一进行矿山废弃土地综合整治。因地制宜进行矿山废弃土地综合治理,整治面积达公顷,其中坡面面积公顷,场地面积公顷。在已开发利用的矿山废弃土地中,耕地公顷,林地公顷,园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其他用地公顷。矿山废弃土地综合整治增加了土地可用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土地资源紧张状况,通过土地出让,丰富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资金来源和渠道。确定“十七”个重点治理工程。上一轮规划中确定的十七个重点工程,按要求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治理,包括矿山边坡复绿、地质灾害隐患治理、金属矿山“三废”排放处理等。5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科研取得新成
12、果力求科技先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了一系列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专项调查和研究,以指导和帮助市、县(市、区)扎实推进保护与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三)存在的主要问题L治理资金相对缺乏,使用尚需规范治理任务十分繁重,治理资金相对缺乏,备用金收取标准偏低。治理资金缺乏是当前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成为制约该工作深入开展的瓶颈;新建和生产矿山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备用金”虽收取面已经达100%,但收取的备用金与实际治理费用相差甚远,一些矿主没有履行闭坑后治理矿山的义务,同时备用金收取方式和返还方式尚需规范。治理配套资金未全面落实。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一
13、些地区未能按照省财政拨款的相应比例落实投入配套资金,加之各地政府重视程度不一,造成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不平衡。资金使用不够规范。治理资金使用不十分规范,缺少监督管理机制,各级政府间、各部门间、村集体和农户间利益分配不合理,难以调动和发挥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积极性。6 .主体权属不够明确,政策尚需完善一权属不够明确,存在矛盾冲突。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中,现行土地政策中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不统一引发诸如只有投入没有产出、治理好的“矿山废弃地”不能直接使用等许多问题,影响治理进程和相关部门工作积极性。行政主体不明,部门协同较差。当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各环节均由国土
14、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涉及环保、林业、安监等多个相关职能部门,由于没有有效的协调机构,各部门协同性较差,同时,行政职责不明确和部门利益关系,影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积极性。7 .法规制度不够健全,管理尚需加强管理资源不足,管理力度不够。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缺少专门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管理人员、行政经费和管理硬件设施,管理资源不足造成的管理薄弱影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依据不充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有些法律法规已制订多年,不能适应当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需要不断进行充实和完善,做到与时俱进。审
15、批程序繁琐,影响工程进度。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审批周期长和审批程序繁琐问题,导致工期推迟、工程延误,影响各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年度指标考核。8 .方法技术单一,社会资源不足治理技术单一。采用的治理技术总体上比较单一,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治理技术方案,复绿后与原生态环境和谐程度还有待提高。社会资源不足。拥有专业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较少,大多数治理项目由其他行业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施工和监理,因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够专业,影响治理工程的质量和治理效果。第三章指导思想、原则及规划目标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积极实施
16、可持续发展,以绿色为目标,以建设生态省为主要载体,努力保持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战略目标,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推进“绿色矿业”建设,实现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围绕上述指导思想,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三者相统一。在矿山开发利用过程中努力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力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既要考虑自身系统的保护与修复,又要考虑与周边生态环境的和谐一致。一坚持保护为主,保护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以点带
17、面,点面结合,全面整治;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和重建。一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谁治理,谁得益明确采矿权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责任与义务;多方筹措资金治理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明确政府对无主废弃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一坚持政府主导和矿山企业主体相结合。明确政府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矿山企业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主体作用,使两者有机结合形成合力。一坚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治理技术措施充分实验后再推广,综合考虑人力、物力、财力、社会等资源,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提出治理目标,力求矿山治理数量、质量和效益相统一,
18、通过生态环境治理,消除隐患,恢复安全环境。一坚持依靠科技进步,科学治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涉及多个学科,理论体系和技术方法尚未成熟,须不断引进各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用科学的态度和技术方法来保护和治理矿山生态环境。二、规划目标本轮规划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本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体系及监督管理体系;充分挖掘矿山废弃土地利用潜力;最大限度地提高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综合效益;以“绿色矿业”为理念,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建成全省矿山生态环境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本轮规划的实施,基本实现“还清旧帐,不欠新帐”,逐步建成与生态环境建设相协调、与生态省建设相适应的矿山生态环境新局面
19、。近期(一年)目标:一进一步健全矿山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完成矿山布局调整。关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重要生态功能区、重要基础设施工程保护区(主要是交通干线两侧直观可视范围、重要水利设施)和重要城镇周边的矿山,关闭率应达80%以上;关闭所有作为单一燃料使用的石煤矿山;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易导致自然景观严重破坏的区域采矿;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采矿点。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规划期生产矿山年均“绿色矿山”建设不少于13家,其他生产矿山应建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发展循环经济
20、,进一步提高“三废”处理能力和选矿水循环利用率,提倡固体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矿山废水达标排放率达90%,选矿水的循环利用率提高至85%;矿山固体废料总排放减少至万立方米/年,矿山废水排放总量减少至万吨/年。完成生产矿山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对处于人们生产、生活活动频繁区域的矿山地质灾害点,治理率达80%以上,其他区域的矿山地质灾害点,治理率达55%以上。一对1603家需治理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进行治理,至期末治理率应达90%。全面推进矿山废弃土地的综合整治工作,凡有条件的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首先要考虑综合整治潜力。展望远期(2020年)目标:一规范矿山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
21、体系。符合绿色矿山创建条件的生产矿山30%建成绿色矿山,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率达90%,矿山生态环境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动态监测系统,加强对有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隐患的生产矿山的日常监测。第四章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和主要任务一、保护与治理分区根据本省矿山特点及其空间分布特征,结合本省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在考虑对周边生态环境敏感程度基础上,按照区内相似、区间相异的原则,把本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划分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重点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一般区和其他区。本省矿山主要为露采的普通建筑石料和其他非金属矿,对周边景观环境破坏是矿山生态环境的主要问题,
22、结合其他生态环境敏感度因素,确定以下6项因素作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依据:国家级、省级各类保护区;铁路、高速公路、主要国省道、主要航道、航线沿线和机场、港口周边直观可视范围;主要城市周边;现有矿山规模与集中程度,资源开发强度与环境破坏程度;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分区整体性。据此,确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重点区四个,一般区九个,其余为其他区(见附图和附表一)。重点区为:AL杭甬高速沿线区;A2.“三江两湖”区;A3.杭宁高速段沿线区;A4.杭徽高速段沿线区。总面积km?,占本省国土面积2.8%,共有生产矿山家,占本省生产矿山总数11.2%,需治理废弃矿山6家,占本省需治理废弃矿山总数160%
23、,区内安排省级重点治理工程个。一般区为:BL杭州湾北岸区;B2.杭州湾南岸区;B3.萧绍诸区;B4.浦义东区;B5.兰溪一金华主城区;B6.台州主城区;B7.上三高速沿线区;B8.舟山连岛工程两侧区;B9.温州主城区;BlO.黄衢南高速段沿线区。总面积km2,占本省国土面积5.5%,共有生产矿山家,占本省生产矿山总数19.1%,需治理废弃矿山家,占本省需治理废弃矿山总数18.6%,区内安排省级重点治理工程个。其他区占本省国土面积91.7%,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废弃矿山零星散布,区内安排省级重点治理工程个。各市、县(市、区)政府在编制辖区内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或方案)时,应以本规划确定的
24、规划分区为基准,结合辖区实际确定分区,可提升等级但不允许降格。重点区的保护与治理要求:一禁止新设矿山。露采矿山除以下三类情况外应在规划近期内全部关停,同时做好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特殊情况修复期限可延长至年)。一类是符合创建“绿色矿山”条件的生产矿山在规划近期内10%建成“绿色矿山”,展望远期40%建成“绿色矿山”;第二类是不符合创建“绿色矿山”条件的工程性矿山,此类矿山在相应工程结束后立即关停,并在关停后完成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第三类是不符合创建“绿色矿山”条件的非工程性矿山,此类矿山在换发采矿许可证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环保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严格的环保评估,无法通过评估的不予换证,通过评估的,国
25、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严格监管。消除所有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由此可能引发的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经过近几年自然恢复效果不好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应集中整治(至期末,重点区内需治理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率应达90%以上)。一般区的保护与治理要求:新设矿山严格审批,在各类保护区和交通要道直观可视范围内以及人居集中区和各类规划园区周边景观环境影响范围内原则上禁止新设矿山。处于各类保护区和交通要道直观可视范围内以及人居集中区和各类规划园区周边景观环境影响范围内的露采矿山(其他区域的生产矿山应鼓励创建“绿色矿山”),除以下两类情况外规划近期内关停比例应达70%以上,同时做好生态环
26、境修复工作,展望远期应达80虬一类是符合“绿色矿山”创建条件的矿山,此类矿山在规划近期内5%建成“绿色矿山”,展望远期20%建成“绿色矿山”;第二类是不符合“绿色矿山”创建条件的矿山,此类矿山在换发采矿许可证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环保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严格的环保论证,无法通过论证的不予换证,通过论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严格的日常监管。经过近几年自然恢复效果不好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应集中整治(一般区内需治理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规划近期内治理率应达90%,处于各类保护区和交通要道直观可视范围内以及人居集中区和各类规划园区周边景观环境影响范围内的需治理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规划近期治
27、理率应达90%以上)。其他区的保护与治理要求:新设矿山严格执行“四禁止、四不准”制度,即禁止土法采选和冶炼金矿;禁止土法炼矶、炼硫;禁止开采含种量大于0.5%的硫铁、铜、铅锌、金银等矿;禁止其他易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与破坏以及难以生态修复的采矿、选矿活动;不准在各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森林公园、重要生态功能区、水源保护区、重要基础工程设施保护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和重要水利设施)、军事设施保护区和主要城市周边可视范围内新建矿山和选矿企业;不准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频发区和易导致自然景观严重破坏的区域采石、采砂和取土;不准新建生产规模低于本省允
28、许最小开采规模矿山;不准批准设立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规定的禁采矿种(如:石煤)新矿山。对周边生态环境破坏程度严重的连片或零星生产矿山、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以一般区的要求进行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一)重点保护与治理区AL杭甬高速沿线重点保护与治理区该区沿杭甬高速沿线规划,涉及杭州市的萧山区、绍兴市的绍兴县和上虞市、市的余姚市、郭州区和北仑区,面积km2,区内有生产矿山家,需治理废弃矿山家。杭甬高速公路连接杭州市和市两大主要城市,是交通大动脉,对沿线两侧环境高度敏感,市经济发达,特别是北仑港,经济发展对周边环境要求度高。区内安排2个省级重点治理工程:杭甬高速余姚境内段南侧矿群治理工程、杭甬高速公路市
29、高桥段矿群治理工程。A2.“三江两湖”重点保护与治理区该区西起千岛湖,经新安江、富春江、钱塘江,东至杭州西湖景区,涉及杭州市区、富阳市、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面积k区内有生产矿山家,需治理废弃矿山家。“三江两湖”是国家级生态环境保护区和重要水源保护区,该区内有重要旅游路线杭新景高速公路、国道和3条重要航道(新安江、富春江、钱塘江)。区内安排2个省级重点治理工程:杭州转塘石龙山矿群综合整治工程、富阳渔山一灵桥沿江矿群治理工程。A3.杭宁高速段沿线重点保护与治理区该区沿杭宁高速公路走向规划,国道从该区经过,呈带状分布,涉及长兴县、湖州市区、德清县和余杭区,面积km2,区内有生产矿山家,需治理废弃
30、矿山家。A4.杭徽高速段沿线重点保护与治理区该区为临安市和余杭区境内的杭州一黄山旅游交通要道杭徽高速公路和省道沿线两侧的可视范围,呈带状分布,面积kmz,区内有生产矿山家,需治理废弃矿山家。(二)一般保护与治理区Bl.杭州湾北岸一般保护与治理区该区位于海盐县和海宁市南部,临钱塘江,面积km2,区内有生产矿山家,需治理废弃矿山家。该区涉及省级风景名胜区海盐南北湖景区,杭州湾跨海大桥和规划中的杭州湾绍兴通道从该区经过,海宁市是著名的钱塘江潮水观潮地。区内安排有1个省级重点治理工程:海盐县南北湖风景区矿群治理工程。B2.杭州湾南岸一般保护与治理区该区位于杭州湾跨海大桥南岸,涉及慈溪市和余姚市,面积k
31、区内有生产矿山家,需治理废弃矿山家。慈溪市和余姚市经济发达、人口稠密、人员流动频繁,329国道和在建杭州湾大通道连接线从中穿过。83 .萧(山)绍(兴)诸(暨)一般保护与治理区该区涉及萧山区、诸暨市、绍兴县和绍兴市区,面积km2,区内有生产矿山家,需治理废弃矿山家。该区经济、交通发达,杭金衢高速公路、国道、03省道和省道从中穿过。84 .浦(江)义(乌)东(阳)一般保护与治理区该区涉及浦江县、义乌市、东阳市,面积km2,区内有生产矿山家,需治理废弃矿山家。该区区域经济发达,特别是义乌市,国际贸易发达,国内外客商众多,杭金衢高速公路、甬金高速公路和省道从中穿过。85 .兰溪一一金华主城区一般保护
32、与治理区该区涉及兰溪市、金东区、婺城区,面积km2,区内有生产矿山家,需治理废弃矿山家。该区交通发达,金华市区是交通枢纽中心,杭金衢高速公路、台缙高速公路、330国道、47省道和浙赣铁路从中穿过。86 .台州主城区一般保护与治理区该区位于经济发达的台州主城区,包括甬台温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两侧的可视范围,面积km2,区内有生产矿山家,需治理废弃矿山家。87 .上三高速沿线一般保护与治理区该区沿上三高速公路走向规划,涉及上虞市、竦州市、新昌县、天台县,面积km2,区内有生产矿山家,需治理废弃矿山家。上三高速公路车流量较大,104国道也从中穿过,对沿线两侧的环境敏感度较高。88 .舟山连岛工程两侧
33、一般保护与治理区该区为舟山连岛工程两侧和舟山港口周围,面积km2,区内有生产矿山家,需治理废弃矿山家。区内安排有个省级重点治理工程:舟山五龙桥矿区整治工程。89 .温州主城区一般保护与治理区该区为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内,涉及温州主城区、瑞安市,面积k)2,区内有生产矿山家,需治理废弃矿山家。温州市经济发达,人居环境要求高。区内安排有个省级重点治理工程:温州瓯海区牛山矿群治理工程。BlO.黄衢南高速沿线一般保护与治理区该区沿黄衢南高速公路走向规划,涉及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面积k区内有生产矿山家,需治理废弃矿山家。黄衢南高速公路是本省西大门衢州市境内重要交通干线,国道从中穿过,对沿线两侧的环境敏感
34、度较高。二、主要任务(一)新建(扩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新建(扩建)矿山(含选矿企业,下同)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准入制度,从源头把牢生态环境保护关。禁止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重点区内新设矿山,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一般区内新设矿山严格执行环境影响审批,具体任务如下: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矿权(探矿权、采矿权)设置阶段就应把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关。矿权设置在执行“四禁止、四不准”制度基础上,应相对集中设置矿山,形成规模化、集约化开采;应与城镇发展规划相衔接,提前规划闭坑后矿山废弃土地的综合利用,用新建一种生态环境替换破坏的原生态环境,达到资源、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的高度和谐;应使矿权转让后生态环境修
35、复成本最低;应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资源的需求,合理布设矿权,引导农民集中取土取石,并进行有序统一治理,避免零星临时取土取石,形成新的无主废弃矿山。2、加大打击无证采矿力度,严厉整治滥采盗采行为,保障合法采矿权人的公平竞争权益,保护合法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积极性,杜绝形成新的无主废弃矿山。3、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还须具备以下材料: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复的矿产资源开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经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矿产资源开采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包含有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内
36、容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4、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备用金制度,重新修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备用金收取、使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时应专题审查闭坑前后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做到一矿一案,其中,必须具有与矿山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污染物处理能力和生态恢复措施,设立固定废弃石(土)堆放场所,严禁占用耕地;矿坑水必须处理,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省排放标准;针对采矿或碎矿作业产生的粉尘与噪声等的污染防治措施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要求。对通过审查的治理方案的经费预算要认真把关,并作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备用金收取依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颁发采矿许可证
37、时,应与采矿权人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明确采矿权人保护和治理矿山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并向采矿权人足额收取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二)在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1、在建矿山要严格执行两个“三同时”制度,即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要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水土保持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各级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工程设施建设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加强资质管理,确保环境保护设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工程质量。2、在建矿山必须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专题方案。采矿权人应依据方案保护和治理矿山生态环境,并补足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
38、金。(三)生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生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总任务是以创建“绿色矿山”为抓手,全面推进“绿色矿业”建设。创建绿色矿山要求实现“五化”目标,即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绿色矿业”建设应以“绿色矿山”创建为载体,“绿色矿山”创建过程中的具体细节要以“绿色矿业”理论为指导。生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具体任务是:以“绿色矿业”理论为指导,以“绿色矿山”创建为目标,重新编报调整并审查生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使矿山开发利用达到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和闭坑矿区生态化的目标,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的实施效果达
39、到与自然和谐的目标。严格审查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经费预算,并以此作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缴依据,采矿权人足额补缴治理备用金。坚持清洁生产,各级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矿山的“废渣、废水、废气、粉尘、噪声、震动”等排放的日常管理,“废渣、废水、废气”排放应不定期检测,对危害周边生态环境的“粉尘、噪声、震动”等应进行抽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辖区内生产矿山执行开发利用方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排放不达标以及未严格执行开发利用方案的矿山企业要予以整顿,情节严重者予以吊销采矿许可证。加大科技投入,改造技术装备和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和尾矿综合利用率,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充分有效的提高矿山固
40、体废弃物作为新资源的开发利用力度,减少矿山废弃物排放总量,降低废弃物中有害组分浓度,最大限度降低生产矿山对其周边环境的影响。(四)规划期内关停矿山治理在总结上一规划期内关停矿山经验教训基础上,完善关停矿山程序并强化关停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作,采矿权人作为关停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人,未完成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工作的矿山停办一切关停手续,对拒绝履行修复治理工作的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规划期内关停矿山的治理任务具体如下:1、从技术可行性、治理预期效果与周边环境和谐性、经费预算合理性等方面对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专题方案进行重新审核。本项工作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于矿山闭坑前完成。2、采
41、矿权人在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义务时,应结合矿山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重新审核的专题方案为基础,制定关停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方可实施治理,审查专家应包括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和地质灾害治理、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建设规划、财务审计等相关专业人员。承担治理任务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要具备相应资质,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未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不予备案,未经备案的治理成果不予验收。鼓励采矿权人开展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试验,并可申请省财政予以一定经费支持,对试验成功的关停矿山,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可后给予经济奖励。3、采矿权人必须按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实施方案按时完
42、成关停矿山生态环境治理。4、采矿权人完成关停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并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环保、林业、财政、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返还采矿权人治理备用金,验收不合格的关停矿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责成采矿权人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治理要求的关停矿山,由当地政府用采矿权人缴纳的治理备用金组织实施治理,完成治理后多余的治理备用金返还采矿权人。5、空间上已连通的多个关停矿山应统一制订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统一实施治理,各采矿权人按相应比例分摊治理费用;关停时序有差异的矿山,后者应延续前者的治理方案,最大限度地保证治理前后效果的一致。(五)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1、按轻重缓急安排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任务。
43、环境污染型矿山。优先治理对周边环境存在污染的各类金属、非金属、能源矿山停采后遗留的尾矿库、尾矿渣、废弃矿井、洞等;优先治理有污染及隐患的采选企业关停遗弃的废弃料石、废水等;优先治理石煤自燃矿山。地质灾害隐患型矿山。优先治理因采空区未作处理有地面塌陷隐患的矿山;优先治理因露采形成不稳定边坡有崩塌、滑坡隐患的矿山;优先治理因尾矿未作处理或处理不当有泥石流、滑坡等灾害隐患的矿山;优先治理虽经治理但治理效果不佳有次生地质灾害隐患的矿山。一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重点区内的矿山。一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一般区内的矿山。一其他类型的矿山。规划近期内完成前两类矿山的治理,对没有明确危害对象的矿山可适当延缓。2
44、、分解治理任务,逐一落实矿山治理任务。对规划近期必需治理的矿山,进行层层分解落实,明确目标任务。明确考核指标,制订有效奖惩激励机制,职责任务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及管理人员。一任务分解要兼顾矿山治理数量和规模的平衡;难易程度的平衡;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平衡;指令性任务和主动争取任务的平衡;示范性任务和一般任务的平衡。市、县(市、区)任务分解应实事求是,不宜一刀切。应根据各市、县(市、区)需治理的矿山数量、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地方财政和社会发展等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对治理任务较重的市、县(市、区),在资金和政策上应有所倾斜,部分治理任务可适当上移,作为省重点或市重点的治理任务。3、交通、建设、水
45、利等相关部门应清查本部门此前遗留的临时取土(石)的废弃矿山,并于本规划近期内解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并在业务上进行指导。4、开展科学研究,联合攻关治理理论和技术,遵循“调查研究一联合公关一技术突破一应用试验一总结提高一全面推广”的工作思路。规划近期内需开展的研究如下:丰富级差地租理论,研究新时期、新形势下矿山废弃土地综合利用的现实意义,探讨最优化治理方案。高陡边坡治理技术攻关,研究坡度大于60度且不宜降坡的硬质岩石边坡生态治理技术。免养护治理技术研究。通过基材配置、物种选择、喷播工艺等研究植物立地条件创造技术。引进并消化吸收国外成功的治理技术和工程方法。一开展环境伦理学、生态伦理
46、学、环境美学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中的应用研究。研究以物种多样化和与周边生态环境和谐为治理目标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新技术、新方法。第五章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重点工程一、重点工程确定原则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和附近居民生活环境而需治理的单体矿山。位于环境影响敏感区,集中整治后能产生明显综合效益的分布较为集中的矿山群。治理难度大,通过省级重点工程治理和全省协同技术攻关能为同类矿山治理起到示范效应并能提升治理技术水平的矿山。通过整治能为本省矿山废弃土地综合利用提供示范的矿山。二、重点治理工程基于上述原则,本省确定重点治理工程处,涉及个县(市、区),工程区面积kmz,矿山数家。表1.省级重点治理工程统计表
47、序号名称治理责任主体矿山数工作区面积(km2)实施时间(年)12345678910111213重点治理工程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跨越行政区的工程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由涉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完成治理。治理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省政府根据治理任务完成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重点治理工程年度治理任务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划逐年下达,列入当年考核目标。重点治理工程实施方案须报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治理工程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第六章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强化管理和考核健全省、市、县(市、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管理机构,明确各级责任部门的职责、分工,推进管理职能全面到位,规划实施要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各级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各级政府负责本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