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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硫酸区工程EPC总承包协议书二O*年月硫酸区工程EPC总承包协议书1L工程概况12 .工程承包范围23 .合同工期24 .质量标准35 .合同价款46 .合同文件解释顺序57 .保修责任58 .合同价款支付69 .税票610 .合同相互关系611 .违约612 .争议解决713 .合同共同解除原则714 .合同责任和义务的关系715 .合同主体说明716 .联络817 .保险918 .不可抗力IO19 .索赔1420 .合同解除1721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20项目硫酸区工程EPC总承包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2、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总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1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项目硫酸区工程(以下简称“硫酸区工程”)工程地点:工程内容:本工程包括从烟气接入系统到产出硫酸,污酸处理,制酸尾气和环保烟气脱硫,成品酸库,装酸平台等所必须的生产工艺、设备、仪表检测、系统控制、总图运输、给排水、供电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安全、环保、消防等辅助设施。工程内容包括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供应、建筑安装工程报建、施工、工程质量及工期控制、工程管理、设备监造、培训、调试、试运直至验收交付生产、以及在质量保修期内的消缺等全过程的工作,并按照工期要求和合同规定的总价达到标准,即在满足合同
3、其它责任和义务的同时符合相关达标验收的要求。2 .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除本工程的监理外,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须的全部工作,均包含在本工程内。具体包括硫酸区地基处理(含地坪夯实,范围是硫酸区区域坐标内,以及通向厂区主马路的道路)、设计、设备材料采购供应、建筑安装工程报建、施工、工程质量及工期控制、工程管理、调试、试运、投运审批、功能试验、培训、直至验收交付生产、以及在质量保修期内的消缺等全过程的总承包工作,并按照工期要求和合同规定的总价达到标准并移交投产。并承担本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协调费用、水土保持、安评、环评、卫评、消防等所有评价、评审费用及实施和验收工
4、作。3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规定的开工时间为准。竣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规定的开工时间后一个月为准。工期:一个月,宽限期一个月。该工期已经考虑了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设计、施工、采购、安装、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协助带负荷联动试车、验收移交等工作内容所需的全部时间。工期顺延:本工程因以下原因可以进行工期顺延,除此之外的一切其他原因均不予顺延工期:(1)不可抗力:(2)发包人原因提出的工程变更,使得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受到阻碍或延长,且单个工程变更阻碍或延误工程进展的时间超过3天的;(3)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超过30天,迟延支付的金额达到合同总价的5%
5、以上,且实际阻碍了工程进展的;以上情况中,除发包人违约原因导致的工期顺延,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实际的直接的损失(不含管理费及利润)外,其他情况下,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生工期顺延情况时,承包人应按本总承包协议约定的索赔条款提出索赔,否则丧失要求工期顺延的权利。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及其他条款与本条冲突的,以本条的约定为准。4 ,质量标准承包人严格按EPC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范围和要求建设,工程建设全面执行国家和制酸行业颁布的有关规范、标准及要求。全面达到国家和制酸行业优良工程标准。5 .合同价款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除非发包人增加总承包范围以外的内容,否则本合同价款不做调整。金额(大写):(人民币
6、)万元整。小写):(人民币)元。其中:施工图设计合同费用万元;设备供货承包合同费用万元;建筑安装施工承包合同费用万元。发包人的风险范围为:1、不可抗力中按照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部分;2、发包人违约所导致的风险;3、因发包人原因进行工程变更所导致的风险;4、合同文件中其他条款明确约定属于发包人的风险的事件。除以上四项外的所有其他风险均属于承包人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物价波动、人工费上涨、地下障碍物、恶劣的气候条件等),相应的责任、后果和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就其风险范围内的事件要求增加合同价款或要求工期顺延。6 .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相互解释,相互说明。除非双方另有
7、约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如有)2)本总承包协议书;3)施工图设计合同、设备供货承包合同、建筑安装施工承包合同;4)合同附件;5)中标通知书6)招标文件;7)投标书及附录和附件;8)合同签订时有效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就本工程所形成的通知、工程洽商、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工作联系函、指令、签证、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传真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如上述合同文件之间出现矛盾,按照上述优先解释顺序仍无法确定有关事项的,则按照最贴近发包人本意的原则进行解释和执行。7 .保修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总
8、承包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保修责任。8 .合同价款支付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9 .税票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合法的税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款项。10 .合同相互关系承包人在本总承包协议书、施工图设计合同、设备供货承包合同、建筑安装施工承包合同四个合同下的工作应相互衔接、互为前提、相互联系。如果承包人未履行任何一个合同下的义务或工作,导致另外一个或三个合同的履行受到影响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费用和损失,并应赔偿发包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11 .违约如合同文件中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违约责任
9、有不同的或相冲突的约定,双方均不得以合同约定不明确为由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应优先按照本总承包协议书第22条的约定执行,如仍无法解决冲突的,则以最贴近发包人本意的条款执行。12 .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合同文件中关于司法管辖的约定与本条相冲突的,以本条约定为准。13 .合同共同解除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施工图设计合同、设备供货承包合同、建筑安装施工承包合同三个合同下的工作应相互配合、协调进行,如其中任一合同按照相应的合同约定被解除,则解除权人有权相应的解除其他两份合同及整个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文件中关于
10、合同解除的程序及善后条款有不同约定的,首先按照本总承包协议书第22条的约定执行,如仍有冲突的,再按照最有利于发包人的条款执行。14 .合同责任和义务的关系本总承包协议书、施工图设计合同、设备供货承包合同、建筑安装施工承包合同四个合同中对承包人提出的要求、义务和责任应相互说明、相互支持,其中一份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承包人履行其他合同亦有相应的约束力。15 .合同主体说明15. 1本合同所称的发包人、业主、甲方均指同一主体,即;本合同所称的承包人、设计人、乙方、总承包人均指同一主体,即中标方。1.1 2本合同所称的监理人、监理公司、监理单位或工程监理,是指:公司;本合同所称的工程师或监
11、理工程师,是指合同条款中直接写明了姓名并且有相应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另行以书面形式特别委托了相应权限的监理工程师,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本合同所称的总监理工程师、工程总监,是指合同中明确指明为总监理工程师或工程总监的人。除非合同中特别指明,否则合同中所引用的与监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均指施工监理,而非环境监理。1.3 3承包人总代表:,指作为承包人的代表,可以处理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设计、施工安装、采购、验收、调试、试车、试运行、索赔、签证、结算及保修等各项事宜。1.4 4发包人总代表:,指作为发包人的代表,可以处理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设计、施工安装、采购、验收、
12、调试、试车、试运行及保修等各项事宜,但对于涉及元以上的索赔、变更、签证及洽商,须取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否则对发包人无约束力。16 .联络1. .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合同中注明的地址及联系人作为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 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3、。17 .保险17.1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相应的附加险(该保险的有效期应至少保持至整个工程带负载试运行合格后30天)、设计责任险、材料设备运输保险等均由承包人投保并承担所有相关的保险费用。17.2 人员的保险承包人应为由于承包人或分包人雇用的任何人员的伤亡所导致的损失和索赔投保,使之保持有效,并能使发包人代表依此保险单得到保障。对于分包人的雇员,此类保险可由分包人来办理,但承包人应负责使分包人遵循本条的要求。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承包人必须投保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并承担费用。17.3 进场要求承包人在进场前必须提供承包人或分包人雇用的任何人员的保险手续证明,如果因为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任何纠纷或
14、事件,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将不予承担任何责任。17.4必要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与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17.5有关强制性保险的总体要求在合同中规定的各个期限内(从开工日期算起),双方向对方提交:1)本条所述的保险已生效的证明;2)相应的保险单的副本或复印件。承包人在支付每一笔保险费后,应将收据的复印件提交给发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此类保险证明、保险单收据的同时,承包人还应将此类提交事宜通知发包人代表。本条之规定不限制合同的其余条款或其他文件所规定的承包人或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17. 6承包人依据合同所应负担的所有保险费用均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内,不得要求发包人另
15、行支付。因承包人未投保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赔偿。18. 7本条约定与其他合同文件相冲突的,以本条的约定为准。18.不可抗力18. 1不可抗力的定义在本条中,“不可抗力”系指发包人和承包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且无法避免的事件,这类事件使合同一方的履约已变为不可能或非法。不可抗力包括下列情况:1)天灾;2)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战时动员、征用或禁运;3)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篡夺政权、或内战;4)由于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任何核燃料或核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有毒炸药,或其他有害物质所引起的放射性污染;5)暴乱、骚乱或混乱(由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雇员引
16、起的除外);18. 2违约或毁约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期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从而阻止合同义务的履行,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19. 3承包人的责任如果承包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他应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并且只要合理可行(如导致的发包人成本的增加超出发包人的收益,则视为不合理,超出发包人收益部分的成本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他应尽力继续履行其义务。承包人还应将他的建议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包括任何合理的履约替代方法(任何履约替代方法应保证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收益大于成本,否则多出收益的成本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未经发包人代表的同意,承包人
17、不得实施此类建议。19.4 发包人的责任如果发包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他应立即通知承包人代表,并且只要合理可行,他应尽力继续履行其义务。发包人还应将他的任何建议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目的在于完成工程以及减少发包人和承包人任何增加的费用。19.5 对承包人的付款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使工程遭受损失和损害,承包人有权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按照合同所完成的工程的费用包括在临时支付证书中。如果承包人在遵守第18.3款的规定时支出了附加费用,则该费用应根据合同的规定由发包人代表决定并加入合同总价中。19.6 可选择的终止、支付及解除如果某一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且持续了18
18、2天,则尽管延长了工期,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任何一方可向对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并在该通知发出28天后生效;若在28天的期限结束时,不可抗力仍在持续,合同即告终止,如果根据本款终止合同,发包人代表应决定已完成的工作的价值,以及:D已完成的且其价格在合同中有规定的任何工作的应付款额;2)将临时工程和承包人的设备撤离现场并运回承包人基地的合理费用(已经摊在已完工程价款中的部分应扣除);3)合理的劳务工人的遣散费用。业主并就上述费用按合同约定颁发一份期中支付证书。18.7根据法律解除履约如果根据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均被解除进一步的履约,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应与根据第18.6款终止合
19、同时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相同。18.8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的责任承担:18. 8.1遇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应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如不
20、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18.8.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各自承担各方的直接损失,不承担任何对方的损失。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支出及工期延误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2)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已完成且验收合格的任何工作的应付款额;3)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关人员的伤亡及相应的财产损失由其所在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4)承包人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
21、包括模板、脚手架等周转材料和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本合同与其他合同文件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与本条约定相冲突的,以本条的约定为准。19.索赔19. 1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总监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工程总监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
22、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工程总监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工程总监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总监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工程总监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工程总监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工程总监或发包人未向承包人回复或作出处理结果的,视为同意承
23、包人的索赔;(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处理;承包人未按照本条约定的时间要求和程序要求提出索赔的,视为放弃索赔的权利。19. 3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工程总监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工程总监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工程总监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
24、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处理。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1)双方签署最终的结算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20.合同解除20.1 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0.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均
25、有权向对方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本总承包协议书第22条约定的达到解除条件的情形时;(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0. 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20. 3.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60天内支付下列款项,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就下列款项存在争议的,则在双方通过协商或争议解决途径确定支付金额后15日内支付,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26、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20. 3.2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的约定处理。20 .3.3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1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进行核实和确定;(2)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核实承包人应支付
27、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核实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但最晚不迟于合同解除后30天内完成清理和撤离,不管双方是否已经完成结算和付款;(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根据上述核实的结果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6)本合同依据合同相关约定而解除合同关系的,发包人可聘请其他单位继续完成本工程,被聘请
28、的单位可进入工程现场,使用一切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物、施工机械、施工工具、器材、已送抵和置于工程现场或周转场地的所有材料、设备用于本工程,并可购买为继续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材料和设备,所有施工资料承包人应于撤离时完整移交给后续施工单位。(本条亦适用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但相关费用和损失由发包人承担)。(7)承包人在合同解除前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转让其在订货合同或采购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承包人必须在合同解除后的十四天内无条件免费转让给发包人。针对承包人已经签订订货或采购合同,而发包人不要求承包人转让的,承包人应自行办理退货或解除合同手续,相关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自行
29、承担。(本条亦适用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但相关费用和损失由发包人承担)。(8)承包人应按约定从工程现场运走或拆除属于其或由其租用的任何临时的建筑物、施工机械、施工工具、器材、材料或设备,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在发包人指定的期限内,承包人没有遵循发包人书面通知的要求,则视为承包人放弃上述财产,发包人可自行处置上述财产,且不须向承包人赔偿任何损失。发包人处置上述财产所产生的费用应视为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务,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发包人也有权在任何应付予承包人的金额内予以扣还。20. 5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
30、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1.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21. 1变更权2LL1变更权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承包人无权自行变更。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21.2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21. 1.2变更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性能考核存在的缺陷或功能不完善,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21. 1.3变更建议权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
31、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21.2变更范围21.2.1设计变更范围(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32、(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6)因执行合同生效日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7)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21.2.2采购变更范围(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2)因执行合同生效日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物资的采购数量;(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21.2.3施工变更范围(1)根据21.
33、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量的增减;(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3)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4)因执行合同生效日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5)现场其他签证(必须有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代表及工程总监的同时签字方才有效,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认可,不予调增合同价款,不予顺延工期);(6)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21.2.4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
34、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变更处理。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合同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21.2.5调减部分工程。根据合同有关暂停施工的约定,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21.3变更程序21.3.1 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1.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
35、建议报告,(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应的费用估算。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D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2)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3)承包人
36、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5)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1.1.3 3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21.3.2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2L3.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提出异议的
37、,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11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2L3.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1.1.4 4承包人根据21.L3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21.4 紧急性变更程序21.4.1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须在48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项
38、目经理。21.4.2 4.2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10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21.4.3 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21.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10日内,未
39、能批准承包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11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程序解决。21.5 变更价款确定发包人要求变更,其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21.5.1 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材料、机具、机械设备的单价、相应的取费标准及相应的工程量计算方法的,按合同中已有的单价、取费标准及工程量计算方法确定变更价款;2L5.2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材料、机具、机械设备的单价、相应的取费标准及相应的工程量计算方法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
40、变更价款;1.1 5.3合同中无相应的人工、材料、机具、机械设备的单价、相应的取费标准及相应的工程量计算方法的,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21.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21.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发包人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它利益的,双方可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21.7 本合同文件中其他分合同约定的变更约定与本条相冲突的,以本条约定为准。22.违约责任22. 1承包人违反以下合同义务的,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承包人并应立即改正,如经发包人通知或警告后7天内承包人仍未改正的,自第8
41、天起,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合同总价万分之二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经发包人通知或警告后30天内承包人仍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不解除合同的,从第30天起,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合同总价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合格的施工项目部组成人员、设计人员、采购人员及其他人员,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更换,未按发包人要求变更的,承担本条的违约责任。(2)由发包人或监理人通知组织的工程会议、例会、专题会等会议,承包人项目部领导层(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设备采购负责人、副经理、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商务负责人、采购负责人、机电负责人、分包负责人等负责人)必须按时
42、参加;若不参加会议则须于开会前1天作书面解释并须征得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否则应承担本条约定的违约责任。(3)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现场所有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污水等应及时清理并运离施工现场,承包人须自行联系政府规定的合法弃置点并办理好排污许可手续,施工过程中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各种可能发生的罚款等开支,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不及时清运,应承担本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并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清运,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发包人可从承包人的任何一期工程款中按所发生费用扣除。(4)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资料管理要求科学正确的对资料进行编制、分类及归档,资料的进度符合工程施工进度要求,承包人编制资料的进度和质量不符
43、合要求的,或编制假资料、假数据的,应承担本条约定的违约责任。(5)承包人在工程验收或材料设备验收时弄虚作假的;在提供材料设备检测样品时弄虚作假的;在提供材料设备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时弄虚作假的,应承担本条约定的违约责任。(6)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分包商、供应商款项,或者对分包单位监管不力导致农民工工资未按时支付,进而造成工人或供应商到政府、发包人办公场所、施工现场或其他场所进行集中上访、堵门、静坐或采取其他干扰政府、发包人或其他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等行为的,承包人应承担本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以合同内工程价款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和支付供应商货款,相应扣减承包人工程款。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支付工
44、资、安抚工人、沟通协调等相关处理措施,并负责安全、合理、合法地消除此种事件对发包人的不良影响。(7)承包人施工工程质量或采购设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或存在其他质量缺陷,经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后30天内仍未整改或重新采购到位的。(8)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承包人总代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承包人现场代表、设计负责人、采购负责人的。(人员名单以承包人投标文件及本合同文件中标明人员为准)(9)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经发包人提出要求后仍不申请竣工验收,或不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包括提供一切必要之文件,为相关文件签字或盖章等)的。(IO)工程停工(包括暂停施工)后,发包人
45、要求承包人复工,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复工的。(11)未按照约定时间或发包人要求进行保修的。22.2承包人如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收回工程,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在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发包人不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提出支付违约金的要求后10天内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并立即进行整改:(1)承包人以大包干形式(即采取包工、包料、包机械、包管理的形式)将其中的若干部分或全部直接转包给第三方的;(2)未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包括任何具备相应资质或不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个体户、个人)的。22.3承包人
46、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或未按发包人指令完成工作内容,或未执行工程变更要求的,在发包人通知的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自行安排第三方施工,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应得的任何一笔款项中直接扣除发包人应支付给第三方的款项并加计该款项的15%作为发包人增加的管理费,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因上述原因延误工期的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22.4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赔偿金、代付的费用、赔偿款等各种款项,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等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如果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的,对于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承包人
47、应另行赔偿。22.5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应于接到合同解除通知后15日内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超出该违约金的,超出部分,承包人仍应同时赔偿给发包人。22.6因承包人原因(包括其分包、供应商的原因)导致安全生产事故,承包人除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政府罚款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2.7承包人原因迟延竣工的,每迟延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超出15天的,超出部分每迟延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超出30天的,超出部分每迟延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发包人并可以解除合同。22.8承包人原因不能完成季度施工进度计划的50%,或连续二个季度不能完成施工进度计划的80%,或连续三个季度不能完成施工进度计划,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时停止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并应立即采取措施追回进度,在追回进度之前,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22.9承包人申报进度款、结算款或进行价款结算时提交虚假资料或进行其他虚假申报,一旦认定,则承包人应按虚假申报额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2.10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应就迟延支付部分的金额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不再支付违约金;如发包人迟延支付超过